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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要避免和外文构成近似/王瑜、李瑞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1:55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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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要避免和外文构成近似

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花园”商标,然而商标局却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因为其他公司已于1999年11月在同一类别上申请注册了“GARDEN+高登”商标,浙江公司非常不解“花园”和“GARDEN” 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怎么构成相似?于是委托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提起复审。该案件涉及商标相似性的判断,以下从中文词汇和外文词汇的角度分析商标相似性的判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驳回浙江公司“花园”商标申请理由就是与在先申请的“GARDEN+高登”构成相似。大家将和浙江公司一样疑惑,这两个商标怎么构成近似呢?很多客户都已经学会依据法律条文来阐述他们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似商标”就是指文字、数字、图形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要素在发音、视觉或者含义或者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定义“花园”和“GARDEN”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其发音不同、视觉也不相同、排列顺序更不相同,两者从各方面都有区别,不可能产生混淆。再者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去判断,普通的消费者都能区分“花园”和“GARDEN”的区别,而且“花园”为一个中文词,“GARDEN+高登”为英文和中文的组合,区别性更大。

法律的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往往同一件事物普通公众的认识与法律的本意总是有很大的出入,不能否定的是“花园”和“GARDEN”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花园的意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区别性很大但是含义相同也将被判断为相似。商标在申请时是否构成近似由商标局来判断,根据商标审查指南的规定,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稍微学过一点英文的人都知道“GARDEN”的就是花园的意思,两者之间可以画等号,而至于 “GARDEN+高登”由两个部分组成,商标局一般将两个部分分开审查,只要有一个部分相似,就直接驳回,所以商标局判断“花园”和“GARDEN+高登”构成近似,因为“GARDEN+高登”申请在先,当然就驳回了“花园”商标的申请。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是按商标局的审查规则还是按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花园”商标与“GARDEN+高登”都构成近似,该商标申请复审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很小,浙江公司听从了本所的建议,放弃了复审请求。
随法律知识的普及,一般的公司都知道在申请商标之前上网检索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检索大家都会,但是对相似性的判断还需要专业的分析,另外在检索中文时,千万不要忘记进行外文检索,避免中文词汇和外文单词的冲突。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李瑞华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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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75号


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



  为提高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入园企业竞争力,促进项目满园,推动电子产业集群化发展,尽快把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做大做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进入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的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能源、汽车电子、通讯、白色家电及相关电子材料等企业。

 第二章 土地征用

  第二条 由荆州开发区统一征用,统一拆迁,统一补偿,统一供地。供地标准为“七通一平”,即通上下水、通电、通路、通天然气、通蒸汽、通电信宽带、通数字电视,场地平整。

 第三条 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国家最低基准地价每亩11.53万元。土地报批后由荆州开发区国土分局按招拍挂程序供地。

 第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容积率不低于1.2),每亩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土建、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四项之和)以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其中土地的价值按实际征地成本认定,核定时间为企业投产后1年内。

 第五条 进园项目按照投资客商与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进区合同》要求缴纳土地款,先缴后奖。

 第三章 税收奖励

第六条 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市级和荆州开发区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用50%奖励。

 第七条 自签定进区合同之日起5年内土地使用税先征后奖。

 第八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

 第九条 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市、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50%以上先征后奖。

 第四章 行政规费

  第十条 进入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的企业,市区级行政规费为零。

 第五章 公共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荆州开发区组织建设电子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入园企业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 荆州开发区为企业员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市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积极融通银企关系,根据入园企业需求,协调银行为企业融资。

 第七章 人力资源保障

  第十五条 协助解决入园企业用工需要。

 第十六条 通过荆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为入园企业免费提供员工短期培训。

 第八章 市场培育

  第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在荆州市范围内有市场的,荆州开发区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广和使用入园企业的产品。

  第九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 到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投资的电子企业均享受荆州开发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由荆州开发区招商局负责全程代办,在相关材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部门(国土部门除外)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投资客商在荆州市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实行保姆式服务。每年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专班走访企业,听取企业意见,认真解决问题,并及时反馈。

 第十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投资者享有市政府给予“荣誉市民”所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来荆州开发区投资的,在土地征用税收奖励等方面将“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在荆州开发区租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企业,由荆州开发区对厂房租金给予奖励补贴,补贴后两年内月租金每平方米不超过6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适用于2010年底以前入园企业。在执行本政策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更加优惠政策,以最优惠政策执行。








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开展,加强对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或在其他场所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主管部门。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有关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同管理。
第四条 禁止在一切场所开办营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
第五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开办条件:
(一)有固定、安全和良好通风照明设备的室内场所。活动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场内每台游戏机平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子游戏机设备和技术资料。
(三)须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外的地方开设。
第六条 申请开办和审批程序:
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所属市或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同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
第八条 电子游戏机室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放。
第九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音像必须健康有益。严禁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音像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第十条 电子游戏机室改变名称、经营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均须向批准其开业的文化行政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擅自开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领取《安全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擅自开办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在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开放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按《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惩处。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不得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有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已经开办的电子游戏机室,自本规定颁布两个月内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二)项中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收缴电子游戏机”修改为“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将第十二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收缴有违禁内容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修改为“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非法财物”。
3、将第十二条第(六)项“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