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8:08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管理工作,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处置火情,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防火员是指与乡镇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护林防火职责,从事护林防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护林防火员的管理工作,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护林防火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林区行政村原则上必须聘用一名以上专职护林防火员,具体人数由乡镇政府、行政村依据山林面积及管理难易程度自行确定。

第二章 护林防火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 护林防火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干部优先聘用。

第六条 护林防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批准,并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度一签,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三章 护林防火员的管理

第七条 护林防火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

(三)熟悉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状况;

(四)掌握责任区火险隐患,监管责任区痴、呆、傻、疯、寡等特殊人员;

(五) 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防火办报告,并协助组织扑救;

(六)积极向林业部门或执法机关提供火灾肇事嫌疑人、盗伐林木嫌疑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行为,协助查处森林火灾和盗伐林木案件;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护林防火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 对护林防火员管理不到位,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吉安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乡镇政府对护林防火员应配备必需的装备。

第十一条 建立护林防火员培训制度,每年对护林防火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防火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二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县(市、区)的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护林防火员经费和待遇

第十三条 护林防火员的报酬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从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款和公益林补偿费中安排,除上级补助的经费外,不足部分按商品林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两级每年度按护林防火员人数分别安排一定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护林防火员报酬标准由所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经费由乡镇统一管理,护林防火员的工资由乡镇统一发放,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护林防火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政府应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未能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责任区内的野外违规用火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责任区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组织扑救而酿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火灾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设置障碍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盗伐林木行为未及时报告或制止不力的。

第十七条 国有和集体林场、民营林场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日  证监发字[1998]2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8]2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化粪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化粪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8〕15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化粪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温州市区化粪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化粪池的使用管理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粪池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化粪池的使用、维修和管理遵循“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粪池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化粪池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化粪池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化粪池上搭建构筑物、堆放杂物;禁止擅自改变化粪池排污管道。

  第六条 化粪池由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公厕化粪池由公厕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化粪池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安全维护、维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化粪池实行定期清掏,每年不得少于1次。粪水、粪渣实行集中处理,综合利用。

  第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化粪池使用管理档案,详细记载化粪池的地点、位置、建造时间、类型、容量及化粪池残渣清运等情况。加强监测,重点掌握商业区和人口稠密地段化粪池的日常运行和残渣定期清运情况。

  第九条 化粪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发出《化粪池排危通知书》:

  (一)甲烷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临界点下限20%的;

  (二)化粪池的过滤池粪渣结块严重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残渣清掏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使用隐患的。

  第十条 化粪池所有权人接到《化粪池排危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排除安全隐患;逾期不排除安全隐患的,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代为履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 化粪池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排除安全隐患,也不同意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代为履行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化粪池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对化粪池进行日常安全使用管理。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国家有关化粪池的安全使用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化粪池残渣清掏作业应当遵循下列规程:

  (一)设立警示标志,确保道路畅通;

  (二)揭开池盖前,应当疏散非作业人员;

  (三)对池内甲烷、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下池作业;

  (四)下池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服装,严禁携带硬金属物下池;

  (五)清掏后池内应当无块状粪渣、无沉积物,进口、出口以及排水管道通畅,并留有三分之一流体作为发酵剂;

  (六)清掏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池盖、沟盖复原或者修缮,清洁作业场地,如当日不能完工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或设置保护围栏;

  (七)清掏运出的粪水、粪渣,必须密闭运到市容环卫管理机构指定的专业处理场,经无害化处理,符合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市、区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服务电话,受理市民的相关投诉和诉求,制定化粪池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化粪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