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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具体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6:50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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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具体试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具体试行办法

1979年5月1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加强礼品管理和做好处理工作,特拟定如下办法:
一、总局各单位涉外人员一般不主动送礼
对外国代表团、团体、厂商和技术人员出于友谊赠送的礼品可以接收。属小费性质的馈赠,应予拒绝。所接受的礼品,原则上应当归公,不应归个人所有。
总局涉外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外国人赠送礼品。
二、礼品的管理:
1.总局外事办公室设专人管理,分类、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以防散乱、损坏、变质和私人占有。做到帐目清楚,件件落实。
2.礼品一般不得借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礼品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持借条作证,限期归还。
三、接收礼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有全国重要纪念意义或展览价值的礼品,机器设备等重要药品物资,以及金银珠宝等贵重礼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2.可供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应用和有研究参考价值的礼品,如仪器、技术资料、样机、专业书籍及各种工具等等,一律由总局外办统一分类登记保管,根据需要,由总局外办报请领导批准分配给有关业务单位和研究部门使用。
3.价值较高的个人消费品,如收、录音机、照像机、望远镜、手表、闹钟、服装、衣料和其它物品,统由外办收管,必要时经总局领导批准,可参考国内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按五至七折价,在内部处理。处理时应酌情优先照顾受礼人的需要。遇有特殊情况,经总局有关领导批准,对受礼人可少收或免收价款。所收价款按规定上缴。
4.价值不多的零星物品,如:烟、酒、食品、打火机、小手工艺品、化妆品、头巾、小玩具、园珠笔以及一般书籍、杂志、画册、照片、纪念品等,由总局外办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受礼人或统一分配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5.外宾赠送的礼品,一律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四、我国出国考察团、组和接待来访外宾需赠送礼品,价值一般掌握在每人10元左右。接待来访外宾,一般不送礼品,如确实需要时,经总局领导批准。
五、本办法若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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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1997年6月
24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焰火及其代用品。
第三条 在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以及近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近郊区的范围,由郊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也不得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国家、省、市的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工商、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六条 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前项规定处罚;
(三)利用机动车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前第一、二项规定处罚外,处驾驶员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除按第八条处罚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或管教不严,致使十八周岁以下的没有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监护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严加管教。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未成年人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

(1997年5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4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一、第三条删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国家、省、市的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三、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的“经营”修改为“销售”。
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前项规定处罚;”。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除按第八条处罚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6月24日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简介(三)——损害救济及费用承担

阚凤军


笔者曾参与处理中国企业被美国消费者提起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众所周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两者法律制度,包括产品责任等亦存在一定的区别。现根据本人的理解,就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救济措施介绍如下,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 救济措施
金钱赔偿是产品质量案件主要的救济措施,当然也包括禁令/宣告救济等。

二、 损害赔偿的范围
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经济赔偿是为使原告恢复到如果没有受到产品损害时的状态,包括医疗费、收入损失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就原告因产品损害所遭受的痛苦赔偿。原告可以就损害产品本身及其他遭受的损害的产品请求赔偿。最后,原告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以惩罚被告的危害行为,威慑其未来的错误行为。

三、 惩罚性赔偿
美国大多数州,原告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I当然,原告必须通过有说服力或优势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是恶意的。 许多法院在判令惩罚性赔偿之前需要进行实质损害的评估。美国有38个州已经启动惩罚性赔偿的改革。 包括加利福尼亚的一些州,通过立法要求原告在提起惩罚性赔偿之前,需要提供初步表面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责任。 一些州就惩罚性赔偿设定上限,赔偿额度介于补偿性赔偿额的1-5倍。其他一些州通过立法,允许陪审团决定是否给与惩罚性赔偿,并由法院决定赔偿金额。

四、 同一产品质量损害事件赔偿上限
美国没有就产品生产者就同一损害赔偿的事件设定赔偿上限,但一些州对于非经济赔偿设定上限。

五、 诉讼和解特别规则
包括集团诉讼和解在内的一些诉讼和解需要法院批准。法院在涉及未成年人及无民事
能力的个人案件中也可以要求就诉讼各方达成的和解方案进行审批。

六、 诉讼费用承担
胜诉方可以就诉讼费用及开支获得赔偿,包括法院职员、记录、打印复印、证人费用
等。尽管一些法院规定败诉方需承担律师费用,但在产品质量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用基本上是不会获得赔偿的。


阚凤军律师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