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20:46 浏览: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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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为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庆节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国庆假期是人民群众旅游出行高峰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压力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国务院第165次、16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我部“7.22”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8.2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视频交流会议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严密的安全责任链条,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将管理责任、管理措施和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基层一线干部职工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交办明电〔2011〕0720号)的要求,结合8月29日召开的全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视频交流会议部署,继续全面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前一阶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基础上,找准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环节和重点隐患,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订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要确保节日期间运输车船、客货场站、码头渡口、施工工地、轨道交通等处于良好的运营安全状态。
四、狠抓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强边远地区、农村赶集日、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农村道路客运、渡口渡船和湖区库区旅游观光船的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酒后或疲劳驾驶以及违章冒险航行,认真做到“四个狠抓”:一是狠抓长途客运安全生产。要认真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大力开展卧铺客车隐患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的行为。二是狠抓桥梁运行安全生产。继续开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通过加强值守和现场监管等措施,确保桥梁安全运行。三是狠抓“四区一线”和库区、湖区等水路客运安全生产。要认真吸取湖南邵阳“9.9”沉船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县乡政府切实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节假日期间渡船渡口的现场监管,严防发生人员超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四是狠抓城市客运安全生产,重点突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加强“三品”的查处,严防公交车辆发生自燃事故。
五、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庆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救助应急车船、飞机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生事故险情,应快速高效处理,并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民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在原免征所得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各种税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盲聋哑残人员的关怀。望各地挖掘现有社会福利工厂的潜力,尽量
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对盲聋哑残人员未达到免税比例的福利工厂,要适当进行充实和调整。
附: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84)财税字第306号 1984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西藏不发):
为了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举办的,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为主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对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如轮椅、假肢等,免征产品税。
四、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自行车、缝纫机、手表、钟、酒,原则上都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须报经我部批准。
五、对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税问题,也可比照上述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上述对福利生产单位的免税照顾,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审批。
本文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84年10月20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鱼类、贝类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72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商检局要求对输港供生食的冷冻、冰鲜鱼类、贝类出具“毋需烹煮便可供食用”的证明。现将香港卫生署供生食鱼类、贝类微生物含量标准随文下达,请各局按此标准严格检验把关(贝类应加验贝类毒素DSP、PSP),经检验合格方准输港,并在原供港卫生证书内容里加注“该批货物毋须烹煮便可食用”字样。
附件一、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
二、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
附件一
生吃蚝微生物含量标准
细菌总数:10的5次方个/g肉
大肠埃希氏菌:3个/g肉
致病菌:不含有
附件二
刺身及寿司微生物含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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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 │ 甲 │ 乙 │ 丙 │ 丁 │
│ ├─────┼───────┼──────┼─────┤
│ 别 │ 满意 │ 可接受 │ 不满意 │不可接受/│
│ 准 则 │ │ │ │ 存在危险│
│ ├─────┴───────┴──────┴─────┤
│ │ 细菌含量:以每克食物样本计算(除特别指定外) │
├────────────────┴──────────────────────────┤
│ 指标性细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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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菌总含量 │ (a)(i)寿司 │ │ │ │ │
│ │ (ii)鱼肉片及│ <10的5 │10的5次方—< │ ≥10的6 │ 不适用 │
│ │ 鱼卵刺身 │次方 │10的6次方 │次方 │ │
│ ├────────┼─────┼───────┼──────┼─────┤
│ │(b)鱼肉片及鱼卵 │ <10的6 │10的6次方—< │ ≥10的7 │ 不适用 │
│ │ 之外的刺身 │次方 │10的7次方 │次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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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埃希氏大肠杆菌(总数) │ <20 │ 20—<100 │100<10的4 │ ≥10的4│
│ │ │ │次方 │次方 │
├────────────────┴─────┴───────┴──────┴─────┤
│ 致病菌 │
├────────────────┬─────┬───────┬──────┬─────┤
│ (1)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不适用 │ 不适用 │ 检出 │
│ │(在25克) │ │ │ (在2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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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金黄色葡萄球菌 │ <20 │ 20—<100 │100—<10的4│ ≥10的4│
│ │ │ │次方 │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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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志贺氏杆菌* │ 不得检出│ 不适用 │ 不适用 │ 检出 │
│ │(在25克) │ │ │ (在2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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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副溶血性弧菌* │ <100 │ 不适用 │100-<10的3│ ≥10的3│
│ │ │ │次方 │次方 │
└────────────────┴─────┴───────┴──────┴─────┘
*有需要进进行化验(蔬菜类:验志贺氏杆菌,海产类:验副溶血性弧菌)
“刺身”(sashimi)指成分为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海洋鱼鱼肉片、软体类动物
、甲壳类动物、鱼卵或其他海鲜的食物;
“寿司”(sushi)指成分为经捏或压成形的熟饭并加有醋及配料的食物,这些
食物有或没有用海苔包裹,通常以小块形式进食,而有关配料是放在饭团的上面或中间,其成分包括经烹煮的、不经烹煮的或以醋淹渍的海鲜、海洋鱼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卵、蔬菜、经烹煮的肉类和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