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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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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8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减)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9年第37期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铜陵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程序,规范预算管理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市市级预算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追加是指在年初预算未安排而又必须当年办理的,市财政通过市本级机动财力安排增加支出的行为。

第三条 预算追加(减)具体包括下列5种情形:

(一)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的资金调整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决定的事项;

(三)突发公共事件;

(四)单位、部门业务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资金的事项;

(五)其他确需调整资金的事项。

第四条 预算追加必须要有申请报告,报告要列明申请追加的原因、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的资金总量、自筹的资金量、要求市财政安排的资金量等内容。

第五条 预算追加申请坚持一事一报原则,一般由市直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专题报告。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预算追加申请报告,市财政局不予办理:

(一)未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和转报的部门所属单位的报告;

(二)未经过市财政局统一登记受理的申请。

第七条 财政预算追加(减)遵循公开、公正、民主、集中、规范的原则,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八条 财政预算追加原则上第一季度不予办理。12月份不再办理追加(减)事项。对因工作任务调减需追减支出的,由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预算追加申请后,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申请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市本级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市财政局预算小组会议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对于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应当按照《铜陵市预算追加听证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政府收到市财政局上报的资金审核意见后,对所需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市长审批;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市长审核后,市长审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的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遇到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紧急用款,可由分管财政的市长直接审批,事后向市长或市长办公会会议备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专项经费的追加(减)和拨(扣)款手续。对不予追加(减)的项目,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各市直主管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追加专项拨款后,应按规定的项目及时拨付,不得自行调剂和挤占挪用。市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申请报告的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追加资金的用途。追加经费结余应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追加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严格按有关制度和法规进行处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每年对部分重大项目的预算追加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追加和新增财力超收安排的重大支出事项,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批,主动接受市人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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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江总书记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确已取得了明显进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的改革步伐也明显加快,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已掀起了一个高潮。围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内设机构改革、组织形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等等。在此,笔者仅就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众所周知,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法治便无法推行。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因此,在赋予法官的独立地位和相对较大的权力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明确的法官责任制。从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一方面是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不断重视和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表现为立法中一般性条款受到重视和司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另一方面,制度上对法官个人行为的制约也越来越趋于强化。建立法官的独立审判制度也是培养、锻造精英法官、建设法官职业化的需要。总之,更应当成为我国当前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目标。
宪法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际上体现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由法官具体体现的。法官不独立,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都无从谈起。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是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这一体制决定了有些案件不能由法官说了算。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显然不妥。第一,现行的审判体制,其中许多作法是建国初期乃至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法院的习惯性延续。
即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基于实体法、程序法都缺乏,审判员的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形而产生的。现在的情况又不一样了。第二,所谓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具体作法之一是案件由庭长、院长审批,而实际上庭长、院长的这一权限并无法律依据。这样做,其实超越了法律赋予其应有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换言之,只有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及个人,包括人民法院内部除审判委员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行使审判权。第三,法官不独立的结果,是约束机制缺乏、责任不明确。强化审批的初衷,是担心法官权力大了会“搞鬼”,于是层层汇报、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其实这样做照样可以搞鬼,而且承办人可以不负责任,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审理的好坏不能与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是错案,承办人也可以一推了之,找不到负责任者。更为严重的是,责任不明为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审判人员可以在集体的名义下,行个人私利,而且不会或难以受到追究。
尤其应当看到,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法官容易养成不思进取的惰习。当个人法律素养的高下并不决定案件的审理的时候,恐怕没有太多的人会费心去钻研业务,也不会在乎案件处理的质量。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法官成为一种人人皆可为之的职业,法官职业的专业技术性荡然无存。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明确责任制,使法院的院长、庭长等行政高中层领导放弃对审判组织承办的案件的审批和干涉,从“案必躬亲”中解脱出来。这样,法院院长可以将主要精力置于领导法院的全面工作上,庭长可将主要精力放于分类组织安排依法应由本庭审理的案件,负责对本庭承办的案件进行总结和研究指导,配合法院内部的其他机构抓好本庭司法行政工作等,从而真正发挥其职能。
法官的独立审判,首先要求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为此需要完善一整套机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达到,从制度上进行制约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
1、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内在职业道德素养,培养法官的新型司法理念,为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公开审判,在有的地方亦称“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等。自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各地都在民商案件审判中加强公开审判方式。这种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庭审功能,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地保障了裁决的公正性;树立了法院和法官“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也确有助于防腐倡廉。所以,公开审判方式已受到法院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另外,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提供了条件。公开审判,使法庭成为法官履行职务的主要活动舞台,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公开审判的能力。公开审理的法庭既是检验法官能力的场所,又是法官增长才干的课堂。
3、必须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介入庭外的事实调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第12项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尽管合理,但缺乏制度的保障。实践中,由于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接触太多,打成一片,给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机会。“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有的甚至由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的律师付费,到外地直接采证或办案,或与一方当事人一同办案。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第一,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积极推行当事人举证,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第二,应当弱化庭前活动,强化庭审活动。笔者认为,案件的事实部分,应由当事人在法庭上通过提供证据或辩论来认定,法官在开庭前绝对不得与当事人或其律师私自见面。此项要求,既要作为工作纪律来约束案件承办人,也应化作相应的诉讼制度体现在审判程序上。
4、必须建立错案追究制。我们在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要给其加大监督、加大责任。在人民法院外部对法官进行监督的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加大监督追究力度。对构成错案追究的法官在内部应予追究,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法官考核的范围。
独立审判和法官责任制,其前提是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确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都不能不受到审判主体自己的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价值取向、文化水平、专业修养、思维能力、审判经验、禀性情操、情感思想以至生活经历、生理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在赋予法官全权审理案件的权利和责任后,法官要想办好案子,就必须精通业务,提高水平。从制度上也应完善以下配置。
1、法官的任职资格及选拔淘汰机制。法官应少而精。法官的选拔应由专门的机关负责进行。建议成立“法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考试考核及选拔录用。初任法官除必须经过全国司法统考过关外,还应从事法律工作一定年限,也就是说法官应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或法律工作经验,从未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者,不能立即担任法官。
2、法官的考核。应该说,对法官实行考核,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就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不过从实际运作来看,现实所实行的考核,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一是内容过于简单、公式化、单一化,不足以考出真水平;二是考核均由法院内部自己掌握,甚至是本院自己组织,缺乏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1条就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核,应该不仅仅是对某个或某些概念、名词的记忆或解释,而应是对法律的实际掌握和运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及断判,对证据的辨别和取舍以及公开审理中对法庭庭审的组织驾驭,办案质量、判决书的制作、庭审的表现等。另外,还应当包括对法官个人品行、工作业绩等的考核,并且将这种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法官等级的依据。
3、法官的淘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官,应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
4、强调法官职业的技术性,否定其行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将法官等级分为若干级别,每个级别内部可再细分,以刺激法官不断努力上进。另外,确定法官等级不应与工龄、行政职务和级别进行套用,应该使法官等级成为法官技术性的评价,彻底否定其行政性。
5、法官应成为高薪阶层。法官收入高于公务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法官也因此得以跻身上流社会。之所以这样,一是因为法官的职业及其审判行为被视为一种复杂劳动,法官是纠纷的最后裁判者,因此,理应获得较高的物质补偿;二是高薪制更有助于养廉。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应尽量避免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而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薪金几乎是唯一的收入来源。这样,国家就必须保证法官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实践证明,为了使法官队伍稳定发展,使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并使其能抗拒腐蚀。一方面应不断加强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与此同时,还应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他们的物质待遇,充分认识以俸养廉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邹代生 兰平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铁道部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工业七十条》,加强车辆段以质量为中心的生产管理,加强生产责任制,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合理运用流动资金,更好地组织车辆段修车工作,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组织均衡生产,以提高修车质量,缩短修车时间,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修车成本,全面完成车辆检修
任务,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第2条 实现修车作业计划,要加强生产调度工作,成立备品库,同时要设质量检查员。

第二章 作业计划
第3条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系根据铁路局下达的生产财务计划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要求,结合各段人员、设备、工具材料等实际情况全面安排编制。编制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经过综合平衡。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生产调度的组织指挥、督促、检查作用,保证生产均衡
、有节奏地进行。
第4条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一般分为段、车间及班组三级。
从时间上划分为月、旬(周)及日计划三种。为使计划先进可靠,必须掌握以下资料:
一、生产财务计划中所规定的数量、车种、修程及品种(包括加装改造部分);
二、各项修程检修指标与实际统计分析资料(包括技术作业过程与单项作业过程时间);
三、生产劳动组织及各项生产指标;
四、车辆技术状态(客车按车统—110)及配件修换率,材料室、备品库的原材料与配件贮备情况,修配车间修制能力等;
五、技术组织措施项目、工艺规程、先进工作方法的推行以及提高生产效率的有利因素等;
六、积存下来的检修残车情况;
七、机械设备能力及检修计划情况。
第5条 编制修车作业计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班组计划保证车间计划的完成,车间计划必须保证段计划的完成;
二、日计划必须保证旬(周)计划的完成,旬(周)计划必须保证月计划的完成;
三、必须贯彻统一计划,互相协调,紧密衔接,上一工序必须保证下一工序的要求,材料配件的供应必须满足生产车间的要求,加修车间必须保证使用单位的要求;
四、编制计划应上下结合,切合实际,保证完成日、旬(周)、月计划,并应安排好次日、次旬(周)、次月计划的准备,以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五、编制与执行修车作业计划时,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任务、质量、技术指标和车型的要求。
第6条 各级作业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车辆段月计划于上月末前3天由生产调度制定,送交段长审查批准,月末前两天逐级下达到车间、班组(辆作一);
二、生产调度根据月计划编制动态表(辆作二),月末前两天下达车间;
三、车间根据检修进度动态要求,由车间调度负责编制修车日计划表,经车间主任批准后,下达各班组执行;
四、班组长根据车间日计划与时间进度的要求,在开工前布置到班组贯彻执行。
第7条 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的编制与掌握:
一、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的编制由生产调度负责,根据月度任务、修车时间、工作日数按工序项目进行编排,以便于按工序掌握生产进度。
二、动态表中应标明各工序保有量。为保证检修工作均衡进展,每日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在段检修车,其计算公式为:
当月计划 修 车
每日检修车辆数 出车数 ×时间(日)
(包括未入线车)=----------
当月实有工作日数
当月计划 (修车 其他工
检修车各道 出车数 × 时间-序时间)
工序保有辆数=-------------
当月实有工作日数
三、在每个工序保有量算出后,确定各班组工序
完成辆数,并制定每日出车辆数,其计算公式:
月度任务量
每日平均交车辆数=-------
月实际工作日数



四、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须按客货车分别进行编制。

第三章 作业制度
第8条 为使车间班组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计划的实现,建立正常秩序,加强责任制,各级干部除深入现场实际检查外,并应建立与健全以下制度:
一、段生产会议制度:
1、旬(周)分析会议:每旬初(或星期一)由段长主持,副段长、总工程师及有关股室、车间主任参加,重点检查分析前一旬(周)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安全、质量情况,布置本旬(周)重点工作;
2、月计划总结会议:每月初由段长主持,副段长、总工程师及各股室车间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总结分析上月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安全、质量情况,布置当月计划;
3、质量分析与段验联席会议:每月末召开一次,由总工程师(或技术主任)主持,副段长,技术、修车、修配主任,驻段验收员,质量检查员和有关技术专职人员参加。分析车辆与配件检修质量情况,并听取驻段验收员对段检修质量的意见,研究进一步提高检修质量工作。会议决议
事项应书面报车辆处与驻局验收室各一份备查;
4、配件生产会议:每月不少于两次,由检修副段长或段生产调度主持,材料主任,备品库负责人,修车、修配车间生产调度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配件生产制作加修及现车定货供应情况。
二、车间生产会议制度:
1、日计划下达会:在开工前,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生产调度员、检查员及直接工组长参加,下达当日计划,提出当日生产关键与突破关键实现计划的措施;
2、工间会:由车间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同日计划下达会),研究分析当日检修车完成情况,并解决生产中的薄弱环节。
三、班组生产会议:
1、日计划传达会:开工前,由班组长传达日计划,并按任务适当安排工作;
2、完工会:于完工后,由班组长主持,检查分析当日计划完成情况,安全与质量情况,记录劳动竞赛评比资料。
第9条 车辆检修作业程序:
一、预检:客车应根据车统一110在入线检修前,由预检员或指定人员负责,将检修车辆进行技术状态检查,货车在入线定位前,由预检员负责核对定检修程,施行外观检查,对不良处所划上标记,确定修程范围与施修方法,并将主要故障详细填入车辆检修记录单(车统22),根
据工作量提出台位摆放意见。
二、会检:车辆开工前,由副段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修车主任、检修工程师、段生产调度、修车和修配车间生产调度(客车包括车电车间的生产调度)、质量检查员及验收员直接班组长参加,确定开工辆数,复查预检员施修标记,补充与修改车辆检修记录单。
三、计划下达。
四、分解检查:车辆分解后,由质量检查员对会检不能发现的零部件进行检查,如有需要换修者应涂打标记或标字,确定修理方法,补填检修记录单(或由班组长填写)。


五、重大配件鉴定:重大配件的报废,由总工程师(或技术主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共同鉴定,鉴定结果做成记录,交技术室保留。
六、检修车辆修竣,验收员在车辆验收记录单(车统一33)上签字后,由质量检查员填发车辆修竣通知书(车统一36)。

第四章 调度工作
第10条 计划编制和下达完毕后,只是作业计划工作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如何贯彻执行。为此,车辆段应建立以段长为领导的修车作业生产指挥系统,加强生产调度工作。
车辆段生产调度分段与车间两级调度,段生产调度在段长领导下,车间生产调度由车间主任领导,接受段生产调度的指导组织、指挥生产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计划完成情况。
第11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职责是:保证按质量标准、按品种数量,均衡地完成任务。调度工作,首先是根据生产工艺规程、技术条件、按照作业计划的进度组织均衡出车,在生产过程中不间断的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有系统的按照工序进度来检查各车间班组在生产上彼此衔接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及时的预见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保证按日、旬(周)、月全面均衡地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
其职责的具体内容:
一、调度负责人:
1、掌握全段生产动态分析,提前做好生产准备;
2、掌握安全质量情况及分析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组织配件生产会议;
4、按时提出有关生产总结报告;
5、根据批准的外委车辆检修计划,安排检修进度及根据入厂合同完成送车计划;
6、了解厂修车情况,对工厂修完的客车及时督促取回,处理返厂车;
7、有权采取措施向车间下达生产命令(做成记录,事后向段长汇报),保证完成生产计划。
二、段生产调度:
1、根据段检修计划,编制月度车辆检修计划和检修进度动态表,并组织编制配件生产计划;
2、掌握检修车出入线、摆放位置及检修进度;
3、掌握配件生产、主要配件加修供应工作及备品贮备情况;
4、检查督促日常检修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5、日常生产计划完成统计及技术指标情况分析并按期提报;
6、检查车间生产前准备工作及计划调整工作;
7、掌握轮对贮备情况;
8、了解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三、车间生产调度:
1、编制车间计划;
2、生产前准备工作,检查工地、材料、工艺、图纸及工具等情况;
3、督促检查配件修制进度及供应取送情况;
4、深入班组检查工序完成日、时进度情况,认真填写作业进度,加强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
5、每日向车间主任汇报生产技术指标、计划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提出报告;
6、修配车间生产调度须掌握互换配件贮备及加修周转情况;
7、车电车间生产调度须掌握发电机、蓄电池、电扇及其他车电装置、配件的贮备、加修情况;
8、参加生产会议,分析生产情况;
9、车间主任不在时,车间生产调度有权代理主任指挥生产工作。

第五章 备品库
第12条 备品库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满足修车用料需要。方法可采取成套发料或送料上车,以及办理段制品和修车所用配件的加修、请领、修旧利废、回收旧废料等手续。其供应关系如下:
一、备品贮备供应(表略)。
二、互换备品(表略)。
第13条 备品库应按备品贮备定量,实行新旧料兼管,建立同一品种规格的配件新旧收支卡片及材料调拨手续,本着先旧后新的原则发料,减少新料消耗,降低修车成本。
第14条 备品贮备范围及贮备量:供应范围原则上为钉栓与配件(其他材料仍由材料室供应),为保证生产需要备品库必须有足够的贮备量。应根据任务数的大小,查定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额,并作为全段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有帐外料,并以占用资金多少和是否
有帐外料来考核备品库的工作。
第15条 备品库工作制度:
一、成套发料制度:按照每辆车提出的用料计划成套发料,根据段修车特点,可施行一次补发料,并要送料上车,克服班组自己跑料、找料现象,以提高修车效率;
二、收发料质量检查制:备品库对进入的材料配件、段制品须有验收合格单,加修配件须有检验标记,外购配件必须检查质量,不得收入不合格配件;
三、备品清点盘存制度:管库员对备品库保管的材料配件,必须作到料卡相符,材料卡片收发登记清、领料票转帐清,达到“日清”“月结”“季盘点”的要求;
四、资金运用分析与备品余缺显示制度:根据备品流动资金定额与各项备品贮备量,每月定期分析,加速资金周转,防止有超过资金定额与库存定量不足情况。发现备品余缺时,要以标示牌显示,及时调整补充。
第16条 互换配件及主要配件储备情况表(辆作三)的掌握方法:备品库定期核对互换配件和修配车间加修情况,填写互换配件及主要配件储备情况表,以掌握互换配件及主要配件供应情况。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17条 预检员主要职责:
1、进行入线定位前检修车的外观检查,并将不良修换处所划上标记;
2、填写车辆检修记录单;
3、参加会检,负责向修车主任及有关人员介绍入线车情况和重点故障;
4、提前对当月施修客车进行预检。
第18条 质量检查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客货车厂、段修规程、有关细则和命令、指示检查车辆与配件的加修质量;
二、监督各项作业过程、工艺规程与有关技术要求的正确执行;
三、对车辆与配件加修质量经常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按期提出质量分析报告;
四、经常进行车辆与配件加修过程中的中间检查,有权拒绝不合格车辆出线及不合格的配件装用;
五、施行修竣车的全面检查,核对车辆技术履历簿(车统—4);
六、负责审查入段材料配件的证明文件;
七、进行车辆分解后的技术状态检查,确定施修方法,补填车辆检修记录单。
第19条 车辆检验程序如下:
一、部件竣工后,由班组长检查,于消除不良处所后,在车辆检修记录单上签字,向质量检查员交工;
二、部分及全车竣工后,质量检查员检查完了,认为合格后,于车辆验收记录单内签字,向驻段验收员办理交验(检修副段长或车间主任交验时除外);
三、验收员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车统—36,办理落成出段手续;
四、经验收员检查出的不良处所,各班组长或修车主任立即组织人力予以消除,并经验收员复查签认后,方可交付运用;
五、检修副段长每周不少于两次,车间主任要每天了解交车情况,每周不少于两日亲自办理交验工作。(附件略)



197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