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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34:37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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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
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1993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1号发布  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第四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第七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第八条 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方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企业签订在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的企业,在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撤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查资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从该区块撤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定期对所确定的对外合作区块进行调整。
  第十条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遵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吸收油(气)田所在地的资金对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的开发进行投资等方式,适当照顾地方利益。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合作区域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有效协助。
  第十一条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使用费。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必须订立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合同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采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外国合同者的投资,应当采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准确地向中方石油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九条 外国合同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这些资产。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制订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
  第二十一条 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农田、水产、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陆地其他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石油作业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
  前款所列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当事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入对外合作区块进行石油勘查活动或者与外国企业签订在对外合作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合作协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向中方石油公司及时、准确地报告石油作业情况的,未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或者将其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陆上石油资源”,是指蕴藏在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5米水深处的海域)的范围内的地下石油资源。
  (三)“开采”,是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四)“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五)“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六)“开发作业”,是指自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被批准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七)“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外国承包者。
  第三十条 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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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斗争的现实思考
??兼论机场公安机关的反恐对策

张昭辉*


内容提要:恐怖主义作为全人类的公害,对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通过对恐怖主义概念、类型和根源的阐述,进而对当前恐怖主义的新特点、新动向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提出了相应的反恐对策。
关 键 词:恐怖主义 类型 根源 特点 对策

就在“9·11”还是人们记忆犹新的伤痛和阴影时,并不太平的世界在近期又传来一串串噩耗:2003年5月12日、13日、14日、16日、17日,国际恐怖组织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俄罗斯车臣共和国、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以色列耶路撒冷等地多次发动了恐怖袭击和自杀性恐怖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难性后果。这些事件的连续发生引起国际社会极大的震惊和强烈反应。事实再次雄辩地证明:孳生于上一个世纪的现代恐怖主义经过半个世纪的蔓延,已成为全人类的公害,而且已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据说世界上各种名目的恐怖组织已有1000多个,遍及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各种恐怖主义活动每年要发生数百起,对人类生命财产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在当前严峻的反恐形势前,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恐怖主义、准恐怖主义势力的侵害和威胁。笔者冒昧以绵薄之力历陈对恐怖主义的管窥之见和粗疏对策,粗成此文,见笑于方家。
一 恐怖主义:概念的展开
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白,恐怖主义是一种政治暴力。
不论它在什么地方发生,都是针对我们的民主政体,针对我们的
基本价值观念,并且经常针对我们的根本战略利益。
?? 〔美〕乔治·舒尔兹

恐怖,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何谓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一词最早出现于200年前的法国大革命中,人们通常认为,它不是指一般孤立的偶然犯罪,而是指一种有组织、有制度、有政治目的又不同于战争的暴力活动。关于恐怖主义的全球较有影响的定义据说有100多种,《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与此类似,《美国法典》的定义是:“恐怖主义”一词是指经过预谋的,有政治目的,且针对非军事目标的,由非国家的集团或秘密组织进行的暴力活动,其目的通常是影响大众;美国国防部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对个人或财物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装力量或暴力,以强制或胁迫政府及社会。” 基于人道主义及和平主义的立场,一种对恐怖主义的通用、简单的解释是“恐怖主义是旨在制造恐惧或者惊慌气氛的暴力或暴力威胁”。 而1937年11月16日在日内瓦签订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至今未生效)中第1条第2款中规定,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西方人的多数定义的最大问题是他们们仅仅关注暴力现象本身,特别是针对发达国家的那种渲泄式的个体的报复行动,而很少去发掘恐怖主义现象的深层次根源,尤其忽略了其文化宗教意涵和现存国际制度造成的对立情绪,从而放弃了对恐怖主义的历史洞察。由于对恐怖主义认识上的政治化倾向,恐怖主义问题又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道德等多种深层次因素,经常掺杂了特殊利益和价值判断在内,使得恐怖主义的概念带有某种感情色彩或政治倾向,难以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因此要对恐怖主义下一个标准化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
我们不妨把恐怖主义理解为恐怖分子对人身或财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惧或者胁迫第三方(包括国家、组织或个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其特点可以界定为:
1、 恐怖活动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危害社会的结果难以准确预测;
2、 恐怖行为的实施只是恐怖分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3、 恐怖活动的实施伴随着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
4、 恐怖活动的目的是政治目的,或是出于其他利益的带有政治性的目的。
这个恐怖主义的定义相对来讲较为客观全面,同时涵盖了国际恐怖主义的所有内涵。国际恐怖主义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攻击的目标是外国目标;2、目的在于影响外国政府的政策。它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从而在国际社会造成恐怖状况,扰乱人们正常的活动以及不同国籍公民之间、组织之间、国家之间正常的国际交往。正因如此,国际恐怖主义在政治上威胁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阻碍地区冲突的和平进展,引发外交或军事争端,激发军事对抗,制造民族分裂,扩大民族矛盾,加速民族问题国际化的进程;经济上,通过直接攻击经济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经济混乱;军事上成为现代武装冲突的诱因,对世界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般说来,政治恐怖主义是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政治行动主义等。但从近年来的国际恐怖活动看,大有超越政治目标和政治信仰的趋向。因此其影响和危害远胜于国内恐怖主义。
现代恐怖主义也称新恐怖主义,起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是全球化时代一些极端组织或个人,甚至是国家,为实现其政治和社会目标,甚至是宣泄对某些社会现实的不满,采取以制造全球性或区域性恐怖效应为标志性手段,动员一切可利用的恐怖活动资源以求一搏的极端性行为。其恐怖活动对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均构成巨大威胁。其最为明显的特征是恐怖活动已“超越政治信仰、民族感情、宗教信仰,发展到极端虚无主义、愤恨情绪、复仇主义和追求轰动效应的阶段”。 恐怖主义攻击行为具有非人道的超暴力的特点。
二 恐怖主义:类型和根源
“恐怖不是别的,而是合法性、及时性、激烈和灵活性的化身,是道
德的起源。”
??〔法〕罗伯斯庇尔

目前恐怖主义已从一般意义上的非传统威胁上升为国际公害,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恐怖活动作为恐怖主义的最主要存在方式,是极其复杂的。虽然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政治集团、不同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人们之间的认识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差异,但对恐怖主义和反恐斗争认识的趋同性日益加强,研究也日益深化。在分析恐怖主义的类型、根源方面,国外学者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学以至病理学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比较分析,他们认为恐怖主义从根源、动机到目标和手段,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都有不同的根源背景和动机。对其进行分类时主要依两种标准,一类是按照恐怖分子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为分水岭,分为传统恐怖主义和现代恐怖主义(或新恐怖主义); 另一类是根据恐怖主义行为的动机和根源,可将自冷战结束以来比较活跃、影响比较大的恐怖主义分为极端民族主义型(如我国的“东突”)、宗教极端型(如臭名昭著的“基地”组织)、邪教型(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极右型(如西班牙的“埃塔”)、极左型(如德国的“红色旅”)、黑社会型(如美国的“三K党”)等。此外还有学者将恐怖主义直接划分为政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且认为二者往往紧密结合在一起。
尽管不同类型恐怖主义的恐怖手段常常类似,但产生根源、社会基础和影响力的差别却是很大的,论及恐怖主义的根源,西方学者有“反抗??镇压??反抗”论、“相对剥夺??挫折??攻击”论和“政治压力”论等诸多观点,认为恐怖主义表现出对现存制度、国家和政府或者是其他集团阶级和阶层以及对其他国家、民族的强烈不满、仇恨和对抗,因此在寻找恐怖主义的动机和根源时,国内和国际社会存在的压迫、剥削、占领、入侵及不平等、不公正等被认为是产生恐怖主义最普遍的(尽管不是绝对的)根源。同时有反抗就有反反抗,就有镇压。恐怖主义作为政治暴力和政治工具,自然涉及到权力的争夺和维护,于是人类历史长期存在一个暴力??反暴力、革命??反革命或恐怖??反恐怖这样一个暴力圈。由于其根源和背景极为错综复杂,因此国际社会对“什么是恐怖主义”“谁是恐怖主义”等问题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美国纽约州宾汉顿大学费尔南德·布罗代尔中心的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早在1999 年3 月1 日就发表了题为“恐怖分子、解放者和其他人”的11号评论,尖锐而又无奈地承认,关于恐怖主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甚至是尖锐对立的观点,根本不存在首尾一贯的立场或首尾一贯的态度。
但是,西方学者的研究并未触及恐怖主义产生的本质原因。恐怖主义之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难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国际国内各种矛盾和冲突激化的产物。
第一,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极端思潮是当前引发恐怖活动的重要因素。冷战结束后,被两极对立格局掩盖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进一步抬头,西方国家对此采用双重标准,甚至公然允许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分离主义、宗教狂热主义、反政府的敌对势力等极端分子在其国内进行政治蛊惑和经济筹资活动,纵容或支持其从事旨在分裂他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势头籍此甚嚣尘上。例如,劫机恐怖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少西方国家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与双重标准处理劫机事件。东京条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反对劫机活动的国际公约的签署与实施,对于反劫机斗争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主要是靠各缔约国在自愿基础上的"善意遵守",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约束力强,而对西方大国的约束力却很弱,特别是由于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斗争,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与惩治条例解释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经常以"政治犯"为名,为东方阵营的劫机犯解脱,实际上是纵容劫机犯罪。此外,西方国家还在反恐怖协议中声称有保留权,特别是保留了自己将某些罪犯当作"政治犯"处理的权利,从而可以不予引渡,使这些协议在实际上难以起到大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劫机是中国恐怖活动一个很突出的形式。劫机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台湾当局为劫机者提供庇护,甚至捧为“英雄”。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台湾当局后来不得不改变这种做法,因此在90年代后,劫机事件逐渐减少。
第二,从大的方面来讲,南北关系恶化、发展中国家贫穷状态的加剧和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内部分裂是产生恐怖主义的三大温床,这种状况将世界分为力量悬殊的几个阵营,弱势国家和民族不但在经济、技术上无法与发达国家和大国分庭抗礼,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上也日益被边缘化,同时在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层面上,部分人独享到全球化所带来的便利,而大多数人却日益缺乏改善自身状况的手段,只有选择恐怖主义作为弱者的反抗武器、确立自己身份的手段;
第三,现代恐怖主义是在全球化形势下,国家、阶级、种族和宗教之间利益和文化尖锐冲突的产物。 全球化最典型的特征是加速商品、服务、劳动力、资本、货币、技术、信息、理念和文化的跨国流动,将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时空距离大大缩小,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全球性比较优势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凸现出来。由此带来的经济、文化、政治等等诸方面的不平等,种族主义和地区冲突,迫使少数政治力量、政治派别、团体和个人实施极端的攻击行为,以自我牺牲精神和恐怖主义行动反对全球性主流文化的渗透,使恐怖主义在精神上找到了实现其政治目标、摆脱政治困境的道路。在此期间,大国利益的冲突也曾为恐怖主义的繁衍提供了发展空间。
“恐怖活动有着复杂的背景,人们对恐怖主义的判断往往带有不同的价值色彩、感情色彩,这使人类与恐怖活动的斗争也变得十分复杂。由于世界还存在产生恐怖主义的土壤,人与人之间还存在敌视、仇恨、冲突,因此人类在21世纪将继续受到恐怖主义问题的困扰。” 目前,许多国家已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反对和打击恐怖暴力活动必须解决贫富差距拉大问题。富国不能继续推行损害穷国利益的政策,国际机构必须改革现行国际规则,逐步建立公正、合理的世界政治和经济新秩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恐怖分子和恐怖暴力活动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和环境。
三 当前恐怖主义的新特点、新动向
幸福和满意的人是不会采取残酷的暴力行为的。
? ?摘自The Age of Terrorism p.169
波音,客机中的战斗机。
--某网虫戏言
据统计,在1968—1997年三十年时间内,全球至少发生国际恐怖主义事件13600起,平均每年约453起,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难以数计。仅在20世纪80年代,全球发生5431个国际恐怖事件,造成4684人死亡;90年代,发生国际恐怖事件3824件,死亡2468人。美国在过去20年中,死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数为856人,“9·11事件”死亡人数将大大超过过去20年的总和。英国社会学者米·詹金斯统计,目前恐怖活动的持续增长率为10-12%;如此下去,10年后的每一年我们都会目睹到800起这类事件的发生何秉松教授在归纳新恐怖主义犯罪时认为有六大特征。他说,恐怖主义发展到今天,从其主流上看,已成为一种特殊的战争形式;恐怖主义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已经变得越来越野蛮、凶残、卑鄙无耻,越来越丧失天良和灭绝人性;他们使用的技术和武器越来越先进,并极力寻求使用大规模杀伤性和毁灭性武器来制造恐慌;恐怖主义者的策略也在发生变化,过去恐怖主义者在暴力事件发生后,往往立即公开声明对此负责,希望人们知道他们的名字而感到恐慌并引起社会对其目标的重视和注意,但今天恐怖主义者制造恐怖事件后却往往保持沉默或推卸责任;在打击目标上,他们已经由过去的随意性改为精心挑选、选择那些最能给人以致命的、毁灭性打击的并能引起人最大恐慌的目标;最后是恐怖主义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国际化的倾向。 概括起来就是手段高科技化、组织严密化、类型多样化,性质特别惨忍,危害极大,具有秘密、隐蔽、高机动性、高恐怖效应、高打击力度、高跨国性的特点。必须引起我们警惕的是,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暗杀、绑架或劫持人质、劫机和袭击机场、爆炸、袭击或占领外国使馆等恐怖手段外,核武器、生化武装的走私和扩散,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使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世界有走进“超级恐怖主义时代”的危险。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中国诱发恐怖活动的因素相对较少,国际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和冲击较小。但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也给中国再次敲响警钟:中国绝非远离恐怖主义的“安全岛”, 中国在对付恐怖主义问题上切不可掉以轻心。近年来,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以及非法宗教组织有所发展,形成了恐怖活动的社会基础。敌对势力也在利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热点问题或社会矛盾,伺机制造事端或动乱。以极端恐怖手段报复社会的事件逐渐增多。暗杀、绑架、爆炸、袭击案件时有发生。港澳台、东南亚、东亚地区的黑社会势力在向中国境内渗透,枪支弹药等“高危”物品走私活动也很猖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邪教组织势力等敌对势力也蠢蠢欲动。凡此种种,已经对中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不容低估的现实威胁,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就当前国际反恐形势而言,反恐斗争呈现以下主要特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受到沉重打击后又有回升的新迹象;国际反恐斗争已成为影响世界战略格局演变及大国关系调整的新因素;国际恐怖主义威胁上升使传统安全观受到新冲击国际反恐合作进一步加强并取得新成果。
恐怖主义在当今,出现了以下六方面的新动向:
一是恐怖分子年龄上日趋低龄化、年轻化、职业化,甚至不乏少年甚至儿童恐怖分子。但随着宗教极端主义与极右思潮的泛滥,也有不少年龄较大的人甚至老年人卷入恐怖主义活动。未来的恐怖分子在继续保持年轻化特点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一种大龄化的发展趋势;
二是恐怖分子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行为主体,其个性心理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性(或变态性),即恐怖分子身上的仇恨心理、冷酷心理、狂热心理等三大重要的非常性或变态性的心理特征,且有日益强化的趋势;
三是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也向高智能、高科技方向发展,以致传统的暗杀、爆炸、绑架、劫机、施毒等手段不断被使用的同时,利用生物、化学毒品武器、利用核武器、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恐怖活动也渐露苗头,且有进一步发展之势。而爆炸作为一种简单实用、杀伤力大、攻击目标无限制、社会影响力广的作案方式,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最常用与最主要方式;
四是恐怖主义所依赖的经济来源日趋多元化、规模化,有从传统的走私贩卖毒品、武器、绑架勒索等向新经济领域渗透的迹象;
浅析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

王胜宇


面对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真正实现起来的难处有以下两点:首先,费用过高;其次,法律知识稍嫌生涩不为普通百姓所熟悉。
要想真正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就要做到:
一、费用大众化
很多案例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现象:受到侵害权利的当事人,往往在费用上伤脑筋。首先是高昂律师费用,这是一个全世界普遍的现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居民的经济能力普遍偏低。而被侵犯合法权利的人,往往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别说是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元的律师费用,连百元的诉讼费都不一定给的起 。那么,经济上的窘迫自然带来了法律上的弱势。当然,法律援助政策可以帮助不少人,但这只是部分人,相当多没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没有被援助到。而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较为烦琐。所以,费用的大众化是法律大众化的前提。那么如何降低法律费用呢?首先,法律援助能否成为一种很基本的社会保障,将法律援助的面扩大,让法律援助这个让普通人感觉神秘的事物平易一些;其次,能否借鉴保险的模式,设置“法律保险”,并将这种保险成为社会保险;还有,律师是否也该大众化一些?现在律师的素质要求比较高,那么能否给律师分个级别,借鉴“程序工人”,为社会培养一批“法律工人”,多培养一些技术工人类型的,素质要求低一些的大众化律师,来解决大众的案件。
二、法律知识的大众化
中国讲普法这么多年,可真正的效果如何呢?据我所知,中国很多人还处在“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法律认知阶段。假如连法都不懂,或者就一个半法盲,怎么能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的普法,并非在普法日发发小册子,也并非是学校请几个警察法官之类办个讲座,任学生在下面睡觉聊天。首先,在中小学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地位就应该提升。从小学法,从简单开始,以保障自身权益的中心进行普法教育。而且,关键是把法律课成为必修课,而不是临时的讲座。其次,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尤其是农民,城镇底层居民等弱势群体中,展开系统的,通俗的普法教育。不能生搬法律条文,要转化成教育程度不高者听的懂的语言。其次,根据居民社会分工的不同,所在职业的不同,所处领域的不同,分别进行针对性强,有实际意义,有实用价值的普法教育。再次,加强书刊、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
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法律大众化的根本,应该屏弃之前带有形式主义色彩的普法。侧重于让老百姓了解法律,知道在受到侵犯是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而已。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