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由我市法律方面专家学者、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和执业律师等组成。法律顾问团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受聘于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提供专业化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对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有关信访案件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机关提交的有关信访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根据需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咨询,参与审查市“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
4、为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委、办、室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6、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7、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团全体会议。讨论和研究全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参与研究新时期加强地方人大涉法工作的途径、方法。
2、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与法律顾问团的经常联系,并及时提供人大常委会工作动态情况。
3、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研究分析会,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根据需要,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
5、根据需要,就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参加专项调研、调查。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3、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守人大工作的秘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得向外公开或泄露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文件资料和有关案件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4、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此项职责无关的事务。
5、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
6、在担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期间不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关系;工作中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
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2004年联合年检工作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为了做好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联合年检的领导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外经贸局为召集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佛山海关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年检中出现的问题。
二、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3月15日—4月3日)
1、印制、发放有关资料;
2、在《佛山日报》、政府网页等传播媒体发布联合年检通
告;
3、将年检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放在各年检部门的网页上,供企业自行下载。
(二)年检部门集中办公阶段(4月5日—4月23日)
年检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三)年检数据汇总及年检工作总结阶段(5月6日—5月30日)
三、年检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局
1、负责年检的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在《佛山日报》发布年检公告;
3、印制有关年检资料(各年检部门附加的年检表格);
4、制作年检资料的电子文档;
5、负责年检数据的汇总上报;
6、拟写总结报告。
(二)市工商局
1、印制《联合年检报告书》、《“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2、向企业发放有关年检资料。
(三)市财政局
督促指导企业到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企业年度审计和验资工作。
(四)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提供联合年检集中办公场地。
其他部门根据联合年检工作的要求,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年检工作。
四、年检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年检报告书后,将年检报告书连同各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送各年检部门审核,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企业先将有关文件送外经贸部门审核。
(二)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后,认为可通过年检的,在“企业联合年检通过表”中盖章。
(三)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况的,填写“年检不予通过企业情况表”,集中办公期间每3天交外经贸局汇总后,反馈给各年检部门。
五、企业向年检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与年检报告书数据一致的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生产经营状况统计表》。未领取该表的企业到外经贸局外资科领取;
⒎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企业提交有关企业出资期限的批文。
(二)市工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一式两份;
2、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报告( 在本年度出资的企业提交);
5、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6、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审批件复印件;
7、其它有关资料。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市财政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四)市外汇管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汇收支情况表》纸质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误,并在报表上签字确认,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6、外汇收支情况表软盘(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误,并在报表上签字确认后,在软盘签字确认);
7、企业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8、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表、变动反馈表(仅限于有借用外汇贷款的企业提交);
9、企业外汇账户对账单(2003年12月31日);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五)市国税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4、查帐报告正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须先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六)市地税局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审计报告正本;
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须先到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七)佛山海关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电子件(软盘报);
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包括报关员资格证、报关员证);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5、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6、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没有经营地址;
3、开业半年以上或连续一年没有经营活动;
4、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以验资报告为准)。
对不合格企业,各年检部门应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年检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七、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联合年检各部门。
八、年检的核查
联合年检结束后,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的力度,确保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九、各区按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区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