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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4:21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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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市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面积需经所在镇(街)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后方可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居)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镇(街)民政、计生部门;镇(街)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计生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计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镇(街)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应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镇(街)政府也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镇(街)建设部门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镇(街)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六)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镇(街)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所在镇(街)建设部门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镇(街)建设部门将《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市住建局和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市住建局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原租住公房应当退回原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镇(街)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候顺序选房,中重度残疾人家庭(一、二、三级)可优先安排选房;

(二)申请人与市住建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属镇(街)投资建设的,与镇(街)建设部门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市住建局或镇(街)建设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承租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经市住建局核准后,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住房保障业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建设部门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报告市住建局。

第二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葺的项目及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镇(街)建设部门办理修葺手续;

(二)镇(街)建设部门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填写《房屋修葺预算表》等相关表格后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三)市住建局按照补助标准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汇总各镇(街)的数据后送市财政局请款;

(四)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应由市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的50%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五)竣工后,由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建设部门、财政分局共同验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镇(街)建设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后,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汇总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请款;

(六)市财政局将房屋修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余下款项下拨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七)各镇(街)配套的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按工程进度拨款给住房困难家庭;

(八)结算后,修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村一级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九)交付使用。

第四章 年审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或实施租金核减当月,主动向镇(街)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可以调整保障方式;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面积或补助资金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镇(街)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腾退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廉租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住建局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建设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承租之日起至退出廉租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享受租金核减的,追回已核减的租金;

(四)享受房屋修葺的,追回房屋修葺费用。

申请人存在前款情况的,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市住建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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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决定立即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尼日利亚政府和人民以及整个非洲人民,反对在非洲的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维护所有非洲人民的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决心致力于反对世界上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的斗争。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驻阿联大使         驻 阿 联 大 使
     柴 泽 民        奥斯曼·阿赫马杜·苏卡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二月十日于开罗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9〕1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规范“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和审批,保证和推动“百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82752369。



附件: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 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百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百镇建设工程”建设镇政府,相关规划设计单位。

附件:

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

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 首批建设镇(简称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简称城关镇)总体规划包括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其他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

首批建设镇规划审批前,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三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五条 组织编制城关镇总体规划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组织编制其他镇总体规划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六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镇总体规划期限为2020年,同时要明确2010年、2015年二个时段的实施目标与规划方案,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镇的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八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规划纲要;

(二)依据审定的规划纲要编制规划成果。

第九条 编制镇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的思想,体现安全环保的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耕地和生态、人文环境,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条 编制规划应当具备当地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市、县及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规划审查与批准



第十一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其他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镇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应少于三十日,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四章       规划内容和成果



第十五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内容和成果按《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纲要除应满足《吉林省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预测县城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

(三)分析县城职能,确定县城性质和发展方向;

(四)分析论证县城建设用地扩展方向,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划定县城规划区范围;

(五)确定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六)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县城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七)提出县城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县城主要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不同时段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县城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十七条 其他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综合分析镇域发展条件;

(三)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四)预测镇域和镇区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提出分阶段城镇化目标;

(五)提出镇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和管制分区方案;

(六)提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

(七)提出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的原则与策略;

(八)提出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策略;

(九)分析镇区职能,确定镇区性质和发展目标;

(十)确定镇区建设用地标准,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十一)提出镇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设施不同时段的建设目标;

(十二)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镇区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第十八条 城关镇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不同时段的发展目标,预测县城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

(二)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范围;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五)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安排和建设标准与规模;

(六)提出可满足工程立项要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等专项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对外交通和公共交通、邮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设施建设的目标和布局,划定各类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七)确定绿地系统、水源地、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划定各种功能绿地、水源保护、河湖水面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范围,并提出保护措施;

(八)研究危房改造与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设标准;

(九)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与工程建设标准;

(十)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估算工程投资;

(十一)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十二)提出规划实施步骤、空间发展时序和措施、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禁建区与限建区范围,道路红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绿地系统与水源和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城关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其它镇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镇的发展条件。综合分析镇的区域地位、自然条件、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产业结构、建设现状,评价镇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提出镇的发展优势和限制因素。

(二)明确镇的产业发展目标。提出镇产业发展结构和发展重点,确定镇域生产设施的空间布局。

(三)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的管制要求和管制措施。

(四)确定镇域人口策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的人口数量,统筹人口的空间分布。

(五)划定镇区的规划区范围。在确定镇区分阶段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与规模的基础上,明确镇区规划区范围。

(六)制定镇域村庄布局方案与建设目标。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布局,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七)提出镇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规划要求。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八)统筹镇域各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提出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健身、医疗、防疫、养老、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卫、垃圾收集与处理等。

(九)提出镇域防灾减灾要求和原则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与气象灾害防治等。

(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有关建议。包括促进发展的政策,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手段和途径等。

第二十一条 镇区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各中心村、基层村建设用地标准,镇域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应作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其他镇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二)确定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划定道路红线,明确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确定广场、停车场等道路交通设施的布局与用地安排;

(三)确定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各项市政公用工程系统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建设方案、用地布局和界线,明确各类管线的位置、管(线)径,并进行管线综合;

(四)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超市等的用地安排和建设规模与标准;

(五)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历史文化名镇应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六)提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

(七)研究危房改造与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设标准;

(八)提出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及环境卫生治理的要求并做出具体的安排。

(九)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估算工程投资;

(十)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步骤、空间发展时序和措施、政策建议。

第二十三条 道路红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绿地系统与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其他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应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内容)。

(一)镇区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2000至1:5000)包括:

1、综合现状分析图;

2、用地布局规划图;

3、道路系统规划图;

4、工程设施规划图(城关镇应分别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图);

5、管线综合规划图;

6、环保与防灾规划图;

7、近期建设规划图。

(二)镇域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5000至1:10000)包括:

1、镇域现状综合分析图;

2、镇区规划区界线图;

3、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4、镇域布局规划图。

第二十五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吉林省建设厅2003年12月发布的《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建制镇规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