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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5:40  浏览:8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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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
199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综〔1992〕59号《关于对遗失债券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属于以上几种票据,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而且你行在“发行通知”中明确规定,此种金融债券“不计名、不挂失,可以转让和抵押”。因此,对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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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27日,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发〔1998〕25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9号)的规定,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在进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时,可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现将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审查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类废物800元。
二、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同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有效期暂定为2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你局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71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省直单位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暂行规定

福建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福建省省直单位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暂行规定
福建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加强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省政府闽政〔1998〕38号、闽政〔1998〕32号和闽政〔1999〕178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在榕的省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的具有省城城区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定为无房户:
1.未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2.虽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3.以办公室、招待所、旅社、仓库、营业性场所作宿舍的;
4.住临时搭盖的简易房的;
5.租住私房的;
6.因法院判决应限期迁出现住房层而无房搬迁的;
7.属于落实房屋政策需要搬迁而又无房搬离的;
8.属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无住房的。
凡本人或配偶在省城或外地已分配了单元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或省直机关统配房、福州市房管直管房)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等,均属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
无房户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危房户是指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为危房的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条 购买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原则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即一般职工为7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
单身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面积标准,应按闽政管〔1999〕146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精神执行,即单身职工连续工龄达25年(含25年)以上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购买;25年以下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的50%计算,但不低于40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按家庭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本人控制面积标准上限的,超过的部分应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
第三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的住房,可按以下程序申领《省直单位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以下简称购房许可证):
到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领取《省直单位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按表中规定填写盖章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送省直房改办审批,符合条件的由省直房改办发给《购房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人凭《购房许可证》,向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向银行按揭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按《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闽直房委会〔1998〕1号)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向公积金承办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行为发生完毕后的30日内,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交易鉴证。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按申请表的规定办理有关证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负责出具证明。对出具假证明者,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购房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房屋者,收回其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概由本人负
责。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