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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1:25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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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有列下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渔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其中炸鱼、毒鱼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罚款,电力捕鱼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按每船(竹排或木盆)次5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
(三)擅自捕捞、收购、出售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船的,处以50元至150元罚款,使用机动船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渔具。
(六)不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场所等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船的,处以25元至50元罚款,使用机动船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
(七)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捕捞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超过总渔获物5%的,除没收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外,并按超捕渔获物每公斤2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九)擅自捕捉或者销售、贩运天然水域幼蟹、幼蚌的,除没收渔获物外,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偷捕、抢夺或者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在养殖水体钓鱼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渔具、渔获物,并按每人次5元至20元处以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水上作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核收各类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草洲管理费和渔船检验费须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只能用于渔业建设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的草洲管理费只能用于草洲维护和资源的保护;征收的渔船检验费全部用于渔船检验事业,不得移作他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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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六种机电产品进口实行登记管理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国家对六种机电产品进口实行登记管理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为配合部分行业调整产业结构,规范进口秩序,加强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于1997年12月24日发出联合通知,对棉纺细纱机等6种产品的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管理。
通知要求,自1998年1月1日起,凡进口该通知附件所列产品,一律由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海关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并盖有“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附件: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的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棉纺细纱机 8445.2010
2 喷气织机 8446.3050
3 X射线断层检测仪(CT) 9022.1200
4 挖掘机 8429.5200
8429.5900
5 高速客船 8901.1010
6 离心式压缩机及80吨活
塞力以下的氢气压缩机 8414.8090



1998年1月1日

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施行。
为办好户外广告,使之符合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美化广州的要求,必须加强户外广告、招贴广告的管理工作,望各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此项工作。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报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我们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作了修改。现报上,请审核,并予批转。

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利于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促进广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建筑物、墙壁和在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招牌、招贴、布幅、临街橱窗等形式,设置和张贴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经营(包括专营、兼营、代理、制作)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发给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未经登记或申请登记未获批准者,不准承办广告业务。
四、路牌广告、霓虹灯广告场地的安排,应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公安、市政等部门和场地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
五、各部门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经济性的或公共性宣传的路牌广告设施,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属经济性路牌广告设施,由市(县)广告管理部门统一设置。
广告经营单位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的路牌、霓虹灯广告,须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扩建或迁移。
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本身场地范围内自行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包括伸出路面和设在马路两旁人行道上方的招牌),须报经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广告登记证”,方可施工。广告与招牌上所标企业名称及经营项目,应与营业执照
核定的相一致。需要在本身场地范围以外登记挂的户外广告,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
七、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市容观瞻、园林绿化。伸出马路面的招牌、霓虹灯、灯箱等设施,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在最大风偏时其净距不得少于1.5公尺,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不得少于50公分,距离墙壁外侧一般不得超出1.8公尺,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
公尺;设在马路两旁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公尺。
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八、户外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
九、在市(县)统一规划的范围内,场地主管单位应积极支持广告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暂定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营业额的百分之十五。广告经营单位与场地主管部门签订租用场地协议,须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广告的收费标准,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广告经营单位对各类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经营单位承接业务时,严禁用非法手段争揽生意和搞不正当竞争。
十一、户外的广告,其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设计绘制要美观大方,设置安装要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要及时维修翻新;路牌牌面的右下角,应标明登记编号和经营单位、绘制单位名称。
十二、禁止在市区内墙壁上涂绘广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需在郊、县地区墙壁上绘制广告的,须向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广告登记证”,方可在指定的地点绘制。
十三、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广告营业额百分之一,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自行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单位、个人在公共广告栏贴广告的,均须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属自行设置的户外广告,路牌每平方米半年交费一
元,霓虹灯、灯箱每平方米半年交费二元(小于一平方米,均按一平方米计)。招贴广告的收费标准,详见《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管理费取之广告,用于广告管理事业的开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要将广告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如实向当地财政局报告。
十四、各部门设置的文化、交通、卫生等广告路牌,应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可免收广告管理费。
十五、凡违章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拆除广告设施、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广告经营证照等处理。
十六、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危及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广告设置单位应负责赔偿损失,并负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为美化广州,保持市容整洁美观,把广州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安定、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张贴的下列各类广告,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一)经济广告,如推销商品或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和服务的广告,展销会、交易会等广告;
(二)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如招生、文艺、出版、体育展览会和行医等广告;
(三)社会广告,如招聘、征婚、挂失、寻人、对调工作、启事、声明等广告。
二、户外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
三、需要张贴上述各类广告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须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或标志,方可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外地来穗张贴广告的,也应照此办理。
四、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广告栏内;不准在广告栏以外的树木、电杆、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
五、申请张贴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等广告,须持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广告,要出具营业执照(或副本),超越经营范围的产品,不得张贴广告;
(二)民间职业剧团(包括农民业余剧团)、民间艺人的营业性演出广告,应出具县(含县,以下同)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演出许可证;
(三)各类补习学校、辅导班以及私人办学的招生广告,应出具县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
(四)社会办学性质的各类大专、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证明;
(五)私人行医的广告,应出具县以上卫生部门的证明。行医广告,不得宣传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
(六)中西药品的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证明。
六、招贴的广告最大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管理费标准:以十张计,全开二元,对开八角,四开四角,八开二角(小于八开按八开计),不足十张者,按十张计算。
七、企、事业单位需印制招贴广告的,须事先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广告准印证”后,方可付印。印刷时,须在广告上印有广告批准文号,署具张贴日期。
八、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广告时,要保持整齐美观,不得复盖未超过一周时间内的广告。
九、工商企业(如商店、展销门市部等)营业所门前,不得使用挂牌、立牌等形式出示广告,也不得在墙壁、楼柱、门窗上乱贴或涂写广告。
十、按规定设置的公共广告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或作其他使用。
十一、凡违章张贴广告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并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