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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4:33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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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印发《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1998年6月5日,国家国内贸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物资厅局:
为引导我国零售商业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经营轨道,使零售企业能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灵活地采取不同的零售业态,开展差别化经营,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提高竞争能力,促进我国零售业协调、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条 零售业态
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的经营形态。零售业态的分类主要依据零售业的选址、规模、目标顾客、商品结构、店堂设施、经营方式、服务功能等确定。零售业的主要业态有: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
第二条 百货店
百货店是指在一个大建筑物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开展进货、管理、运营,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市繁华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规模大,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结构以经营男、女、儿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少批量、高毛利。
(四)商店设施豪华,店堂典雅、明快。
(五)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
(六)采取定价销售,可以退货。
(七)服务功能齐全。
第三条 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副食品和生活用品为主,满足顾客每日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区、交通要道、商业区。
(二)以居民为主要销售对象,10分钟左右可到达。
(三)商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
(四)商品构成以购买频率高的商品为主。
(五)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
(六)营业时间每天不低于11小时。
(七)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第四条 大型综合超市
大型综合超市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实用品为主,满足顾客一次性购足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住宅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构成为衣、食、用品齐全,重视本企业的品牌开发。
(四)采取自选销售方式。
(五)设与商店营业面积相适应的停车场。
第五条 便利店(方便店)
便利店是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住宅区、主干线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娱乐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所在地。
(二)商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营业面积利用率高。
(三)居民徒步购物5—7分钟可到达,80%的顾客为有目的的购买。
(四)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
(五)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6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终年无休日。
(六)以开架自选货为主,结算在收银机处统一进行。
第六条 专业店
专业店指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并且具备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适当的售后服务,满足消费者对某大类商品的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多样化,多数店设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
(四)经营的商品、品牌具有自己的特色。
(五)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六)从业人员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专卖店
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适应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以著名品牌、大众品牌为主。
(四)销售体现量小、质优、高毛利。
(五)商店的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
(六)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七)注重品牌名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并提供专业知识性服务。
第八条 购物中心
购物中心指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
(一)由发起者有计划地开设,布局统一规划,店铺独立经营。
(二)选址为中心商业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
(三)内部结构由百货店或超级市场作为核心店,与各类专业店、专卖店、快餐店等组合构成。
(四)设施豪华、店堂典雅、宽敞明亮,实行卖场租赁制。
(五)核心店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购物中心面积的80%。
(六)服务功能齐全,集零售、餐饮、娱乐为一体。
(七)根据销售面积,设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第九条 仓储式商场
仓储式商场指以经营生活资料为主的,储销一体、低价销售、提供有限服务的零售业态(其中有的采取会员制形式,只为会员服务)。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大,一般为10000平方米左右。
(三)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商、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有交通工具的消费者为主。
(四)商品结构主要以食品(有一部分生鲜商品)、家庭用品、体育用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汽车用品、室内用品等为主。
(五)店堂设施简朴、实用。
(六)采取仓库式陈列。
(七)开展自选式的销售。
(八)设有较大规模的停车场。
第十条 本规范意见适用于各类零售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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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财产刑罚使用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财产刑罚使用问题的指示

1950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法院:
本院从受理原由你院作一审审判的刑事上诉案件,以及依照监督司法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了解,你院最近期间对财产刑罚的使用,是存有偏差的。具体情况是:专科罚金的有何智仁业务过失致人于死一案,陆伯诚等贩卖毒品一案,彭三保吸食毒品一案,朱阿龙吸食鸦片一案,崔赵氏等遗弃婴儿致死一案,郑志清、张元晋伤害二案。科处徒刑宣告缓刑并科罚金的,有许志才诱奸遗弃一案,徐懋芬、顾宝山有配偶与人通奸一案,刘守瑜奸淫受其监督的女学生一案,何绍爱等伤害学徒一案。准以徒刑易科罚金的,有黄芝宇等侵占人民财物一案。而所以要如此判决之理由,在何智仁案是“被告在解放后,尚无严重劣迹(?)酌从轻处”。徐懋芬案是:“追求其犯罪物质基础,全由丰衣足食,个人经济情况过分优裕有以促成,所以并科罚金”。顾宝山案是:“顾宝山系一工人,没有阶级觉悟,不思致力生产,而甘于腐化堕落”。许志才案是:“为了确保女性的平等权利,以及下一代儿童的保护”。其余专科并科罚金各案的理由何在?判决书中都无交代。至于黄芝宇为什么要准以徒刑易科罚金,据说是:“被告于解放以后,已经觉悟,深知过去的错误,并已到华东人民革命大学学习改造自己,故予从轻处罚,所判徒刑,并准易科罚金”。据此诸种情况,本院认为你院对财产刑罚的认识,与其掌握运用上,还都是有偏差的,除已就各该案件分别改判或发回重审外,特再提出以下各项原则意见,籍资研究改进。
一、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政务院11月3日“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指示我们:“正确的从事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首先必须划清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一切政府工作人员在新旧法律界限上保存着任何模糊的观点,都是不应该的”。二、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虽然也有财产刑罚的规定,但它与反动派的罚金办法,本质上并无丝毫相同之处,两者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依据“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的原则,对反革命的犯罪分子除严刑镇压外并得处以没收全部或一部财产的惩罚,将其掠自中国人民的财富,还给中国人民。但对犯罪的人民,则除应本诸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按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依照人民法律处以应得之罪外,对财产刑,就必须是依据犯罪性质,实事求是,严肃而审慎的使用,而决不允许我们以感想代替政策法令,无根据地滥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示我们:“对烟毒犯应依其具体情况,及历史性的根源,分别轻重,处以徒刑或强制劳动,不得适用专科罚金之刑;而于必要时,为了铲除其据以犯罪的资本,得并科罚金。又对于任何犯罪,也应禁止援引伪六法许以罚金易科赎罪。”本院认为这不仅是对于处罚烟毒犯罪的正确指示,我们必须坚决遵守,同时它也给一般刑事案件的科处罚金问题,树立了明确标准。
因为对待一般因袭着旧社会坏思想而发生犯罪行为的刑事罪犯,主要是要在“判明犯罪性质和事实,给以法律上应得的惩罚”之后,通过监狱给以矫正改造。其情节轻微者,不妨施以批评教育,苟非属于财产上的犯罪,或虽系此种犯罪,但仅处自由刑,已可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者,即无再行使用财产刑之必要。而业务过失致人于死、通奸、伤害、遗弃婴儿致死等犯罪,依照上述政策法令精神根本不能使用罚金处罚。尤其通奸处罚金更是奇怪现象,这样滥用财产刑,则不仅不能达到惩罚改造警戒的刑事政策目的,且最易发生富有资财的坏分子逍遥法外,甚至敢于做出无顾忌地胡作非为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所不容许发生的。本院处理高小文伤害上诉一案,何元馨鸦片上诉一案,都是错误地同意了原审不适当的科处的罚金判决,已按上级指示分别作了检讨。三、在中央对财产刑的使用无新指示前,本院对罚金的科处,提出以下意见:
(一)烟毒案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11月10日指示办理。
(二)业务过失致人于死、伤害、奸淫等犯罪均不得科处罚金。
(三)属于贪图财产上不法利益的犯罪,可酌科罚金。但应依案犯的具体情况及历史性的根源,分别轻重判处徒刑,只有在仅处自由刑尚不足达到惩罚改造目的,而必须针对其贪图财产上不法利益的犯罪动机目的再附加财产刑处罚的情况下,才可并科罚金。
(四)科处罚金时,须足够地注意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与其家庭生活生产情况。
(五)停止使用以罚金抵充徒刑的办法。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5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强化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管理,改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切实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应收保费管理

  各公司应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对促进公司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经营效益、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管负责人、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和监控,切实防止应收保费大量积累形成风险,确保每一笔应收保费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要着力建立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公司要从保险单证管理入手,健全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通过制度规范、系统管控、绩效考核和稽核监督,提高应收保费控制能力。一是加强保险单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单证印刷、使用、回销的监控。二是健全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明确应收保费的确认标准、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落实应收保费管控部门、管控措施;将应收保费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费用划拨、手续费结算、薪酬发放等挂钩,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强化应收保费的管理。三是规范应收保费核销、保单补录时限管理,严格禁止利用非正常批单退费、注销保单等形式冲减应收保费。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业务和财务系统要实现无缝链接,确保应收保费业务和财务数据一致且准确、完整;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各销售渠道应收保费余额、增速、账龄、应收率等指标的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和自动限制,为应收保费的管控、监督和绩效考核提供有力支持。五是加强应收保费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账龄合理性等方面的稽核审计。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稽核审计人员因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六是加强应收保费分析监测,在上报我会的季度分析报告中,要对应收保费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拟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专项分析。

  三、要抓紧做好应收保费的清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本通知精神。一是加强应收保费的清理和催收,坚决纠正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同时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2008年8月29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会。二是各公司要在2008年对应收保费的管理进行内部专项审计,2008年11月28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上报我会。

  四、要切实加强应收保费的监管

  各保监局应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大应收保费的监管力度。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见费出单”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应收保费风险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切实加强应收保费的实时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产险业和各公司的应收保费状况,对指标异常的公司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管控”。三是将应收保费管控情况作为评价公司内控是否健全的重要方面。对内控不健全,造成应收保费管控不力或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应在机构设立等行政许可方面依法予以控制。四是对应收保费指标异常和管控不力的机构,要重点开展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工作,依法从严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和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上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管控责任。处罚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