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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2:57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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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印发《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师司[2003]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直属师范大学:

现将《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专科学历小学教师培养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请及时把实施本方案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反馈我司。



附件: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

(试行)

本方案适用于招收高中毕业生,修业三年,培养大学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高等学校。

一、 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

本专业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小学教师。

具体要求如下: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较宽厚扎实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懂得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进行小学教育科研的初步能力,具备从事小学多门课程教学和课程开发的能力,同时在某一学科方向上有所专长;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艺术鉴赏力。



二、 课程设置原则

1、时代性与前瞻性

课程设置力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反映当代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的趋势,贴近国际教育改革和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前沿,体现新的教育理念。

2、基础性与专业性

课程设置力求体现高等专科教育的基础性,同时要紧密结合当今小学教育课程改革的趋势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针对小学教育专业的特征,力求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提高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3、综合性与学有专长

课程设置力求根据现代科技发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综合化的趋势,强化综合素质教育,加强文理渗透,注重科学素养,体现人文精神,加强学科间的相互融合以及信息技术与各学科的整合;同时,根据小学教育的需要,综合性教育与单科性教育相结合,使学生文理兼通,学有专长,一专多能。

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课程设置力求根据小学教师职前教育的要求,既要科学地安排文化知识课和教育理论课,又要加强实践环节,注重教育实践和科学实验,重视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5、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课程设置根据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提出基本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课程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课程设置与时间安排

本专业课程设置由必修课、选修课、教育实践等三部分组成。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观察、教育调查和教育实习等。

本专业学制三年,全学程共156周,其中教学活动(含考试)106周,教育实践10周,寒暑假30周,机动10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集体教育、军训、劳动教育和课外社团活动等)。

(一) 必修课

必修课是本课程方案的主体,是对小学教师职前教育的主要途径。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大类课程。

1、公共必修课

本类课程是国家规定的对大专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和基本文化素质教育的课程,主要包括: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思想品德修养与师德、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大学英语、信息技术基础、体育等。

2、专业必修课

本类课程是对大学专科学历小学教师进行专业教育的必修课程,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教育类课程。主要有基础心理学、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学生心理辅导、现代教育制度与思想、课程与教学论、班组管理、教育研究方法基础、现代教育技术、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设计、少年儿童健康教育等;第二部分为文化通识类课程。主要有大学语文、大学数学、自然科学基础、社会科学基础、音乐、美术等;第三部分为小学教师职业技能类课程。主要有教师口语、书写等。第四部分为学校课程,由各学校根据需要和可能自主确定有关课程。



(二) 选修课

选修课是本课程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必修课基础上的拓宽、提高,是发展学生专业特长的重要途径。选修课分为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两大类。

1、专业方向选修课

本部分课程是提高学生某一专业方向学科素养的课程,共设有中文与社会、数学与科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等六个方向。要求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要选修一个专业方向的课程。每类专业方向选修课为744学时,除规定课程外,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开设该类专业方向的其他课程。

2、任意选修课

本部分课程是拓展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个性,完善知识结构的课程。课程设置表中不列出具体课程名称,由学校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相关课程,供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任意选择。



(三) 教育实践

教育实践是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理论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等方面的综合实践课,是小学教师职前教育的必要环节,对于学生了解小学教育,熟悉小学学生,巩固专业思想,培养教育教学实际能力,初步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等具有特殊作用。教育实践的时间为10周,其中教育观察、教育调查等4周、教育实习6周。教育实践要贯穿于三年教学过程的始终。



本课程方案课堂教学总计为2650学时,周学时为25学时,其中已规定的课程共计2238-2292学时(公共必修课702学时,专业必修课1008学时,各专业方向选修课分别为744学时),其余358-412学时,由学校安排任意选修课和复习考试。

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程设置与学时数

公 共 必 修 课
专 业 必 修 课

序号
课程名称
学时数
序号
课程名称
学时数

1
毛泽东思想概论
54
1
基础心理学
54

2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54
2
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54

3
邓小平理论概论
54
3
学生心理辅导
36

4
思想品德修养与师德
36
4
现代教育制度与思想
54

5
法律基础
36
5
课程与教学论
54

6
形势与政策
(108)
6
班级管理
36

7
体育
144
7
教育研究方法基础
36

8
大学英语
216
8
现代教育技术
54

9
信息技术基础
108
9
大学语文
90




10
大学数学
90




11
自然科学基础
72




12
社会科学基础
72




13
音乐
72




14
美术
72




15
教师口语
36




16
书写
36




17
少年儿童健康教育
36




18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设计
54









小计
702


1008

必 修 课 学 时 数 合 计
1710





1、中文与社会方向 2、数学与科学方向

课程名称
学时数

课程名称
学时数

汉语基础

文艺概论

写作

儿童文学

古典文学

近现代中外文学

中外影视作品赏析

中外文明简史

中国近现代史

人口、资源与环境

小学语文、历史与社会教学与研究[含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解读(小学语文、历史与社会)]

学校课程
90

54

54

54

54

54

54

90

54

54

72







60
高等数学基础

现代数学概论

数学实践与科学实验

科学、技术与社会

物质科学

生命科学

地球与空间科学

人口、资源与环境

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与研究[含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解读(小学数学、科学)]

学校课程


180

72

72

54

60

60

60

54

72





60

小 计
744

744






3、英语方向 4、音乐方向

课程名称
学时数

课程名称
学时数

综合英语

英语视听说

英语阅读

英语写作

英语时文

英语歌曲与表演

小学英语教学与研究

[含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解读(小学英语)]

学校课程


270

108

90

54

72

36

54





60
声乐

合唱与指挥

钢琴与伴奏

电子琴与手风琴

民族器乐

乐理与视唱

儿童歌曲创编

中外音乐简史及名作赏析

舞蹈与唱游

音乐艺术概论

小学音乐教学与研究

[含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解读(小学音乐)]

学校课程
72

54

126

72

36

72

36

72

54

36

54





60

小 计
744
小 计
744



5、体育方向 6美术方向

课程名称
学时数

课程名称
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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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6〕2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快速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应于本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 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上级补助、市县配套、地方自筹、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分级建设和管理。县、乡道由所在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乡镇、行政村依法做到劳力自出、资金自筹、土地自调、青苗自移、补偿自负、矛盾自化。
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八条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各乡镇应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乡镇、行政村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土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0厘米,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 (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属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县、乡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0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属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管养的县、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为4米,最小宽度为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路基必须经验收合格。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水泥砼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防护工程、排水系统和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果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省、市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我市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按照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由县(市)区交通局提出意见,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上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市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计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下达计划。对下达的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交通局审核批准,由市交通局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纳入省及市五年建设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及大桥、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交通局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改造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路面工程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交通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无安全事故,力争达到优良工程。
第十九条 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要抽调和培训一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建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每个乡镇培训3~5名施工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理。行政村应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村民代表作为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员,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对负责水泥砼路面的施工队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到本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必须是市交通局下达的计划项目;
路基工程由乡镇、村负责,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
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到位,前期工作已完成。
第二十二条 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及每500米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6日前将截止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纳入省规划的项目为省补30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乡镇自筹解决。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公路,属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县乡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公路管理局配套10万元/公里,县(市)区财政配套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属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管养的县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6.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常养乡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季养乡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1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采用两种补助方式,其一材料补助:即各县(市)区根据国、省补助和市、县(市)区两级配套资金给项目业主提供水泥砼路面的原材料(水泥、砂子、砾石)。对水泥砼路面宽度大于等于3.5米按3.5米的宽度计算数量提供材料,对水泥砼路面宽度小于3.5米的不予提供材料。按标准提供材料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乡镇、村自筹解决。其二资金补助:即国省补助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0.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农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的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拓宽筹资渠道。农村公路建设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出料,乡镇、行政村不得举债贷款修路,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市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国省市补助资金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经省市验收后,拨付国省市补助的余款,但县到乡镇公路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数超市定目标多的县(市)区,市在下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到位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市将核减其下年度的计划,并将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资金、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实行民主理财,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其中:县到乡镇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2005〕471号)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通畅工程项目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县(市)区验收合格的通畅工程项目进行全部验收,将验收结果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省、市对以县(市)区为单位验收合格认定的通畅工程里程数,确定拨付国省市以奖代补资金。资金拨付程序由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资金或水泥砼路面原材料到项目建设业主即乡镇或行政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