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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28:23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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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上县、颍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30日前已经丈量、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经丈量、没有签订协议的,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由县(区)人民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处理。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

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沉陷而引起的农村居民搬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由煤矿企业统一支付,主要包括:

(一)居民搬迁安置费;

(二)综合调节费;

(三)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

(四)搬迁管理费;

(五)房屋拆除费。

第五条 居民搬迁安置费采取按人口数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人均安置面积2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600元,具体补偿数额为:居民搬迁安置费=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额。

第六条 综合调节费按居民搬迁安置费的15%计算,由县(区)人民政府包干,统筹处理,专款专用,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审计。主要用于补偿农户安置面积小于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和解决鳏寡孤独等特困户住房问题。

第七条 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按居民搬迁安置费的25%计算,主要用于安置新村公建、公益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搬迁管理费按居民搬迁安置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总和的2.8%计算。

第九条 房屋拆除费每户1000元,用于原有房屋的拆除。

第十条 乡(镇)、村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按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偿,其中学校按一比一重建。

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因搬迁而受到影响的,其经营损失由煤矿企业参照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违章搭建、抢建、证照不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原有村庄宅基地由煤矿企业征收,居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煤矿企业予以补偿。


第三章 安置人口核定


第十二条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程序:

  (一)成立核查小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县(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有关征迁部门和乡(镇)、村及煤矿企业成立核查小组,具体负责被搬迁人口和户籍核查工作。

  (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组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常住人口、户数为基础,对需搬迁村庄的农户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由核查小组在该村庄定点进行3次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为5-7天。核查小组应当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将核实后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情况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

第十三条 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公布之日,以当地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搬迁户应安置人口:

  (一)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二)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三)因上学户口外迁且未婚、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四)因劳教、劳改等原因户口外迁、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

  (五)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六)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

  (七)离退休人员回原籍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搬迁户应安置人口:

  (一)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的;

  (二)虽拥有房屋产权,但长期不居住在被搬迁地且不是被搬迁地户口的;

  (三)计划外生育人口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四)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五)在正式核查之前已死亡的;

  (六)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

  (七)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安置或分户政策:

  (一)子女年满18周岁的,其年龄的计算日期以核查日期为准;

  (二)户口不在被搬迁地,但在被搬迁地土地二轮承包以前居住且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居住人员,享受一户安置;

  (三)其他符合安置、分户政策的人员。

  第十八条 符合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应向核查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学、参军和劳教、劳改等户口外迁人员,由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属鳏寡孤独等特困户及个案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提前2年将采煤沉陷区需要搬迁村庄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据此通知县(区)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被搬迁村庄的户口,并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沉陷区所在的乡(镇)、村发布通告,告知沉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安置补偿的文件依据和补偿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编制新村建设规划,并与煤矿企业共同选择新村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新村选址、规划、用地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采煤沉陷区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和新村镇建设。煤矿企业负责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所有补偿资金在首批资金到位后的9个月内全部拨付到位。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首批资金(煤矿企业不得低于协议总额的40%)到位后立即开展新村建设,在协议总额的70%到位后完成新村房屋建设的主体工程。在首批资金到位后的1年内完成新村房屋建设任务,并及时组织居民搬迁入住。同时对原有村庄房屋等在新村建设完毕后6个月内进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新村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采煤沉陷区搬迁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公建用地面积控制在宅基地面积的15%(含本数)以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等因素,有关补偿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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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24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县(市、区)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产煤县(市、区)辖区内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各有关部门职责附后);


2、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对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其余部门参照上述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印发。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市经贸局:在审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煤矿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市教育局: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公共安全、烟花爆竹和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发放剧毒物品的准购证和购买凭证;按规定参与有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


市财政局:将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预防费的支出预算和提取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在采矿许可证核发和年审工作中,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负责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


市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市燃气设施、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建筑、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单位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交通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督促全市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参与重大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事故预防应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


市文广电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林业局: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全市本系统、本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上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危险化学品、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负责矿山一般事故及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市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部门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中小企业局:实施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管理。审查批准、监督实施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协助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手续,并协助做好审查年检等管理工作;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参与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1999〕11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的号召,发挥各族农村妇女在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两法”、“两纲”)>的实施,促进各族农村妇女在全面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全国妇联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完成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结了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是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开创农村妇女工作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
农村妇女占农村人口的半数,是农村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的流动,妇女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显著。加强农村妇女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在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实现新的进步,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而且关系到妇女的进一步解放。在跨世纪的发展进程中,各级妇联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使农村妇女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迈出新的步伐,提高到新的水平。
农村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两法”、“两纲”的实施,紧密围绕国家关于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团结动员全国各族农村妇女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全面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为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广大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有效服务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始终把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作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中心。妇联要更加自觉地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动员和组织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大力开发农村妇女这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求把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调整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轨道上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辟新的领域,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来源。“双学双比”活动要适应这一阶段性变化,在内容上有新发展,在领域上有新开拓,在方式上有新创造,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广大农村妇女服务。“科技致富工程”是在新形势下对“双学双比”活动的深化和发展。各级妇联要积极推动“科技致富工程”的实施,把引导妇女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尽快增收致富,作为农村妇女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战略,突出不同的工作重点。在贫困地区,要围绕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帮助妇女依靠科技进步和艰苦奋斗,多渠道地寻找增收致富门路,尽快摆脱贫困。在欠发达地区,要适应市场需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帮助妇女掌握农业生产新技术,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并促进妇女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在发达地区,要围绕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引导妇女推进农业深度开发,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地妇联要针对农村妇女在转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她们提供更有效的服务。要引导农村妇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根据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围绕创优质高效农业开展各类劳动竞赛,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发挥女科技人员、各类妇女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社会化服务。要积极培养、扶持农村妇女营销队伍,鼓励更多的妇女进入流通领域。要抓好妇字号龙头企业和“三八”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对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要给予更多的关注,继续实施“巾帼扶贫行动”,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推广小额信贷、连环脱贫、结对帮扶、劳务输出、项目扶贫等扶贫到户经验。发达地区妇联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搞好对口扶贫与合作。要积极配合国家完成每年帮助1000万贫困人口解决温饱的目标。
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方针。妇联要配合政府贯彻落实这项方针,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义务植树,营造防护林和速生丰产林,争做造林、爱林、护林的模范。要进一步加强“三八绿色工程”的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要发动妇女积极参加治山、治水、治河、治沙等活动,为农业基本建设立新功。
三、大力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培养适应跨世纪农业发展需要的妇女人才
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推进农业跨世纪发展的根本大计,也是广大农村妇女实现进一步解放的重要条件。我国农业正经历着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必然要求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各级妇联要适应两个转变的要求,认真实施“女性素质工程”,把提高农村妇女文化科技素质、培养跨世纪妇女人才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紧迫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学文化是学科技的基础。为了如期实现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各级妇联要配合政府重点抓好青壮年妇女的扫盲工作和脱盲后的巩固提高。要特别关注适龄儿童尤其是女童受教育的问题,通过宣传义务教育法,实施“春蕾计划”、“希望工程”,为发展女童教育提供有效帮助。
根据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的需要,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培训力度,利用妇女学校、妇女之家、妇女活动中心等阵地,开展多层次、多门类、多样化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要继续实施“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确保完成每年培训200万农村妇女的任务。要把科技培训与颁发绿色证书、评定农民技术员结合起来,实现本世纪末平均一村一名女农技员的目标。要重视农村妇女人才的培养,鼓励有较高文化程度并掌握一定生产技术的妇女上农函大、农广校学习。积极发展妇女科技指导中心、各类妇女专业协会和妇女科技示范户,发挥她们在开发新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生力军作用。
四、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妇女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尤其是在家庭美德建设中,妇女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各级妇联参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仍然是家庭。要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在全国农村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把这一活动纳入创建“文明村镇”的活动中,为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做出新贡献。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家庭文明工程”,开展家庭读书、家庭教育、家庭健康、家庭文化、家庭环保、家庭服务、“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使家庭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妇联要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农村妇女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自觉履行对国家、集体、社会的义务,自觉维护农村稳定,树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发扬顾全大局、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的精神,走勤劳致富、共同富裕的道路。要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引导妇女正确处理家庭、邻里关系,提倡理解人、宽容人、与人和睦相处,尤其要提倡尊重老人、赡养老人。要重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村妇女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要教育妇女保护耕地,合理利用资源,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要不断推出时代精神与传统美德相结合的先进家庭典型,激励更多的农村家庭争先创优,走向文明。
五、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妇联要教育引导农村妇女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妇女参政要从基层抓起。要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逐步提高村妇代会主任进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的比例。要做好基层女干部的推荐工作,使县、乡妇联成为培养输送基层女干部的阵地。贯彻实施“两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妇联要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宣传“两法”,使全社会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要在农村妇女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她们增强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妇联干部要深入妇女群众,认真倾听她们的呼声,积极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维权网络,深入调查研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推动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要进一步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反对黄、赌、毒,发动妇女参与禁毒、禁赌、禁娼等活动,遏制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同各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要继续发挥妇联组织及其信访网络的作用,把各类与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促进农村安定团结,改善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
六、关心妇女儿童的健康,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两纲”的重要内容。各级妇联要关心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努力实现“两纲”中提出的有关妇女儿童健康的各项指标。要配合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协助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项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参与“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特别要大力普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营养与食品卫生、安全饮水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联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常见妇女病的防治工作,普及新法接生,提倡住院分娩,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不仅关系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着妇女的进步与健康。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各地妇联要配合政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妇女改变传统的婚育观念,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为妇女提供有效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把实行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推动政府出台鼓励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帮助妇女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七、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是妇联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必须重视农村的基层妇女组织建设,以改革的精神研究和解决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认真贯彻《1999—2003>年妇联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健全和巩固乡、村两级组织机构,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和不发挥作用的基层妇女组织。要认真研究解决乡镇机构改革中妇联组织设置面临的问题,确保乡镇一级妇联有编制、人员和必要的活动经费,确保村一级妇代会有组织,有活动,妇代会主任有相应的待遇,把村妇代会建设纳入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整体规划中。要积极推动在乡镇企业、专业市场、个体劳协以及其它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要活跃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探索新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要重视培养农村女干部,实施对基层妇女干部的培训计划,帮助她们提高思想政策水平、文化科技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村妇代会主任要达到农民技术员的水平。要做好农村妇女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和培养工作,逐步提高基层党员队伍中女党员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基地和实体建设,是增强妇联组织实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
要积极兴办和发展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两地一体”,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三统一,在服务中创收,在创收中服务,使基层妇女组织真正做到为妇女儿童服务有能力,有实力。
八、主动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努力构筑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化工作格局
做好农村妇女工作,促进“两法”、“两纲”在农村的贯彻实施,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妇联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和政府对妇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努力构筑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化工作的格局。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项基本国策,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推动政府把实现妇女发展目标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开展农村妇女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类协调组织的作用,积极开辟新的合作领域。要重视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争取他们对妇女事业的支持。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和组织实施好国际援助项目,推进农村妇女儿童事业,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级妇联要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推动农村妇女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实现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作出新贡献。

19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