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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禁毒法》颁布后对强制戒毒人员矫治工作的探索与对策/朱震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22:29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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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 震 炜 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浙江杭州
【关键词】 《禁毒法》 强制隔离戒毒 矫治 探索 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在册吸毒人员有130万之多,浙江省在册吸毒人员就占据了5万余人,①截至 2009年底,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分别超过10万名。2009 年,全国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有17.3万名。我国的实际吸毒人数正日益增加,复吸毒的情势更仍然十分严峻。《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②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者实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矫治措施。提出戒毒工作需充分认识他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内涵,进一步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司法机关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戒毒矫治的职能部门,将面临着新的任务、要求和挑战。 目前我国强制戒毒制度处在从落后的劳动教养戒毒到社区戒毒、科学的强制隔离戒毒矫治和社区康复戒毒矫治措施三位一体的转型期,重视对吸毒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正,以创新的方式进行对吸毒人员心瘾的戒除和行为矫治和教育正迫在眉睫。本文就通过对戒毒人员矫正过程中思想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矫治,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违法犯罪群体,更有其特殊的结构成分和心理、行为特征。研究这些新特点。2、 现阶段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矫治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不足,分析探讨教育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方案对策。最后,经实践与分析,论证提出:提高管理者素质,规范收治,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矫治管理体系,并发展之,以适应新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发展。 本文的分析与创新方法之处在于新形势下,按照《禁毒法》的要求把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体研究(包括心理、行为等)和戒毒所的戒毒矫治方法创新结合起来(包括收治、行为矫治、心理矫治、技能教育能相综合),有针对性的进行细化分析和对策研究。
正 文
《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司法系统首批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局的工作部署,不断落实戒毒矫治的各项措施,切实履行好戒毒矫治的职能作用。《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者实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矫治措施。③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的戒毒体系的确立,其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重返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三位一体”新模式。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上看,似乎与过去的劳教戒毒差不多,都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以强制手段进行戒毒,但两者实际上已有质的区别:强制隔离戒毒更多地是把对象当“病人”和受害者,进行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而不是以往将吸毒者当“坏人”。取消劳教戒毒的惩治性质,代之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戒毒工作将面临着新的任务、要求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戒毒矫治工作水平。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强制隔离戒毒。依据《禁毒法》,我们可以将强制隔离戒毒理解为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决定并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施的一种戒毒方式。强制隔离戒毒已经成为一种取代劳教戒毒的重要戒毒模式。④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是手段,隔离是方法,医护是重点,矫治是目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违法犯罪群体,更有其特殊的结构成分和心理、行为特征。这类人具有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知方面的特征:主观意志色彩浓厚,是非不分,善恶不分,道德沦丧。二是情感方面的特征:常以悲观、抑郁、焦虑、紧张等情绪为主。三是意志方面的特征:意志缺乏、自制力差,无法用自己的力量戒断毒瘾,甚至会用自伤自残来伤害自己。四是个性行为特征:脾气暴躁、敏感、多疑、自信心不足、心理康复能力减弱、贪图享受,丧失责任感,表现在好吃懒做、消极怠工,抗拒改造等方面。这些心理异常和人格行为变化,阻止了他们戒除毒瘾的决心和信心。
2008年以来,某省戒毒劳教所发生了2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杀事件(死亡和未遂各一起),1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事故。这个数字,虽然占被监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比重很小,但仍然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我们要在剖析这些事件的基础上,分析类似的这些事故,探讨教育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方案对策。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执法活动,是通过对戒毒人员矫正过程中的一系列重要手段——思想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矫治…… 引导其悔过自新,矫正恶习,培养良好品德的过程。了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这些特征、新特点,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方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有所突破。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一些改造难形成的原因亦是多种多样的。从深层次原因看,主要是这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受文化程度、职业和性别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心理素养和承受能力较低,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容易产生偏激,难以接受人生道路上的巨大落差和转折,甚至因绝望而走上自杀或逃跑之路。从具体原因看,我们大致可以从强戒人员自身和监管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新特点
从近年来强制戒毒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实践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与以前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更加注意的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为长期、反复吸毒,大都食欲不振、体质弱、抵抗力差。心理问题上存在较多的猜疑、嫉恨,报复社会的心理,易怒。改造中常常表现虚伪,反复无常,表现时好时坏。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这些新特点,要求强制戒毒戒毒工作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工作模式。
(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客观结构分析
1、35岁以下的年轻人占多数,但高于一般吸毒人员的平均年龄,且文化程度偏低。
3、因不断吸毒引发的其他违法行为多。由于毒品黑市价格昂贵,吸毒所要资金量大,为了维持毒瘾,他们经常以贩养毒,供自己吸毒所需,有时为了筹措资金不惜去盗窃、抢劫,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4、吸食的毒品类型翻新。由过去的杜冷丁、大麻到高效能的海洛因,摇头丸到最近流行的高纯度冰毒、麻古,名称不断翻新,价格由低到高,成为黑市高消费的一环。
5、生理方面:精神萎靡不振,食欲不振,身体素质低,注意力分散,坐立不安,不能专注正在从事的工作。
6、行为方面,自控能力差,强制戒毒后,有无聊的感受,对所规所纪抵触情绪大,心情烦躁容易冲动,有时做事不计后果。
7、复吸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是典型的吸毒成瘾者,吸毒时间长,戒毒次数多,较为顽固,故多进宫的比例偏高。少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是达到强制戒毒3次以上 。
8、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职业结构上仍处于易形成犯罪亚文化的社会中下层,婚姻家庭结构以未婚和离婚、变相离异为主,较多人的被家人、女友所抛弃,具有极不稳定性。
(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特征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研究中表现出,他们具有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的问题更大大高于普通戒毒劳教人员。其认知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由于长期增加对毒品的吸入,通过毒品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破坏,对其心理危害作用也不断加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往往将知觉的选择性转移到渴望毒品、烟等违禁品的“心瘾”上来,表现在行为上则是对事事漠视一切,而不择手段地不惜通过违反所纪队规,一味追求物质的刺激和享受。他们普遍不能正确的认识社会、认识自己、认识他人,对自己无责任感,普遍不认识错误,拒绝接受管理教育。通过研究分析,可将他们的心理特征分为以下几种:
1、物欲性表现强烈。贪图享乐,好逸恶劳。
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为厌恶劳动与被改造。有80%以上是在中队劳动时偷懒使诈,出工不出力,长期无法完成劳动任务。有的因不愿劳动而无病装病、或小病大养,有的旷工、对抗管教,还甚至以自伤、自残手段来达到抗拒劳动的目的。
2、无悔罪意识,思想上浪荡散漫,目中无人,不守法纪。
由于社会上长期的放荡不羁,非常缺乏守法意识,对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的约束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常常表里不一,表现时好时坏,常用伪装和欺骗手段对抗管教,在情绪激化时甚至公然对抗民警管教。此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脑中仍抱有吸毒是自己的事,没有危害社会,加之由于毒品引发的人格病态,表现出较强的抵制矫治教育的抗改造性。
3、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存在功利性,导致在犯可能性大。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缺乏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甚至只要有“物欲享受”,连关注自身安危的责任感意识也无。在改造动机上,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改造自己,不是通过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奉献去改过自新,而是取决于对己是否有“利”,能否“舒服改造、提前解教”。不是从根本上去主动地改造自新。
4 、已隔离的危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是呈现出明显的偏执性人格倾向。
此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往往受毒品危害较深,有的戒毒强制戒毒多次,体质弱、少数带有慢性疾病。由于其长期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有些本身性格上的过分孤僻,造成其逆反性(报复社会性)较强,对他人怀敌意,平时有压抑、猜疑、焦虑等情况,小事易怒等等诸多心理问题。此类少数已发展成为偏执狂。他们的人格缺陷往往精神障碍有密切的联系。表现出的是无责任感、无羞耻感和能为一己之利而目无所规队纪,非理性冲动较强。这些决定了他们在强制戒毒期间恶习深,抗改造性强,管理和矫治教育难度最大。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中,监管方面上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1、管教干警缺乏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经验。以前,劳教所的改造对象大部分是盗窃、吸毒等被劳教人员,对这部分人的改造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相应的措施,但《禁毒法》实施后,对于强制隔离戒毒这一举措的管理和教育,虽然有所了解,但对于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革新认识仍然不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成分更复杂,复吸率更高,心理依赖性强,更难改造。转化这类人员的经验更有待于积累和提高。
2、管理难度大。毒品等违禁品的体积小,容易携带,易流入,有时新型毒品的成瘾性大,毒瘾的诱发,难以自控,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容易产生逃跑、自伤自残、自杀等念头,甚至强行逃跑、抗工抗改等。
3、医疗条件一般化,医护条件和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吸毒带来并发症的病因复杂,病情难以诊断,容易误诊,医疗条件一般,大型综合医院检验设备缺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夜间发病多,所以造成诊治难。
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瘾”难戒。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制戒毒,大部分在生理上已戒掉毒瘾,但在心理上对毒品有较强的依赖性,缺乏彻底戒断毒瘾的信心,过二、三个月,原来吸毒激起的愉快体验又出现,对毒品有强烈的渴望,处于一种难以抑制的心理状态。如强戒人员王某在解教前说:在这里,我已经戒掉了吸毒,但回去之后不能保证自己不再复吸。小部分人是因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后,又因吸毒二次被强制戒毒,甚至是多次的。
因有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病,精神萎靡、身体素质差,需和体力好的人员搭配干活,互相照应,有时因吸毒社会危害性小,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较短,生产安排调换频繁,管教干警无暇顾及。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惩治违法行为的一个主要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等方面与普通强戒人员更有着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明显不同,决定了管教战线的民警必须重新认识,学习和借鉴相应的管理方式方法,紧跟节奏、创新思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战斗力。
随着我国首部《禁毒法》的实施,标志着新的戒毒体系的确立,其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重返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三位一体”新模式。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上看,似乎与过去的劳教戒毒差不多,都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以强制手段进行戒毒,但两者实际上已有质的区别:强制隔离戒毒更多地是把对象当“病人”和受害者,进行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而劳教戒毒更多地是将吸毒者当“坏人”。取消劳教戒毒就取消了强制戒毒的惩治性质,代之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调整工作方法,作好相应准备,以较短时间适应新的制度。
一、对于民警要加强自身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增强素质与修养,以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
(一)加强对管教民警的培训。首先从思想上提高对禁毒工作紧迫性、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其次是加强业务培训,增加有关戒毒工作的知识,提高教育效果;再次是鼓励一线管教干警,多深入摸底,找出规律,将平时积累的点滴经验,汇总起来,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反过来指导教育改造工作。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涉及医学、心理学、管理、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知识,这对管理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省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经过数次医学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加强了隔离戒毒工作相关的知识学习和研究,提高民警自身从事工作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我们民警要把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形成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化、研究型的民警队伍。
二、管理中依法收容、明确对象,及时发现重点突出的问题,必须在收治工作上达到新水平。
(一)是入所时,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单独建档,做好矫治记录,搞清基本情况吸毒史、戒毒次数、吸食毒品种类、家庭环境等内容。建立矫治档案,重点管理。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不能简单的与劳教戒毒人员和其它罪错性质的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方式相同。要做点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收容人员的身份,弄清了身份,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适合强制隔离人员的管理教育方式。并能及时发现有问题,如“三假人员”或难改造的强戒人员。
(二)是要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人写一份吸毒史,自我剖析内心世界,找出原因,认清危害,努力克服依赖心理,保证解教后,痛改前非。
(三)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戒毒矫治计划,各人不同,具有科学性与针对性的个人矫治计划。多少天控制,多少天好转,多少天戒掉,恢复体质,安排要科学,要循序见进、注重戒毒实效,并进入戒毒评估体系。
(四)是实行军事化管理、行动一致,培养文明的举止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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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实行持证执行公务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在认真清理和审
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工作,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实行持证执行公务制度,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依法行政。

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政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含委托行政执法证件,下同),是表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承担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被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示证执行公务。对执行公务中不出示证件的,被管理或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 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之前,必须对持证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工作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林区,下同)和县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发证机关承担。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责分工,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在编人员。
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员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直接从事委托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前两款规定的持证人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颁证机关制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有特殊原因不宜将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可免于造册。
行政规章直接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规章授权的颁证机关制发。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申办执法证件前,应将执法依据、处罚种类、证件样式、持证人员基本情况、证件编号造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经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后加盖审核专章,方可逐级
向颁证机关申办。
前两款证件的申办、管理和对违规处罚等具体工作,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承担。证件的监督和审查、备案的具体受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授权可以颁发执法证件的部门,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或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行署)按全省统一样式制发,加盖颁证机关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并按下列程序颁发执法证件:
(一)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二)地、市、州及直管市、林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统一制发;
(三)县和县以下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统一制发。
发证领证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九条 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由委托机关持行政执法委托书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申请颁发全省统一样式的委托行政执法证件。
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程序与第八条相同。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行署)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根据需要聘请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专用章。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各地、市、州、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逐级申报办理。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以
及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以部门为单位直接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按国家或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实行定期验审制度。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发证机关的统一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将证件报送验审,并加盖证件验审专章。逾期未验审或者经验审注销的证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颁证机关报告。颁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任务时,颁证机关应收回证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人员,颁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移交有关机关进行查处;对伪造、冒用行政执法证
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所持有的一切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自1996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略)



1996年1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31号 二○○五年六月二日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政府门户网站已成为政府应用信息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建设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政务公开,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重在内容,网上信息要及时更新并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为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要及时公布国家重大决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政务公开;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力共建,资源共享。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以及各级政府网站的作用,促进我国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

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方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和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选用。

(三)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的主页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方便用户查询。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三、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审核管理

(一)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网站内容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提供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联系。

四、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措施

(一)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应按照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充实网站内容,在今年8月30日前确保相应保障内容到位;而且要及时更新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和服务质量,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支撑工作。

(二)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三)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保证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必要的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经费,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机制。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建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制,防止应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定期对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附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