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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郊区法庭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分析/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07:59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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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郊区法庭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王春胜


  2008年,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共受理执行案件50件。收案总标的金额92.00万元。全部执行完毕案件42件,执结率为84%,执结标的83.90万元,实际到位标的77.00万元,实际到位率为91.77%。在所收案件中,共收民间借贷案件21件,占收案数的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4件,占收案数的28%;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涉农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其它民事纠纷案件3件,占收案数的6%。

一、经过对本年收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008年执行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收案数增加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008年我庭执行案件较上年有所增加,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数50件,比2007年的42件增加8件,增长比例为19%。预计今后几年我庭受理的执行案件数将继续增加,人少案多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2、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在2007年以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较少,2007年为2件。2008年此类案件明显增多,全年共受理此类案件6件,占收案总数的12%,案件数为2007年的3倍。由于近年来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村民小组、村委会在集体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对土地补偿款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导致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主张其权利。而且该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多数案件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3、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

  以2008年为例,该院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14件,占所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28%。该类执行案件一般申请执行的标的数额较小。在我庭去年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均在2000元以下。全部赡养执行案件中标的最小的是每月60元,标的最大的是每月150元,相对于其他案件的执行标的而言,执行标的一般较小。案件分布的地域性明显。我庭去年所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均发生在农村,15名申请人、被申请人都为农民。从当事人居住的地域来看,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农村,且具有地域广、路途遥远、居住相对松散等特点,农村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也就失去了自我生存的保障能力,赡养费用和子女的供养便成为其生活的唯一来源。并且该类案件还具有被执行人多属社会的低收入群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案件的执行具有反复性等特征。

4、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

  从2008年收、结案数及执行情况看,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情况突出。不少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已经采取变卖等形式转移了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在进入判决宣判后就外出不归,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要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要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线索无法查明而执行不能;二是涉及群体性案件执行困难。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多,矛盾复杂,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涉法信访、上访事件。如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某村民不当得利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该村民就多次以上访为名抵制执行,而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旦权利不能及时实现,就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三是土地补偿案件执行难度大。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诉讼,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土地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二、解决措施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努力去解决,也要有整个社会力量的积极努力和配合。针对目前执行工作的严峻情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想办法、挖潜力、重创新,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

1 、合理运用“执行用尽”的原则指导实践

  多数情形下,法院执行就是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寻求公力救济的途径。既然是救济,就有可能实现得了,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当使用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案件就应当结案,未执结案件时,正确、合理地运用“执行用尽”原则来处理问题,在当前及以后的执行工作中尤为必要。要落实好这项原则,就要努力转变当事人的片面观念,进一步用宣传来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执行理念,主动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执行中的权利和责任,充分说明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的努力、困难和问题,取得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执行工作从“案件执行不了就是法院的责任”的观念误区中走出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提高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讲究灵活性

  法院执行工作的灵活性,就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创造性地决定执行方法和实施执行手段。其实质就是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开发多种思路,把握复杂环境下执法的特点,达到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更加复杂,仅仅依靠原有的一些执行方式来解决问题,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创新执行方式已是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要有创新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探索,充分利用、准确适用法律去解决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有了创造意识,不等于具备了创造的条件和才能,其才能的发挥还取决于深厚的理论积淀,要善于在实践中总结和发现,只有丰富的知识蕴藏才能做到厚积薄发。讲究执行工作的语言艺术,语言艺术要有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和灵活性,做到讲法、讲理和讲礼。讲法,就是要针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盲点作出说明和解释,使被执行人充分明白其应尽的义务和拒不执行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讲理,要求执行人员对当事人要以理服人,化解被执行人的敌对态度。由于执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行人员还不能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提高执行效率,因此,加强业务培训,定期考核,使其有一种紧迫性和压力感,对提高执行水平也是非常必要的。

3、充分发挥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重要作用,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效益

  在执行过程中以最小的执行成本,实现最大的执行效益,采用委托执行方式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这不仅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各级法院干警树立整体观念。解决“委托执行难”,除强化法律规定外,重要的是对执行人员加强顾全大局观念教育,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额外负担”等思想,与此同时,应由有关部门制定委托执行的监管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实施情况,增加委托执行的力度,从而发挥其重要作用。对此我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加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4、以新思路新方法提高执结率
  多措并举限制“老赖”高消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的身份拿着法律规定对抗制裁,却出入在灯红酒绿的高档消费场所,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满足自己各种需要和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堵住其高消费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使恶意赖债者有钱花不了,有钱不敢花,赖债的目的不能得逞,声誉受到影响,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办法为:(1)、通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经法律审查后,制作申报财产清单,被执行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备案存查。在保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和生活前提下,对其申报财产中可执行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先予执行,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成员只能在法院限定的其申报财产的范围内进行消费,超过此消费,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说明理由和财产来源,未经法院许可,视为违法规定的高消费,予以制裁。(2)、对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给限制消费须知,告知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利用媒体,对通过以上督促仍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在其居住地区通过电视、报纸、新闻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委会及有关娱乐场所张贴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以及不得从事高消费行为等情况。同时还可以警示社会上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真实面目,以防再上当受骗,减少和避免经济、民事纠纷的发生。(4)、对确认违反执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搜查或群众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须知的高消费行为或隐藏财产行为的,应立即依照民事诉讼102条第6款或刑法313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预期效果,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调动知情群众支持法院工作的积极性。法院的执行力量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这种情况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改变,发动知情群众用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对以所谓“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但申请人和执行人员“认为”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无具体线索的案件,只要能提供有用的线索就按所提供案件的执行标的,按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此经费由申请执行人支付,这样,即不增加法院的经济负担,又使申请执行人付出较少的支出,就能使案件圆满执结,是提高结案率行之有效的措施。

6、对于涉农执行案件,选择执行季节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农忙时,很多被执行人又忙于生产和收割,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实践中一般应选择在秋收后至春节前这段时间执行,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喂养的牲口猪只等已长肥,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执行起来劳神费力,很多案件都难以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并引导其从被执动接受执行往主动履行义务方向发展,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定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自助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这样即节省开支,又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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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第7号 《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公文文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


《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2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题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7月26日经云南省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准予登记,登记编号:云府248号。现予公布。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和地质灾害,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本办法所称潜水是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面的重力水。

本办法所称承压水是指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下的含水层中具有承压性质,不具有自由面的重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及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勘察、监测、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在地下水资源勘察、规划、保护、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并重、统一规划、采补平衡、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负责地下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及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

第十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探明的可开采限额内开采。

第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地下水取水行政许可,按管理权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级管理,加强保护的原则。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可采总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用潜水,日取水量不超过5立方米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但居民凿井取用承压水和开采地下水用于宾馆、客栈、餐饮、洗车等服务行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地下水资源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指标,逐步削减开采量直至采补平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已批准开采的,应当限期核减开采量,直至停止开采。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内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一)城市规划区内市政供水管网覆盖且自来水供水满足需求的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区;

(四)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区;

(五)地表水满足供水需求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水的区域。

在以上限制区域内,严禁新开采地下水,对已开采承压水的水井,限期实施封填;对已开采潜水的水井,凡属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有关手续,并限量取水。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本地区地下水状况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地下水,需变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井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建立用水单位登记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三)做好地下水水质年度监测工作;

(四)做好地下水水位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地下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云南省的规定加价征收地下水资源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云南省的规定,执行本城市供水平均价格。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鼓励节水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行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人法定代表是否变动;

(二)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三)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四)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五)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七)退水水质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功能区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地下水的水源地补给区和径流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设置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废弃物堆放场或者转运站。已建或者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对不同含水层进行止水封隔。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停采闭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水突水点采取的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闭坑;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作为监测和取用水的井应当做好永久性分层止水。

第二十六条 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大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报废、闲置或者未建成的水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 对实施封填的水井,封井费用由取水户承担。封井后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封井的取水户,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强行封井。

第二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封井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区(县)成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物价、发改、公安、工商、质量和技术监督、市政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封井工作进行严格督查。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用水情况及年度报表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府[2007]28号


颁布日期: 2007.08.17 颁布单位: 昌江县 实施日期: 2007.08.17

备案登记号:QSF-2007-130012

题注:


昌府[2007]28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8月9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管理工作,增加对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意识,规范应急工作程序,提高我县预防和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能力,提高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因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政府应对和处置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南省重大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四、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二)本预案适用于由其它重大灾害引起的,事件的主管部门并非气象部门,但灾害的发展进程与气象相关或气象因子对救灾等有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异常环境气象事件和其它气象原因造成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适用于需要进行人工增雨作业的突发事件,如森林火灾、环境污染或其它特殊事件,以及部门内部的灾难转移等应急工作。
(四)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二章 灾害内容及等级划分
一、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雷电、寒潮、大风、低温等天气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
(一)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海上强风和热带气旋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大雾等的气象灾害。
(二)特大气象灾害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水旱灾害
(一)重大水旱灾害
1、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江河洪水泛滥致使城镇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县道、高速公路和航道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二)特大水旱灾害
本行政区域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三、地震灾害
(一)重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含4.0级,类似表述下同);
2、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二)特大地震灾害
重要城镇或人口密集的地区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一)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公路交通干线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二)特大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五、 海洋灾害
(一)重大海洋灾害
1、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到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者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二)特大海洋灾害
对沿海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害;
2、新传入本县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灾害
(一)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需要中央或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二)特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
(一)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昌江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广播电视台、昌江电信局和昌江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镇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昌江气象台气象预警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昌江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水务局分管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副局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副局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海洋监测预报工作副局长、县建设局分管地震工作副局长、县林业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副局长和县农业局分管农业病虫害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昌江气象局及县水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和县农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汇总、分析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为县人民政府调整防御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提供决策服务;负责协调应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部门职能交叉等工作;执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昌江气象局:承担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准确、科学地对外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天气、雷电、生态环境监测,收集、汇总、分析气象灾害监测资料信息,制定重大气象灾害服务方案,提供现场各种气象要素监测资料信息服务,组织实施增雨作业。
县水务局:加强各中小型水库水情监测和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灾害等预报预测信息编制水利工程安全渡汛预案和江海堤渡汛防潮措施。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及环境的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分析确认事故环境污染源、污染物、污染度并做好污染源的扩散、移向、影响程度的预测预警,制定实施应急措施和环境修复方案。
县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海面巡查和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做好渔船归港避风、人船分离,制定并组织实施海上搜寻和抢救方案。
县建设局:加强地震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监测预报和全县危房和建设工地信息,制定和实施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物抢险救援方案。
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灭火、抢险方案,做好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通报森林火情及灾情信息。
县农业局:制定农业防御灾害方案和措施,组织指导农村、农民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生产自救工作,做好农业灾情信息通报。
县卫生局:根据现场气象信息做好重大传染病、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调配医药用品,做好灾区、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事故性质认定和提出初步处置、处理意见。
县交通局:及时提供道路交通信息,保证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组织人力、物力做好公路、水路、铁路等交通道路的灾前加固,灾中抢修,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财政局: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以及其它应急工作拨款的准备。
县广播电视台: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昌江电信局:负责组织通信线路、网络抢修,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昌江电力公司:负责组织供电线路抢修,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2、督查、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定;
3、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4、具体协调处理气象预警应急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气象部门加强空间、大气层及地面天气监测,做好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干旱等的发生发展监测和预测。
海洋与渔业部门密切注意海区洋面动向,做好水温、海潮、海生物、盐度等监测及海浪、海啸、风暴潮预测预报;国土与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报;建设部门负责地震监测与预报预警;农业和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的监控与预测;其它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等方面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换,及时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昌江气象局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在1小时内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海南省气象局。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二、预警预防行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预警级别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级别由昌江气象局确定,分两级预警:
(一)二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昌江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将会对公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一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昌江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将会对公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的范围和程度,达到二级预警以上的,县应急指挥部将启动本预案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
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应向省气象局通报。
二、应急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警状态做好应急响应:
(一)气象灾害二级预警:
昌江气象局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坐镇指挥,及时、主动、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汇报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各业务岗位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警报服务工作;及时为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供各类决策服务材料,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随时做好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信息;随时做好准备,由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事件的性质、可能影响范围等,决定是否派出现场气象服务小组和抗灾抢险工作组,向县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气象保障服务,以及现场有关气象信息咨询服务。
其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并及时将各类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灾情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随时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事态,主持由气象、水务、国土环境资源、海洋与渔业、建设、林业、农业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的部署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商例会,汇报、交换各类监测、预测预报信息,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形成科学的应急决策指挥意见和方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事件发展情况等,应向上下游市县人民政府发送(传真、电话等)协调和联防要求。
(二)气象灾害一级预警:
昌江气象局全体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派出现场气象服务小组,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现场气象服务和灾情收集等工作;服从应急指挥部命令,组织抗灾抢险队伍参加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工作。
其它各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御工作,服从上级命令组织调动人力、物力抢险救灾。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例会,听取各部门单位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和防御措施、建议,根据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演变趋势调整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重心并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其它工作内容同气象灾害二级预警状态下的内容。
三、应急通信方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四、气象灾害评估
(一)气象灾害预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预报和警报,对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时间、强度、行业、基础设施等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应急指挥部应协助省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预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灾后调查评估
调查出现的灾情,统计造成的损失,分析产生的原因,进行气象预报服务和效益的评估。将评估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
应急指挥部应协助省气象局进行相关工作。
五、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昌江气象局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信息。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现状、危害程度、抗灾救灾和相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的通报及媒体采访报道由应急指挥部负责。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六、应急结束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
应急指挥部在决定终止应急预案同时应向省气象局通报。
第六章 应急任务解除后工作
一、灾后调查评估
各成员单位要在灾后调查出现的灾情,损失统计,产生原因以及各类灾害预报服务和效益的评估,按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二、应急服务工作评估
应急任务解除后,应急指挥部要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服务工作进行较客观的、切合实际的评估,记录入档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和技术总结
应急指挥部应负责将服务情况从工作和技术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工作总结主要从组织、管理、整个应急工作的协调性、配合情况、应急响应的速度和工作经验与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总结;技术总结主要从各种技术、设备的优劣、技术亮点、缺失的方面和今后应开展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材料。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应抄报省气象局。
四、资料整理归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相关监测资料、照片、摄像、主要服务材料、工作和技术总结等整理归档。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一、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主要成员单位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综合指挥体系,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本县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紧急调用相关资源。
二、通信与装备保障
(一)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二)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三、电力保障
建设移动供电支持系统,解决现场服务应急用电问题。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各成员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知识的教育。
(二)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培训,组织学习接受应急任务时所需要的业务、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应急设备的操作,应急业务规定、应对多种灾难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知识、简单的医疗自救知识等。
(三)每年应至少一次选择可能需要应对的一个专题,组织各成员部门单位对应急系统较全面的进行应急演练。
五、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服务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按照地方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工作人员对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应急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造成损失的,将依据地方、部门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执行情况评估
应急结束后一周内,应急指挥部应将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气象局备案。
(二)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应当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并按前述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三、解释
本规定由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实施及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