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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12:11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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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林树森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
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2007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30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部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二)。
三、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逾期不交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 救灾 救济 办法 命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3期 省政府令
附件一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1《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78年5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贵州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1985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3《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5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5年8月1日起施行。4《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1986年11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5《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6《贵州省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8年5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7《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4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8《贵州省实行环境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1989年3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4月2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施行。9《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10《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1《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91年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2《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6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3《贵黄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1990年7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4《贵州省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3月9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5《贵州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8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6《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规定》1992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7《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18《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0《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施行。21《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2《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3《贵州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1994年1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施行。2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5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5《贵州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1996年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施行。26《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27《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8《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9《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9年8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30《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2003年7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施行。

附件二
贵州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1《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附件三
贵州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7年6月30日前)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备注1《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6年11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3《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89年3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4《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1991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5《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1992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6《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7《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1993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8《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9《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1995年6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施行。10《贵州省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办法》1996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11《贵州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1996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12《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6年12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3《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7年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施行14《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1997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1997年7月10日起施行。15《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16《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3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7《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9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施行18《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1999年8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2000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1《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9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2《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1年5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3《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1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4《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2001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5《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3年4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6《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2年5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7《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8《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3年7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9《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30《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3年10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31《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3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32《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2004年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33《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5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6号令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3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施行。35《贵州省行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00年3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7号令发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36《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颁布施行后同时废止37《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2005年2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8《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2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9《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施行后同时废止40《贵州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05年10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发布,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41《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10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42《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2005年10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4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2005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4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5年1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45《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46《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47《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2006年6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48《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49《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8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50《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2006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发布,2007年2月1日起施行。51《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发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52《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7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8号令发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53《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54《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发布,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55《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待上位法修改后修改)56《贵州省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57《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9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7年4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后修改)58《贵州省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1988年1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59《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已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0《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4月3日贵州省科委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1《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5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施行。需修改(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后修改)62《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5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修改)63《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64《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5《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0年6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6《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67《贵州省旧货业治管理办法》1991年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8《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69《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1991年5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70《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71《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1992年5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2《贵州省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3《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2年9月25日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4《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5《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6《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7《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1993年6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林业厅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8《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79《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7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修改后修改80《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1《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施行。需修改(待上位法修改后修改)82《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3《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5《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拟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修改)86《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7《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待上位法修改后修改)88《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国务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条例》出台后,修改)89《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3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拟列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90《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4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后修改)91《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1996年5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6年6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2《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1996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3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3《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4《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1997年2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修改后修改)95《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1997年3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6《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7《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8《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8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国务院《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修改)99《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国家财政部正在修订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年内可能出台。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再修改)100《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1999年8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1《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拟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102《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发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拟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103《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0年7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0号令发布,200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0年8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5《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2001年8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修改)。106《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9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发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改后修改)107《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8《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9《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11《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12《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后修改)11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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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4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和会计改革后的新情况,我部制定了《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会计改革的新情况,现就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是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和解释,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并使其相对稳定,以保证会计核算制度贯彻实施的需要。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将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转发所属机构和企业执行,同时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实施。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特有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必要的补充。各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包括只限于所属企业执行或同时要求地方企业执行的规定或办法,均须报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各地方制定的由地方企业执行的补充规定和具体核算办法,应报财政部备案。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考核,促使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为更好地贯彻会计核算制度创造条件。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现有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工作应当讲求实效,保证质量。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会计核算制度的管理办法。


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交委联系。

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为改进公路货物运输管理,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四化建设需要,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路运输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多家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要以国营企业为骨干,充分调动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业发展公路运输的积极性,同时,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拖拉机从事运输。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装卸、搬倒、起重、打包、联运服务、代办托运(以下简称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及军用车辆参加营业运输的)、联户和个人,以及各种运输工具,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交通局是公路运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设立天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统一管理全市公路运输。
各郊区、县要设专管公路运输的行政机构,其形式由郊区、县自定;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公路运输管理所;其他市区由市交通局设立公路运输管理所。上述部门负责本区、县公路运输的组织管理,业务上均受市交通部门领导。
货运量较大、货运汽车较多的局,要设有相应的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内部运输管理,并协助交通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营业运输
第四条 凡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对外发生各种方式运杂费结算,取得营业收入的,均为营业运输。
第五条 凡从事营业运输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城镇个人,均应申请工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须经当地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机动车辆和拖拉机从事营业运输,须持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的
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分别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常年经营的,发给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凡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辆、驾驶员,须经公安部门检查、考试合格,领取牌照,联户和个体户的机动车辆,还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运输责任险(拖拉机按津政发〔1984〕1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营和集体运输业也要积极参加保险。
第六条 凡从事营业运输的企业、联户和个人,均须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
公路货物运输管理费,按营业额征收1%,分别由市、区、县交通部门核收(区、县所属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交通部门核收,市属企业、驻津单位等从事营业运输,由市交通部门核收),专款专用,年终结余按规定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跨省市、跨县运输的运输
管理费,由货源起运地核收。

第三章 运输分工
第七条 各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业的经营范围,要有适当分工,各负其责。
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面向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主要承担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和车站、港口集散物资以及抢险、救灾、军用物资等的运输任务。
非交通部门的运输单位,主要承担本单位、本局系统的运输任务。在交通部门组织下,也可承运其他物资。
农村乡镇、联户和个人的汽车、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建设、生活物资的运输,也可以进行长途运输。进行其他运输的,由交通部门统筹组织、平衡。
城市街镇的公路货物运输单位、联户和个人,主要为城镇工商业及居民零星物资运输服务,当地交通部门应加强组织,提供方便,给予指导。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部门有权进行适当限制。
第八条 为使货畅其流,加快商品流通,公路货物运输要打破部门界限和地区封锁,组织合理运输和直达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划地为牢,垄断货源。

第四章 运价和结算凭证
第九条 运价的制订和调整,由交通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物价政策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公路货物运输,必须执行天津市货物运价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路货物运输取得营业收入的运杂费结算,均须使用有税务专用章的公路货物运输结算凭证,凭以报销。各级银行和财会人员应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公路货物运输结算凭证,由市税务、交通部门共同制订和监督管理,由市交通部门统一印制。区、县所属单位或个人,由区、县交通部门按营业执照并根据当地情况发放。市管企业、驻津单位等,由市交通部门发放。
结算后的凭证存根和附件,由结算单位负责保管备查。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市内进行货物运输的汽车,均需携带本单位签发的行车路单,作为行车依据,以备检查,并作为统计完成任务的原始记录。驾驶人员对未签发路单的运输任务,可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为节约能源和运力,有利于互相配载,减少车辆空驶,凡出市的货运机动车,需持有市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路单。行车路单由区、县交通部门签发,区、县交通部门在签发行车路单时,要简化手续,方便运输。
第十五条 上述行车路单,由交通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六条 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机动车辆和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持乡政府证明即可运送。

第六章 联合运输和联营运输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搞好联合运输的通知,搞好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凡港口、铁路、大宗物资集散点及大型厂、库,应积极组织由产、供、运、销、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办公,以沟通情况,协调关系,简化手续,方便服务,统一安排集散运输,加
速物资周转。
第十八条 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对港口、车站集散物资及运输量较大的工厂企业,应积极实行包运制和合同运输,承托双方应相互承担经济责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非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也应积极推行包运制和合同运输。
第十九条 要积极发展联运服务事业,既为货主代办托运,又为运输企业组织货源,并积极开展各种运输方式的联运,方便货主,节省费用。联运服务部门应积极加强与外省市联运服务部门之间的协作,互相代理业务。联运服务部门经办业务,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要大力开办零担班车业务,便利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运输的企业、联户和个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可实行各种方式的联合经营,各级交通部门应积极扶持和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章 计划与统计
第二十一条 公路货物运输,应加强计划管理,交通部门应定期召开计划平衡会议,落实国家重点物资的运输任务;按经济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调跨地区运输任务;组织运输业之间互相交换对流货源,提高车辆实载率。
第二十二条 各有车单位须按系统向交通部门报送统计部门规定的有关统计报表。
农村乡镇及联户、个体户,参加营业运输完成任务的情况,由当地交通部门汇总统计。

第八章 安全与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运输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原则,制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运输职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持运输服务质量标准,防止货损事故,严禁野蛮装卸。
货主可在合理运输前提下择优托运。
第二十四条 驾驶人员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控制、限运、禁运、检疫等有关规定。

第九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管理与检查,对模范遵章守法和揭发检举违章运输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犯本办法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违犯本办法第二章各条和第四章第(十)条者,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违犯本办法第(十一)条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营业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3.凡违犯本办法第五章各条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返回补取行车路单,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出市一至三个月。
4.对扰乱运输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对围攻污辱、殴打运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一律使用财政局监印的收据,并将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八条 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可根据情况,设置联合检查站,实行联合监督检查。除交通、公安、公路部门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在公路上设卡、拦车检查。
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证件,佩戴统一标志。
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国家、集体、个人经济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8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