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10:16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定西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2、定西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定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八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管理的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机关相互听取意见,抄告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行政决策;

 (三)制度建设;

 (四)行政执法;

 (五)行政执法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二)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八)严格落实《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六)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 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定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中有关人员、经费保障的措施;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八)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政府、政府部门的实际有所侧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或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八十分,外部评议分值占二十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分值标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加15分;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10分;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加5分;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但加分不超过5分。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卫办文档发〔2008〕103号


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部机关各司局:

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我部迅速成立了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医疗救治组、宣传信息组、卫生防疫组、物资保障组和前方综合协调组,有力、有序、有效地领导全国卫生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我部作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的组长单位,在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中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全面开展,我部抗震救灾工作相继产生了大量的文件材料。这些文件材料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我部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投入抗震救灾,严格履行职责,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真实情况,成为这段历史的原始记录和见证。完整、及时、规范地收集、整理、保管好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是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办公室和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继续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及时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加强抗震救灾文件材料收集与整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产生的有关抗震救灾方面的各门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由办公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更不应出现丢失、损毁归档文件材料的现象。

二、明确归档工作责任

各单位均要把抗震救灾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尽到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归档工作。

三、归档文件界限划分

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名义办理的文件、信函、领导讲话稿、会议纪要、简报、信息资料以及卫生防疫组各组成部门与我部往来的各类文件资料等的归档工作由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

卫生部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内设各组负责收集整理本组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电报、会议纪要、信函、简报、信息,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开展工作时与相关部门往来的文件资料、信函、电报、电子文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抗震救灾小组名义上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资料等。

在抗震救灾期间,各单位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资料等,由发文或承办司局负责文件收集整理,纳入2008年部机关常设机构年度归档工作进行归档。

四、归档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即应着手进行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在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结束工作时,应同步完成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向办公厅文档处移交档案;没有完成归档工作的单位不应解散。

五、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整理方法

见附件1、2。

六、归档工作监督和技术指导

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办公厅文档处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归档工作业务指导联系人:办公厅文档处 黄淼晶,电话:2450。

附件:1.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2.抗震救灾档案整理方法

3.档案目录格式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1

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总范围是: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等均应收集归档。具体内容可参考以下条目。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卫生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讲话稿,反映领导同志在卫生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活动照片、录音录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印发的会议纪要、文件、电报、函件、信息资料。

二、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组与卫生防疫组之间往来的重要文件、电报、信函、信息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宣传报道、活动照片、录音录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各组成部门报送卫生防疫组办公室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工作预案、技术规范、操作指南和监测方案,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专门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形成、往来的公文、函件、电报、传真、简报资料。

四、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机构、职能分工等文件材料。

五、抗震救灾工作中疫情统计、疫情信息、疫情个案分析;抗震救灾工作中派遣医疗队的相关文件材料;卫生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医疗救治情况、灾情报告、卫生监督、外事工作等文件材料。

六、组织抗震救灾物品和有关保障灾区医疗救治、伤病员运送、卫生防疫、爱国卫生、生活物品配备、汇总、储备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救灾物品和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接受社会(国内外)捐赠的有关文件资料。

八、灾后重建的规划、实施、管理等相关的文件材料;抗震救灾工作的小结、总结、报告、大事记等文件材料。

九、抗震救灾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的文字材料、录音录像、照片光盘。

十、抗震救灾工作中群众来信处理情况材料。

十一、抗震救灾中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爱国卫生、卫生监督等方面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等文件材料。

十二、抗震救灾中医疗、防疫、监督工作现场调查、采集、登记、检测材料。

十三、各地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四、其他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附件2

抗震救灾档案整理方法



一、整理原则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方法对抗震救灾档案进行整理。

二、分类方案

抗震救灾档案按照年度-组织机构-问题-文件的原则进行分类(本整理方法只针对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办公室和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的归档工作,在抗震救灾期间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纳入2008年度部机关日常归档工作)。

三、保管期限

抗震救灾档案均按永久期限进行保管。

四、分类

各组按照抗震救灾档案分类方案分别进行文件材料的分类整理,具体方法是:

(一)分年度:至今年底前产生的文件材料的年度均为2008年。

(二)分机构:按照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进行机构分类,分别是办公室、医疗救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前方综合协调组。同一机构产生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不同机构产生的文件材料应区别开来。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办公室作为单独归档机构。

(三)分问题:各组产生的文件材料,按照最小化原则,将一个内容联系密切、客观事实上相对独立的事件确定为一个问题。相同问题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不同问题的文件材料应区别开来。

以某一问题开始的时间为准,时间早的排列在先,时间晚的排列在后。

(四)分件:件是最小的档案管理单位。带有发文字号或编号的文件均可分为一件,一般有通知、通报、会议纪要、请示、报告、信函、简报、信息等。没有发文字号或编号但相对独立的文件可分为一件,一般有内部请示、报告、领导讲话稿、电话记录、信函等。

同一问题内文件的排列,按照文件的承办顺序或时间顺序进行,先承办或时间在前的排列在先,相反则排列在后。

每一份文件的排列要求是印件在前、签发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中文文件在前、外文文件在后。公文(含电报)归档的排列原则是印件在前、签发稿居中、办文说明在后。

没有上述情况的文件可直接进行排列。

五、整理

(一)装订:

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将每一份文件用长尾夹在文件的左侧装订。

(二)加盖归档检索章:

经过装订的每一份文件,需在文件首页的右上角加盖归档检索章,要求盖章要清晰、端正。盖章后要按以下要求填写归档检索章内容:

1.全宗号:暂不填。

2.年度:填写2008年(至今年底前)。

3.期限:填写永久。

4.机构:按照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办公室名称填写。

5.页数:填写每一份文件的件内张数。

6.盒号:暂不填。

7.件号:各组的件号均从1开始排列。

(三)装盒:

根据上述的处理结果,将文件按分类整理的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中,每一盒以装五分之四为宜,不要装填过满。档案盒上各检索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1.全宗号:暂不填。

2.保管期限:填写永久。

3.年度:填写2008年。

4.机构(或问题):填写各组名称(用铅笔填写)。

5.盒号:暂不填。

6.起止件号:本盒内的文件的开始号和终止号。

(四)目录的制作:

按照档案目录格式(见附件3)的要求,填写归档文件目录。档案目录统一用Excel制作。

六、档案装具的领取

归档所用的档案盒和长尾夹在办公厅文档处领取。

七、档案移交

各组归档工作完成后,须将所归档案、档案目录一份和目录磁盘交给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统一移交办公厅文档处。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4〕4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推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的总称。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制衡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二)全面控制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过程应涵盖资金运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级人员以及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各个环节;
(三)适时适用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并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
(四)责任追究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够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能够确保推行科学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能够确保资金运用集中管理,专业化运作,建立标准化风险控制流程和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能够确保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能够确保业务记录、财务记录和其他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完整;
(六)能够确保支持各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操守。

第三章 组织环境控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并维持其有效性,应确定专门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评估和优化,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和内控人员的尽职调查。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负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岗位责任制和运行机制。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职权,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防止风险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保险资金运用运行机制应包括民主、透明、规范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应维护风险控制部门职能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应实行集中管理、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的战略配置与战术配置、投资决策与投资交易职能应相互分离。项目评审、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部门和岗位之间应相互独立。
保险资金应由保险公司专业资金运用部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运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非专业资金运用部门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保险公司选择托管机构应对其信用状况、清算能力、账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托管机构的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对保险公司非市场交易性、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也可采用内部存管方式。内部存管是指由保险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独立承担保险资金存管职责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承担内部存管的职能部门应与投资交易部门隔离,并同时具备账户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有专门部门负责保险资金的委托事务,评价委托资产的风险状况、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业绩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制度,实行公平、公正的投资管理。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或来源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应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与风险控制、财务、稽核等部门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各机构、部门和岗位之间应有清晰的报告关系,保证各环节的操作信息得到有效的沟通、执行以及检查、评价和反馈,构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防范因资产、负债在数量、期限、成本、收益和流动性等方面不能有效匹配而产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保险资金的特性提出资产战略配置计划;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依据董事会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在对保险资金来源、期限、收益要求、流动性要求、风险容忍度和偿付能力等负债特征指标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市场情况,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指引。
投资指引应包括投资范围、资产的战略配置、投资权限分配、投资限制、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时应有专业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参加。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对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就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资产负债管理问题进行充分交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进行资金运用。

第二节 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规章制度、决策程序及授权制度;
(二)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计划、投资策略以及战略配置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灵活度范围;
(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四)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容忍度;
(五)确定选择、限制或放弃持有某类资产的条件和指标;
(六)制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时效和责任,确保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所有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应有详细的职责说明,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保证权限的适当分配和授权的有效实施,根据对已获授权的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改进、调整或纠正。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权限可实行总额控制或比例控制。投资决策授权应明确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标准、授权程序以及越权的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依据董事会的授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部门依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授权在各自的权限内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的程序,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流程。
第二十七条 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依据,有书面记录,有关责任人应在记录上签字,重要投资决策应有详细的研究报告。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清晰的岗位职责、严密的研究工作流程、标准化报告格式、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和有效的质量评价体系,确保研究报告的客观、独立和准确。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投资决策应在此标准上进行。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应符合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要求。

第三节 投资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内部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交易部门,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交易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投资交易的顺利进行。
投资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集中交易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所有交易指令必须由独立的交易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交易所内交易,所有的投资指令应经交易部门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非交易所内交易,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经办人员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询价等关键环节,谈判、询价应与交易执行相分离。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集中交易场所应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严格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应执行严格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或来源的保险资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的交易记录应及时核对并存档。

第四节 风险技术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系统,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进行定性分析,并采用统计分析方法,通过设置量化指标,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并配备足够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评估和监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系统,分析保险资金、投资组合在不同市场、不同情景下的风险状况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决策提供定性、定量风险分析报告。对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异常的情况应及时提供交易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是否符合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限额和风险容忍度的要求;
(三)监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的要求;
(四)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动态监控。
第三十八条 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对所有保险资金运用活动有知情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有权列席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定期了解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风险。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体系,保证风险控制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量化指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合规性指标、财务绩效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波动率等)、信用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指标等。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至少对以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实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一)市场价格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对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信用风险,建立公允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分别对交易对手、经纪人、中介机构和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防范;
(三)利率、汇率风险,建立必要的利率、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对利率、汇率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管理;
(四)流动性风险,建立合理的流动性评价标准和管理策略,结合负债的流动性要求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风险,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消除因人为错误、系统失灵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所产生的操作风险,保障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有序规范运行;
(六)违法违规风险,建立规范的合规性审查制度,保险资金运用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起草、修改或签订应有法律专业人士独立审查和参与。保险资金运用的各环节必须内含合规性审查程序。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技术,进行资产管理、制定资产管理策略,通过对所持有资产的风险价值的评估和计量,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分散和规避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各类文件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投资决策记录、投资指令记录、交易记录、经营协议、客户资料、凭证账表以及规章制度等的分类管理和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由于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导致保险公司出现重大的偿付能力危机。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合理的保险资金运用业绩评价体系,将投资收益和风险纳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节 信息技术系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有关信息系统控制的要求,严格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应注意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信息、财务、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电子化运行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授权、岗位责任、内外网分离、安全防护等管理措施。
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掌管,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数据应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有关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的日志应保证完备性,确保所有修改被完整地记录,确保开启审计留痕功能。
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的日志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条 建立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和日志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安全应急方案,并定期修订、演练,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力、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投资及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由于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要资料和数据丢失的风险。

第六节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应独立于自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会计岗位与受托资产会计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会计核算应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变更会计核算政策应经董事会批准,确保会计核算政策的一贯性。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的职责,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不能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应当采取以下会计控制措施:
(一)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二)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三)建立会计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产生会计差错。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保险资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清算交割程序,及时准确地完成清算。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采用实物盘点等措施,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资产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档案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财务信息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保险资金运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财务报表和报告。

第七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操守规则,各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应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聘用保险资金运用专业人员时,应高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要求聘用人员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聘用保险资金运用专业人员时,对于受过刑事处罚、因从事经济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不予聘用。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运用部门与信息部门、财务部门、风险管理或稽核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应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年度述职报告制度及定期谈话制度。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并说明其离职的原因。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有独立于资金运用业务的部门,负责对保险资金运用有关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有独立于投资运作的部门,负责对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报告。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全面、系统的内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重视和支持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的,可以向受托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监督人员,该监督人员代表委托人监督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但不得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业务。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应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产负债匹配报告》。资产负债匹配报告应包括战略配置、缺口管理、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方面的内容。如有调整变动,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制度文本、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以及有关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七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动态监管,各公司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将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动态监管系统连接。
第七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也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各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将把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建设作为确定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运用业务范围、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评级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和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可通过适当方式将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估情况向社会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本指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