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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8:14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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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特此通知。

附: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批授权规定,规范交通银行单个企业贷款授信额度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单个企业短期贷款余额超过经办行的审批权限,可由经办行逐级上报申请单个企业贷款授权额度。
第三条 经批准的授权额度和授权期限内,经办行在总行批准的贷款规模内,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逐笔审批发放。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可由经办行逐级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增加对该企业贷款总额的审批权限:
(1)企业信用等级BA级以上;
(2)近2年在我行贷款年末无逾期、无欠息;
(3)上年末净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上年净资产盈利率10%以上;
(5)最近半年内我行贷款日均吸存率不低于10%。
第五条 经办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材料包括:
(1)经办行的正式申请报告;
(2)经办行对企业的调查报告(调查内容见第六条);
(3)企业近3年的财务年报。
第六条 经办行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调查: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趋势,包括原辅材料的资源有限性,非公益性产品品种及质量评价,产品用户地区、行业与数量分布,工艺设备的先进性,管理水平等;
(2)企业近3年的财务比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盈利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
(3)银企信贷关系;
(4)最近半年的日均贷款吸存率;
(5)上年末我行贷款份额及短期贷款份额;
(6)上年末企业在我行存款份额(在我行存款年末余额÷企业货币资金);
(7)近3年内原有贷款还本付息情况;
(8)贷款担保。
第七条 凡经管辖分行报送总行的申请,管辖分行应对上述内容予以审核。
第八条 经办行为管辖分行或直属分行的,直接向总行提出申请;其他分支行需先上报管辖分行。属管辖分行权限内的,由管辖分行审批;超过管辖分行权限的,由管辖分行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总行应在送审材料齐备后1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单个企业贷款授权申请,原则上每年一次,申请材料应于当年一季度内上报总行。
第十条 经办行对经总行批准增加授信额度的企业,需每半年向总行信贷部上报对该企业的贷款情况及各月末贷款余额。总行将不定期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若未经原批准行批准展期,经办行必须在授权期限终了时将企业贷款总余额压缩至经办行原有审批权限之内。
第十二条 展期申请应于授权到期日之前1个月办理手续,送审材料与初次申请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凡经办行未经上级有权行批准擅自越权发放贷款,上级行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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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我省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自由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应广泛开展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监督,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条 每年的重阳节为我省的敬老日。
第七条 老年人应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赡养与扶养
第八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必须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及时进行治疗。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必须给予关心、护理和照料。
第十条 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产权关系和承租住房的租赁关系。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
第十一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种植的林木和喂养的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二条 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应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履行。
第十三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第十五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义务。
第十六条 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干涉。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再婚老人有自由选择住所和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抢夺、骗取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
老年人与子女在分家析产方面发生纠纷,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并订立分家协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有依法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资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老年人有拒绝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离退休费(养老金)和医疗保健费及其他福利待遇,有关组织和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削减和挪用。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增加养老金。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居民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农村逐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辅助养老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村提留款、乡镇统筹款。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
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及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 城镇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可由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向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第二十四条 乡村一级组织,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企业事业单位,可划拨部分创收门店、场点设施给老年人组织管理经营,收益用于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老年人养老及解决老年人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老年人可免交合作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医疗保险应优先办理,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优先报销。不得降低老年人的医疗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或扶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检查、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和家庭病床,并开展为老年人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所有医疗机构应将老年人医疗服务纳入社区医疗服务的优先项目。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发展老年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鼓励多层次、多渠道开办老年人学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办老年人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老年生活服务、疾病护理等设施。兴办
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服务性和福利性事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可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上公园以及参加文体活动等方面享受优惠照顾。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候车(船、飞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立老年人专用设施。
第三十三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生活照顾,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定期为其提供无偿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依法减交或免交,不得以其无力支付诉讼费而拒绝受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有关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老年人所在组织应重视、珍惜老年人才资源,发挥老年人的特长和作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
(一)兴办老年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科技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传授科技、文化知识,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三)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
(四)著书立说、修史编志;
(五)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
(六)参加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由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不赡养、扶养老年人,或者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家庭成员抢夺、勒索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老年人财产,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7月30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4〕3号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不断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尽快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地开展,我部于2003年12月28-2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

  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就如何建立和完善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课程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满足艺术教育教学的需要,以及如何加强艺术教育的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本次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纪要精神,结合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快普通高校美育和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不断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尽快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艺术教育教学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于2003年12月28-2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研讨会。来自全国104所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教研室(教研中心)的负责人、14个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的艺术教育管理干部以及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共17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各高校报送的论文和材料70余份。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研讨如何从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入手,建立和完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普通高校艺术类课程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普及和发展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按照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加快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发展的任务和改革的方向。

  与会代表听取了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同志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报告,听取了关于《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讲解,听取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兰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南昌大学等学校的经验介绍,并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以及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课程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曾繁仁、黄会林、彭吉象、郑小筠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到会并作了见解独到的精彩发言,使代表们深受启发,得益匪浅。与会代表还参观考察了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和东华大学开展艺术教育的情况,代表们认为,上海高校艺术教育的成果、做法和经验对于其他高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通过听取报告、讲座、参观考察、大会交流和分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认真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对于推动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快速、科学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大家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来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所取得的长足进展和可喜成果,也分析了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

  大家认为近几年来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普通高校进一步提高了对艺术教育的功能、目标以及重要性的认识。艺术教育在普通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开始得到确认。大家认为,1999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来,美育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从素质教育的高度,将美育同德育、智育、体育一起写进了我们党的教育方针,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大家关注的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指出要“继承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进一步提高了对美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地普通高校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长期以来处于薄弱地位的情况得到了改善。

  2.以艺术教育课程建设为切入口,落实艺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许多高校在开设艺术教育课程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开设了艺术类限定性选修课,开设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艺术类课程,并且记入学分。有的高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设了“大学音乐鉴赏”、“大学美术鉴赏”、“大学影视鉴赏”、“大学美育概论”、“交响音乐赏析”等艺术类选修课。还有的高校针对当前学校艺术教育和社会文化现象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通过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引导学生开展健康的审美活动。各校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探索,推动艺术教育沿着良性发展的轨道不断前进。

  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氛围,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近几年来,各地高校学生艺术社团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学生成为艺术活动的主人,独立自主地组织、参与、推进艺术活动,在艺术活动中发展自己的个性,培养健康的文化心理。校园内形成了生气勃勃的文化氛围,校园文化建设出现了新的局面。这些艺术活动丰富和活跃了高校的校园文化生活,为大学生们创造更多的接触艺术的机会,对于他们拓宽文化视野,提升人生境界,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促进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4.充分开发艺术教育资源,形成了学校艺术教育与社会文化建设相整合的良好态势。高雅艺术进校园,艺术家与大学生面对面进行交流,这已经成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有的普通高校与有关专业艺术院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的普通高校聘请有关艺术专家担任学校的客座教授,有的普通高校与有关艺术团体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学校内外艺术教育资源的整合,对于构筑良好的艺术教育环境、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产生了导向性的作用。

  5.加大高校艺术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艺术教师培训工作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体卫艺司委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和中央音乐学院等6所大学实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师培养计划。这项培训计划的实施将在五年内为普通高校培养1500多名艺术教师,以此改变目前普通高校艺术教师数量不足、学历程度偏低的现状。与会代表对体卫艺司和艺术教育委员会、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2000-2002年在京沪穗三地联合举办的高校交响音乐课教师培训班反映良好,大家认为,这样的培训不仅解决了交响音乐选修课教师匮乏的燃眉之急,而且能够在更为广阔的领域中引导艺术教师获得人文精神的熏陶,对于提升高校艺术教师的综合素质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研讨会上,大家分析了当前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到位”:一是一些高校的领导对艺术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学校缺乏对艺术教育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二是一些高校艺术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师资配备还不到位,没有一支比较稳定的艺术教师队伍,难以有计划地开设艺术教育课;三是一些高校对艺术教育的管理还不到位,艺术教育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艺术教育没有归口管理的部门,有的还处于多头管理或者管理无序的状态。因此,在一些高校,艺术教育工作还存在着间歇性、随意性和以活动代替课程、以讲座代替课程的情况。特别是不少地方存在着重视提高而忽视普及,重视部分艺术特长学生的活动而忽视全体学生的参与,重视推动艺术课外活动而忽视艺术课堂教学质量,重视艺术演出效果而忽视学生在艺术活动过程中的体验、感悟和提高等现象。

  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与会代表就加强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形成了以下共识。

  第一,提高认识、提升理念是推进高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

  大家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对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性质和功能的认识。高校艺术教育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要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把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美育工作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手段,落实在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中。作为审美教育或情感教育的学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最具操作性的主要形式和最有效的途径。艺术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民基础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艺术教育的水平高低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教育质量高低的标志之一。普通高校应该成为推进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表率。

  大家认为,在思想认识上要解决一个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性质定位问题。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要坚持以育人为本的宗旨,坚持艺术教育的公平性。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不是精英教育,而是普及的、平等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教育。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不是培养艺术方面的专门人才,也不是着眼于少数艺术特长生的培养。普通高校艺术教育要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艺术的熏陶,提升审美素质,形成健全的人格。

  第二,加强艺术教育课程建设是提高高校艺术教育水平、推动艺术教育持续发展的核心。

  代表们就艺术教育课程建设问题介绍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大家认为,要抓住艺术教育课程建设这个核心,全面提高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管理水平和课程实施水平,使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应该实实在在地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提出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努力创造条件,开设各种艺术类选修和限定性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要重视和加强高校艺术教育教学的管理和研究,逐步使艺术课教学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力争经过3-5年时间,推出一批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艺术教育课程”。同时,要“重视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建立高校艺术教育教材的评审制度,积极推荐一批质量高、特色鲜明、深受学生欢迎的艺术教育教材”。

  第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确保艺术教育具有强大后劲的关键。

  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目前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是教师队伍建设。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首先要解决有合格的教师上课,各高校要根据教学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艺术教师。大家认为,在做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工作的同时,还要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教学观摩活动和出国考察等形式,多级别、多层次、多渠道地为普通高校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良好的敬业精神、一定的艺术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艺术教育能力的专业教师队伍。

  代表们认为,要加强普通高校的艺术教育科研工作,要以科研促教学,以活动推普及,坚持普及和提高的结合,推动艺术教育跨上新台阶。大家希望在普通高校艺术教育领域能够进一步开展课题研究,充分发挥广大艺术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艺术教师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

  第四,经费投入是普通高校艺术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与会代表指出,为了确保艺术教育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保证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实践证明,那些艺术教育工作开展得好的高校,往往也是经费到位,教学设施与条件齐备的学校,而经费能否到位又取决于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学校领导对艺术教育的重视程度。代表们呼吁,高校艺术教育必须有统一的规划,以确保投入的经费能够满足艺术教育教学和活动的基本需要。

  这次研讨会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节奏紧凑、气氛热烈,大家明确了目标,找到了差距,提升了理念,坚定了信心。研讨会完成了原定议程,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研讨会对于普通高校今后的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将产生正确的导向和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