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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04:13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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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加速培养和选拔人才,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待业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开学路,鼓励自学,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培养和选拔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特制订《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委员会”)。其任务是: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方针、政策和考试标准,确定与公布考试专业和课程,指定担负主考的高等学校,提
出考试办法,颁发单科合格证和毕业证书等。
第三条 自学考试委员会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第二教育局;区、县不设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常工作由区、县教育局负责。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包括报名、考场选用、试卷印制、考试、组织阅卷、评定成绩和考分登记、统计等事宜)。
第五条 为了统一部署、协调和推动自学考试工作,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员和担负主考的高等院校教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合办公会议,并形成制度。

第三章 主考高等学校的任务
第六条 座落在我市的高等学校要分别担负不同专业的自学考试的主考工作。其任务是:拟定有关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规定考试科目;负责命题、阅卷;制定评分标准和考试纲要;推荐学习参考书目;提出教学实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要求。与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单科合格
证和毕业证书。
为了帮助应考人员自学和准备考试,主考高等学校还要负责推荐、选定以及编写、出版各种教学材料和自学指导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市属在外地的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职工,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参加考试。报考人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四化服务,并具备所报专业应有的业务水平

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准报考。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
病残应考人员,要报考适于本身工作的有关专业。
第八条 报考人员在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考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交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的报名费、教材费、来往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第九条 报考人员在一次考试中可申请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下一次的考试。
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某一课程的免试。过去在各类院校所取得的成绩(学分),均不得作为自学考试的成绩(学分)。
第十条 自学考试是一项关系到为四化建设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工作。为确保质量和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建立严格的考场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报考人员要严格遵守。对违反纪律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命题、阅卷等有关人员泄密、徇私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历、使用和待遇
第十一条 学历分为大学本科和专科两种。
第十二条 评定考试成绩,以课程为单位,采用学分累计制。凡经过高等教育自学单科考试,成绩及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担负主考的高等学校联合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承认其所得学分。所得学分或课程总数达到规定要求,政审、体检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担负主考的高
等学校审核后联合颁发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发〔1981〕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的报告》规定:“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
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和
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委员会所需经费列入全市教育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我市各类职工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宣传、教育、出版、发行、图书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举办各种学习班、辅导站、自学丛书橱窗、专刊(栏)等,为自学人员创造学习条件。
有志于自学的同志,应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坚持业余学习。
各类职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有实验场地的工厂、企业,要为自学考试提供实验、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经过一段实践,再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198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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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有关要求。

(二)有效使用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规范管理健康档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建立健康档案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并加强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四)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逐步推进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鼓励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研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把建立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和方案,确保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管理组织和辖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三)完善经费保障措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将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落实相关经费。健康档案的保管保存、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经费的拨付应当与健康档案建立的数量和质量等考核结果挂钩。

(四)加强健康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开展针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强化居民健康档案相关政策、知识和技能等,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术和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收集、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建立、使用和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检查评估,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卫生部将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在少量笔迹中的作用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罗方英

内容摘要:在少量字检验中,正确把握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的运用,系统分析检材,全面选用特征,换位思考,拓宽鉴定思路。

少量字笔迹经常存在伪装、摹仿等现象,书写人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刻意隐藏自己的书写习惯。长期以来,在文检工作中,少量字笔迹检验历来是难点之一。笔者在多年的文检实际工作中发现,在少量字迹这类案件中,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在伴有伪装、摹仿等现象的少量字笔迹检验,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的价值非常高,有时甚至高于汉字特征的价值。
一、案情简介
2000年4月24日,笔者受理了一起债务纠纷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二审上诉人提供的市建设银行1987年8月29日、31日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不是他本人所写,故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民行科将此付款委托书送交我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经笔者鉴定,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不是申诉人本人所写,而是他人摹仿申诉人的笔迹。
二、检验经过
在这起练习摹仿笔迹鉴定中,由于摹仿人的书写水平高,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的笔迹在字体、字形、笔画、笔顺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这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在大量收集原始样本与检材进行认真细致比对,笔者发现,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虽然与样本汉字一致,但在单字的起收笔的照应反射动作及笔力分布等细小特征上,两者反映明显差异。在阿拉伯数字的写法上,如“6、2、4、9、8、0”的起收笔;运笔方向明显存在差异点。结合文字整体布局,检材字迹行例右上扬、人民币(大写):缩头两个字书写,样本字迹平行、平头书写。经过反复比对,综合评判,作出否定结论,事后证明结论是正确的。
三、几点体会
l、文字布局的规范程度表现书写人的文化素养、知识、审美观和个人习惯,无论人们怎样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文章优与劣,在文字布局上都有自己的规律。儿童从提笔就有他自己的文字布局,随着成长阶段由“初学——提高——定型”,经过不断地、反复地练习,形成为自动化的运动,最后形成动力定型。动力定型的稳定性决定了书写习惯一旦形成,便很难改变。
2、当书写人出于某种目的,对所书写的笔迹进行伪装变化时,往往只注意对汉字的伪装变化,书写入只是感觉到汉字笔迹会被人看出像不像,却忽略了对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的伪装变化。一些书写水平较高的人在对笔迹进行伪装变化时,只注重对汉字的字形、运笔、笔顺等方面的变化,不注意对笔划简单的阿拉伯数字进行伪装变化,更不会注意到文字布局的伪装,即使稍具有文检常识的人也不会注意文字布局的伪装变化。这些都决定了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价值在某些程度上要高于一些汉字特征的价值。
3、在少量笔迹,尤其是存在伪装变化的少量笔迹检验中,仅用单方面的特征比对很难做出正确的结论,要注意寻找发现每一细小特征,变少为多,变不利为有利,科学、客观地综合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