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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19:48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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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两个约束性指标,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前置性条件,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以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部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兰州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履行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各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
第二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或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对年耗能1500吨标煤或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手续,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三条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制度,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市及县(区)政府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国土、招商、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抓项目”与节能减排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将项目的能源消耗水平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审核条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属于“两高”的项目在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签约之前应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评估机构和市上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估审查。
第五条 对涉及钢铁、铝、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坚持总量控制原则。要求各县区万元GDP能耗与排污总量在县(区)域内自求平衡,严格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或审查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引进资源耗用小、污染排放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按照国务院清理“两高”企业的政策要求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十一五”规划,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产业政策审核并出具证明;
(二)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由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或专题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或审查报告;由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其他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立项。
第八条 项目建成必须进行节能、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 节能环保设施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确保节能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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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意见,笔者根据办案实际,认为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应把握以下五点。

1.自动投案的认定。实践中,意欲投案者可能遇到客观障碍,或者期待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利。投案方式可能并不那么“自动”,比如:贪污受贿嫌疑人携款潜逃后被纪委、司法机关劝返回国;在逃跑路上、被追捕中、被通缉中主动归案等;单位纪检部门在定期自查中发现问题,违法违纪人员在单位督促下主动说明自己问题;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而随时准备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亲友送其投案等,以上情形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意愿,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交代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谈话、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因为其没有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只能认定为坦白。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罪行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行为人是在常规性的、例行的谈话时主动交代的,则主观意愿较强,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是被个别的谈话、有问题需要说明时,则这时其主观意愿受到约束较大,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3.单位自首的认定。主要把握两点:一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的决策机构讨论后全体同意自首的决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决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决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决定。二是单位自首效果是否能及于个人。行为人在代表单位自首时,是在其他责任人的同意下代表其他责任人或部分责任人进行了投案,而这些责任人如果能够在随后的时间里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4.概括性自首的认定。概括性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多起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某些客观因素无法准确地供述所有犯罪细节,只能概括性地供述大体的犯罪行为,但提供了较为具体、清晰的案件线索供司法机关侦查,并最终查证属实的自首行为。

5.对追缴赃款赃物的自首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之一。犯罪嫌疑人虽有主动投案之举,但故意隐瞒赃款赃物去向的供述,算不上“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交代出赃款、赃物真实下落,如自己没有直接经手,只要其交代出真实线索,可供办案机关查证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是指用于促进农业系统人力资源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包括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和档案保管费等。
第三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农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根据开展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的合理需要,编制和申报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实施,部分业务确需相关单位协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协作实施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内容、经费预算、时间进度、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 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业务活动范围内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事业经费开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协作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的决算。
第十条 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的资金支付业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实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