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2〕46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和《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例会制度》等4项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对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管理。为做好上述件的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程序简便,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管理
程序较为复杂、当天不能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限办理。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3.窗口单位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查;
4.窗口单位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管理
需经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基本建设、企业设立的项目,分别按《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和《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他联办事项参照三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上报件的管理
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采取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审查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在上级批复前,要将联系情况每隔3天向当事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一次,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出合理解释。
4.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查转报的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按照三个办法的规定实行并联审查。
五、补办件的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中心”窗口单位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1.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
3.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管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不符合威海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中心”窗口单位可予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3.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
为将我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成规范、高效、优质、廉洁的文明窗口,按照公正、公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中心”各窗口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服务态度(20分)
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得20分。
1.不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的,每人次扣1分;
2.站、坐姿势不端正,对服务对象不尊重、不礼貌的,每人次扣1分;
3.接待服务对象不能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的,每人次扣1分;
4.语言粗俗、说脏话或不雅口头禅的,每人次扣1分;
5.冷落、刁难、训斥或讥讽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等现象的,每人次扣3分;
6.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每人次扣5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工作人员纪律观念强,严格遵守“中心”各项制度,到岗率达到100%,得20分。
1.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
2.工作时间内无故空岗,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每人次扣3分;
3.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安排顶岗人员的,离岗外出半天内作擅自离岗处理,每人次扣2分;半天以上,作旷工处理,每人次扣3分;
4.无故缺席“中心”的各种会议、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5.工作时间在窗口玩电脑游戏、看非业务类书刊,每人次扣3分;
6.上班时间因喝酒影响工作的,每人次扣3分;
7.其他违法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视情况适当扣分。
(三)环境卫生(20分)
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桌椅整齐,地面无杂物,得20 分。
1.窗口卫生达不到“中心”规定标准的,每人次扣2分;
2.窗口物品摆放杂乱的,每人次扣2分;
3.下班后窗口除规定摆放的物品外,还留有其他资料和物品的,每人次扣1分;
4.在窗口吸烟、进餐、吃零食,每人次扣2分。
(四)事项办理(30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要求办理审批项目,得30分。
1.应受理的事项而不受理的,每件次扣6分;
2.不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或其他条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耽误时间的,每件次扣3分;
3.对需补办的事项,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需补办内容的,每件次扣1分;
4.违反联办件办理规定,影响正常办理的,每件次扣2分;
5.不该退件而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扣6分;
6.无特殊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未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4分;
7.办理事项有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每件次扣4分;
(五)业务技能(10分)
窗口人员熟悉中心各项规定,精通业务,协调办事能力强,得10分。
1.在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考试或培训中不合格,每人次扣3分;
2.计算机操作不熟练,影响工作效率的,每人次扣1分;
3.对政策法规了解不够、理解不当,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咨询,每人次扣2分。
二、考核办法
成立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窗口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中心”窗口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窗口单位的考核评议工作。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检查评议。
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单位及窗口人员实行日考勤、周抽查、月考核。中心管理办公室每天通过电子触摸屏对窗口人员到岗情况实行上、下午两次签到考勤,每周对各窗口单位服务态度、环境卫生、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对各窗口单位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的综合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公布。
(二)服务对象投票评议。
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评议卡,由服务对象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事结果等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评议结果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根据得票率情况,打出相应的分数。
(三)组织窗口相互评议。
“中心”窗口单位每月互评一次,每个窗口单位对其他窗口按照“好”、“较好”、“一般”进行综合评价,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得票率情况,打出相应分数。
“中心”窗口单位月考核计分方法:“中心”评议分数占50%,服务对象占30%,窗口单位互评占20%,三项按其比重相加得分之和即为该“中心”窗口单位月考核总分。
三、奖惩制度
(一)考核奖励制度。
根据每月考核得分高低,给予前3——6个窗口单位“文明窗口”流动奖牌,并给予一定奖励。年终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窗口单位月考核成绩,分配“优秀”名额,由窗口单位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优秀”、“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通报批评制度。
窗口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之一。窗口单位一年内两次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建议取消该窗口人员及派出单位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对窗口单位及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有以下行为的,中心管理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1.无故旷工的;
2.服务态度不良,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3.被查实有吃、拿、卡、要等问题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
5.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退回制度。
有下列情况的窗口人员,由中心管理办公室退回派出单位,并向监察、人事部门通报:
1.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2.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的;
3.因违规违纪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严格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中心”行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每日考勤。“中心”在一楼设置电子触摸屏,实行上午、下午两次签到,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原则要提前10分钟到岗,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即为迟到,不到规定时间离岗即为早退。
二、上班期间,“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串岗和擅自脱岗。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出勤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三、“中心”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填写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窗口单位负责人签批;请假一天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签批;请假二天以上的,须报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批。请假人员归岗后应及时销假。
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内部不能调剂的,应通报窗口部门带队领导,由窗口部门及时安排顶岗人员。
未经请假,离岗半天以内(包括半天)的作擅自离岗处理,半天以上的作旷工处理。各类请假手续均须及时送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备案。
四、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予以公布。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例会制度
一、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例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由进驻“中心”的部门负责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
二、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
三、会议内容:
1.研究、处理“中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工作情况或专题调查情况的汇报,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窗口的审批工作;
3.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
4.审定以“中心”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或请示;
5.需由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中心例会的会务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并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整理、编写会议纪要和简报。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和“中心”窗口应抓紧办理,并及时向主任、分管主任汇报办理情况。督查科负责督促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吉林省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中外投资者。
第四条 处理外商投诉案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讲求效率。
第二章 受诉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投诉办)和各市州投诉部门为投诉案件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诉机构)。
第六条 省投诉办在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州受诉机构在其市州相应机构或市州政府指定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投诉办代表省政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提供必要协助。
第八条 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投资者为省直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诉案件,由省投诉办处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受诉机构处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所在市州受诉机构处理;省投诉办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诉案,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一)省投诉办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二)经本级政府授权,起草或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的规章、政策、办法等。(三)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跟踪督办。各市州受诉机构要向省投诉办及时报告情况。(四)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解答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政策、法规等问题。(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投诉的重要问题,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意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 各级受诉机构要选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业务,了解国际惯例,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的人员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
第三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产生异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要求提请受诉机构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解决的,均可投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投诉:(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三)正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投诉时必须持有投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书面、传真等方式投诉。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姓名)、投诉事项,并附相关资料。
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投诉人有权撤回已受理的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第十七条 投诉人也可向相关部门、单位直接投诉,请求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单位,要在诉案处理完毕后10天内,将诉案情况及处理结果按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送交省投诉办或市州受诉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不得就同一诉案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诉机构投诉。
第四章 处理投诉的程序
第十九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将诉案及时分送应对该投诉事项负责的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办理,并负责督办。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的投诉,由受诉机构负责协调、督办。
第二十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筹建、经营、管理、清算的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要本着依法、公正、热情的原则处理好应由自己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十一条 受诉机构在接到投诉后,答复投诉一般不超过30天。如因投诉事项复杂,30天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直到投诉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受诉机构申请复审。接到投诉人复审申请书的受诉机构,应在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上级受诉机构有权改变下级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管辖不明而错投的诉案,收到诉案的部门要及时将诉案转交应受理此案的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受诉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诉案,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诉案,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可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诉机构可终止处理:(一)经受诉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二)经查证,投诉内容不实或投诉事项不能成立的;(三)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受诉机构联系及配合的;(四)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五)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六)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诉案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七)其他应终止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投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