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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门巴族和门巴族的习惯法/肖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58:27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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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门巴族和门巴族的习惯法

肖寒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610041)



摘要:生活在西藏的门巴族,做为我国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之一,有着其独特的习惯法。本文介绍了门巴族的历史概况和现实的人口状况,对门巴族的习惯法:刑事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家庭和继承习惯法做了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门巴族;习惯法;招赘婚;服役婚


一、 门巴族
(一)门巴族的历史概况
我国的门巴族主要分布于西藏自治区东南部的门隅地区以及墨脱、错那等县。“门巴”一词原是藏族人对居住在喜马拉雅山南麓门隅一带人的称呼,意思是“住在门隅的人。”后来成为了门巴族的自称。公元823年设立于西藏拉萨大昭寺前的"甥舅和盟碑"记载:“孟族”等族向吐蕃王朝“争相朝贡,俯首听命”。这个孟族,即包括门巴族。藏文史籍《红史》记载,早在松赞干布时代“南自珞与门……等均置于吐蕃统治之下”。此后吐蕃和门巴等族人民的交往不断发展。吐蕃王朝的疆界南方包括门隅地区,门巴族是王朝的属民。当时门巴族地区由吐蕃王朝派藏族官员统治。
13世纪,门隅作为西藏的一部分正式归入中国的版图。14世纪中叶到15世纪初叶,藏族帕竹地方势力统治西藏以后,门隅地区成为竹巴噶举派的世袭领地。17世纪中叶,达赖五世统一了西藏, 在门隅地区建立了宗本衙门,扩建了达旺寺,开始了政教合一的统治。其后,西藏地方政府把门隅地区划分32个“错”(个别的称为“定”,相当于区)。并在这里实行“僧差”制度,征收赋税,支派“乌拉”。19世纪,清朝驻藏大臣和西藏地方政府为加强对门隅的统治,在门隅的首府达旺,建立了叫做“达旺细哲”的全区性行政委员会,负责处理重大的行政、宗教、边境事务。西藏地方政府每年派专人到门隅征收征购大米,专管该区盐米等经济贸易。
19世纪中叶,有部分居住在门隅地区的门巴族在不堪西藏封建农奴主的压迫和剥削,东迁到地处雅鲁藏布江下游的墨脱。
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英帝国主义不断侵犯中国西南边疆。1914年,英帝国主义在“西姆拉会议”期间,背着中国中央政府的代表,在会外,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用秘密换文的方式,炮制了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企图将门隅、珞瑜和下察隅等共9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划归英属印度。对此,历届中国中央政府从未予以承认。
门巴族社会同藏区一样,西藏地方政府、贵族和寺院三大领主占有门巴族地区的绝大部分土地、山林、草场等,门巴族人民大部分是他们的农奴和奴隶。门巴族人民不堪忍受三大领主的压榨,曾多次以破坏运输、抗捐逃亡等方式,进行反抗。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之后,党和人民政府派工作队深入门巴族地区访贫问苦,帮助发展生产。1959年,门巴族人民和藏族人民一道,支援人民解放军平息了西藏上层反动分子发动的叛乱,实行了民主改革。民主改革的胜利,大大激发了门巴族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他们发展生产,建设家园;同时开山筑渠,改良土壤,逐步实行科学种田,改变了过去那种“刀耕火种”的落后耕作方法,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门巴族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改善,住上了新房,安装了电灯。各地修筑了公路,江河上架起了钢索吊桥。乡、村建立了医疗卫生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本民族的医生和卫生员,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门巴族地区还普遍办起了小学和夜校。1964年,国务院正式确认门巴族为单一民族。
(二)门巴族现实的人口状况
“门巴族人口总数约四万,但是由于‘麦克马洪线’对门巴族民族分布地区的分割,印度独立后继续占领中国门隅、珞瑜和察隅等大片领土。1990年中国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仅能对‘麦克马洪线’以北的门巴族人口进行精确统计。计有7475人[1]。”其中墨脱县6064人,错那县、米林、乃东、拉萨以及林芝等地尚有部分。而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门巴族人口总数为8923人。
二、门巴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习惯法
门隅地区一般民间纠纷先请当地头人解决;头人不能解决时,报请达旺寺处理。达旺寺内设有类似法庭与监狱的机构。头人将案件报请寺院处理时,寺院即按照传统的习惯法处理,一般的斗殴者要缴纳罚金或者是罚劳役,偷窃者赔偿与原物相比三至九倍的物品或金钱,杀人者偿命价。(在墨脱,寺院领主所属农奴,未经寺主同意婚配而生子女者,要受鞭打或没收财产处罚。偷盗者,罚赔偿原物3至9倍。或砍手。)寺院虽有监狱,但是只供临时扣押人犯,寺院很少判徒刑,一般在缴纳罚金或者是责打后即行释放,传人由头人负责。
遇有案情不明的事件则实行神明裁判,有赌咒、嚼米、沸水中取石、“热锅取石”、脚踏烧烫的石板等方法。遇有较重大的案件时,如杀人械斗,则须报告错那宗。“在藏历11月至次年3月,这一地区与外界的交通因大雪封山,阻塞了一切交通,所以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头人或者达旺寺处理。如果不能解决,也要等到次年雪化,道路通畅时才能报请错那宗处理,而错那宗则依照西藏地方的法律处理,如果有涉外等更为重大的事件,则要报噶厦以及驻藏大臣来处理[2]。”
可见,在门巴族社会中,刑事案件中没有严格的诉讼、司法和审判程序,司法和审判裁决都集中在宗本、寺主和贵族的手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主要是遵循习惯和当权者的意志以及神明裁判。
(二)婚姻习惯法
1、通婚范围
门巴族中父系亲属之间严禁婚配;姨表不婚。社会上认为姑表婚是好的,是应该优先的婚姻。父系血亲或母系姨表亲戚之间被认为同是一家人,“血肉一模一样”,绝对禁止交往与婚配,否则耻如猪狗,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与习惯法的严厉制裁。姑舅表婚则为人们所称道。“尤其是认为舅表婚(即姑姑的儿子娶舅舅的女儿)为最好。认为这种婚姻是一家人中的一家人,是亲上加亲。这种单向或双向的姑舅从表婚,不仅在亲属制度中完整地表现了出来,在现实的婚姻中也大量存在。在这种婚配关系中,舅舅一方享有婚配的优先权。姑姑的孩子必须娶或嫁舅舅的孩子,人们普遍恪守这一古老的习惯法规。倘若姑姑家在择偶时违背惯例同他人结亲,舅舅有权干涉,甚至没收外甥女所得的财礼。舅舅家往往还要诅咒姑姑家有不测之灾。遇到这种情况,姑姑家必须带上礼物来向舅舅赔罪,求得宽恕。如果舅舅家没有合适的儿女成亲,姑姑家也得事先征得舅舅的同意方可与外人结亲。这种习俗,正是母系氏族社会时期“舅权”的形象反映[3]。”
在门巴族中,同辈兄弟和从兄弟之间可以转房,兄弟中有一人死亡,可以纳其妻为己妻。转房必须在发丧后一二年,并取得女方的同意之后才能举行。严禁不同辈分之间的转房。婚姻没有民族限制,除了主要在门巴族本民族内婚配之外,也有与藏族和珞巴族等民族的通婚的。门巴族的婚龄一般是18岁左右。女儿也有14、15岁就婚配的。门巴族人认为早婚好,可以早生子女,增加劳动力。
2、 择偶说亲
门巴族的婚姻,要求门当户对的阶级色彩不明显。一般是父母作主,但是青年男女自由相爱之后,父母多数是支持的。为他们请媒说亲。有少数是父母包办的,但也要求得子女的同意,个别没有取得子女同意而结婚的,往往要发生纠纷。许多青年男女自由恋爱之后,通过朋友转告自己的父母,在家里经过商量之后,请媒人去找女方父母说亲。媒人多是会说话的上年岁的男方的亲戚和朋友。同时还有少数被众人公认的常常被请做媒的人。媒人到女家两次或多次,到婚事结束时,由男方给媒人一定数量的物品或酬金作为报酬。有的在婚前已经有了性关系,而又因故决裂不能结婚的,如果已经有了孩子,则男方要负担一部分抚养费。对于私生子女,社会舆论不歧视,对于这种未婚男女的关系,由他的父母过问和教育。社会上歧视妇女的观念不明显,如墨脱县的门巴族中多数没有包办婚姻。
3、婚姻形式
门巴族的婚姻形式,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同时由于经济和历史、社会的原因而形成的其他婚姻形式,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以及招赘婚,服役婚等[4]。
招赘婚,在门巴族的家庭中,招赘婚组成的家庭大约占家庭总户数的一半。在人们的观念中嫁和娶不分,入赘受到舆论的普遍欢迎。青年男女订婚后,决定女嫁夫家还是男赘女家,主要根据两家的劳力而定,女家若无男子,缺乏劳力,一般都是男到女家。入赘家庭男女地位平等,一般是主妇当家,赘婿可以继承岳父家的财产。赘婿往往还将妻妹纳为己有,妻姊妹婚有不少就是产生在这种入赘的家庭。
服役婚,门巴族的青年男女尽管有恋爱自由,但是否成婚则要看家庭的经济实力。因为无论是娶媳还是招婿,均要交一定的彩礼,以作为对对方丧失劳力的补偿。还有男子到女方家劳动以支付彩礼的服役婚。男到女家劳动,是由双方家庭共同商定的,媒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上门劳动的期限为两三年。服役期满后,男方才能带妻子和孩子回家。多数家庭都会送给女婿和女儿一些生活必需品,以帮助他们组建一个新的家庭。
4、 离婚
离婚多半发生在多妻或多夫家庭,尤其是多妻的家庭常发生离婚。双方都愿意离婚的家庭财产平分。一方提出离婚的,要赔偿对方一部分财产。如提出离婚,又赔不出东西的,要上交给宗本解决,提出离婚的一方要挨鞭打。
(三)家庭和继承习惯法
门巴族家庭中,男女的地位是平等的,有的家庭女子掌握经济大权,地位甚至高于男子。男娶女的家庭占了多数,但男到女家上门入赘的户数约占到一半。入赘男子在女子家中地位并无贵贱之分,在家庭中享有平等权利。并可继承财产,如同岳夫家亲子女一般。
门巴族家庭中,父母死亡的,儿子和未婚姑娘都可以继承家庭财产,如果分家,可以均分。已出嫁的女儿,一般不分,困难十分大的,可以分给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张宗显著:《花地之家——门巴族》,云南人民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门巴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编,西藏人民出版社。
[3]《门巴族社会历史调查》(二),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编,西藏人民出版社。
[4] 关东升主编:《中国文化大观》(西藏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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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农业科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农学会:

  为进一步贯彻《农业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意见>的意见》(农办发〔2004〕1号),落实全国农业科教工作会议提出的相关任务和要求,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抢农时,抓紧组织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一年之计在于春,科技对农业生产的支撑作用关键在春播春管的 技术服务上。各省农业科教管理部门,要增强紧迫感,抢抓农时,抓紧组织本省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在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掀起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热潮。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要发挥优势,根据农时播出和发放农业科技音像资料,更迅速、更大规模地开展春播春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中国农科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农学会要以“科技之春”大型推广活动为重点,根据自身特点和基层需要,抽调精干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宣传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区域性技术咨询和指导。

  二、抓落实,着力完成计划任务。在春播春管期间,各省农业科教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和支持相关单位参加科技服务活动。各省动员深入一线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00名,重点服务粮食大县不少于10个,直接接受服务的农户不少于1万户,科技人员在基层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周。同时,落实全国农业科教工作会议部署的相关措施,重点把50个主导品种、10项主推技术的推广和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科技试点行动的相关工作抓紧抓好,把计划任务落到实处。

  三、求实效,切实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各单位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对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要进行事前培训,明确任务和要求。通过发放“明白纸”、科技书籍、VCD光盘和运用农村“大喇叭”、科技“大篷车”及广播电视等有效形式,把科技信息送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田间地头。要切忌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要立黑板、发资料、放光盘,真正使农民看得见、问得着、学得会、用得好。

  四、讲奉献,建立农业科技项目择优支持机制。各相关单位和科技人员要大力宏扬奉献精神,急农民之所急,克服年初资金紧张的困难,要千方百计先做事,不折不扣抓落实。我部科技教育司将于近期组织人员赴有关省开展督导,调查掌握各地进度和效果。对于春播春管科技服务工作组织好、效果显著的省份,将给予一定的 “后补助”,并择优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请各省农业厅、农科院和部属有关单位分别于2004年3月5日之前将落实方案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分别于3月15日、25日和4月5日、15日、25日分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科技教育司E-mail:gaoshb@agri.gov.cn。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5〕89号
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校实施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现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国内访问学者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这一项目的重要意义,制定相关措施,积极支持和鼓励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内访问学者研修项目。
二、各有条件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报接受国内访问学者,为我省高等学校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从2005年9月起实施。今年计划选派50人左右。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2、湖南省接受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略)
3、湖南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略)
4、湖南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略)

湖南省教育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
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创造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我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4〕77号)文件精神,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有关做法,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高校教师。全省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访问学者培养高校进行研修,及时跟踪和了解本学科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夯实理论基础,拓展知识领域,开展或参与相应的科研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使其尽快成为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
第三条 本项目由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负责组织与协调,由省高师培训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推荐与选拔
第四条 访问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是经我厅选拔的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或由学校按一定程序选拔确认的校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和青年骨干教师。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中级职务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高级职务者,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同时具有中级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者,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五条 符合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条件的高等学校每年填报《湖南省高等学校接受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提出本年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汇总,并经我厅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选派条件和省里下达的项目计划,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原则,确定本校国内访问学者候选人。候选人需提交经所在学校审核的《湖南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一式三份,访问研修计划应包括研修目标、研修内容及预期成果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指导教师对申请者的科研教学能力,学术发展潜力和访问研修计划进行审核,并由指导教师所在接受学校签署是否接受的意见,报经我厅批准后接受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一般在师德高尚、学术造诣较深,主持承担了能让访问学者参与的科研项目的博士导师中遴选。遴选程序为:具备条件的教授填表申报,所在学校推荐,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汇总初审,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师资力量雄厚并具有博士学位授受权的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教育部、省及教育厅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和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或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
第十条 国内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订具体的研修计划,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撰写论文或编著教材、专著;参与课题研究,学习3至5门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讲授课程、辅导或其它教学工作。导师有义务对其教学科研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十一条 接受单位应尽可能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原则上应按不低于硕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选送单位也要尽可能为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由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国内访问学者学员证、读者证和借书证,凭学员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访问研修计划开展相应的学习和工作。
第十二条 国内访问学者要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指导教师应加强对访问学者研修计划的指导和检查。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满由本人填写《湖南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指导教师和接受学校分别签署考核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由接受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其相关结业材料由所在学校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项目学行秋季入学,研修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研修费用由省里、选派学校、接受学校和本人共同承担。由学校按计划推荐并经我厅确认的湖南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省本级与选派学校各一次性资助3000元。省里的资助经费在我厅下拨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的高校教师培训经费中安排。
第十五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住宿、差旅费用原则上由选派学校支付。选派学校应与国内访问学者约定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及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接受学校要把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由一名副校长分管,人事师资部门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管理。选送学校要根据师资培训计划认真做好选送工作,与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访问研修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