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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药品委托代理批发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32:21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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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药品委托代理批发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药品委托代理批发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用药,现就药品委托代理批发的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营医药商业批发网点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按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划和历史关系委托基层供销社、医疗单位代理药品批发业务。
二、县级医药公司负责委托本辖区的基层供销社、医疗单位代理药品批发业务工作,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
三、受委托的具体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后,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鉴于委托代理药品批发业务属于代理行为,除委托与受委托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承担责任外,不再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受委托的基层供销社、医疗单位的经营药品法律责任由委托的医药公司承担。



199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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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地震灾区恢复生产工作,对于搞好抗震救灾,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恢复生产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任务仍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灾区恢复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把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灾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早日恢复。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地震灾区恢复生产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广泛援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加强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衔接,确保灾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早日恢复。
  (二)主要原则。
  1.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坚持恢复生产与抗震救灾急需相结合。科学评估受灾损毁情况,科学制定恢复生产方案,以修复重要基础设施、抓好农业抢收抢种、搞活商贸流通、保障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保证国家重点工程为重点,分类指导,先急后缓,分步实施。
  2.主动自救,多方支援。国家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对口支援,加大政策支持和社会帮扶力度。同时,充分依靠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受灾企业和干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减轻灾害损失。
  3.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灾区受损严重企业恢复生产,要与调整区域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相结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场需求,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发展优势产业。要与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
  4.注重安全,防范事故。加强地震监测,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安全审查验收,确保在安全前提下恢复生产。
  5.广开渠道,扩大就业。实施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服务等就业岗位,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开展以工代赈,增加就业机会,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二、主要任务
  (一)工业。
  1.分类分批组织恢复生产。组织技术力量,指导组织重点企业对厂房、设备加快检测鉴定,分批抓紧复产。基本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要尽快恢复生产;需要重建或异地重建的,纳入灾后重建规划。
  2.抓紧恢复生产要素的生产供应。加大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矿石等物资的调运力度,加快电力系统抢修进度,优先恢复供电、供气、供水、煤矿等企业生产,为全面恢复工业生产创造条件。
  3.努力确保生产救灾、重建物资企业的恢复。协调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原材料供应、产品运输等突出问题,加紧组织帐篷、活动板房、食品、消毒防疫用品、水泥、建材、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机械、饲料等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4.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对短期内可以恢复生产的重点骨干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帮扶,指导制定复产方案,尽快恢复生产。要统筹考虑中央企业恢复生产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生产要素供应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外部保障条件,以及职工安置和住房重建问题。
  5.加强对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的政策指导。优先恢复资信好、技术含量高以及劳动密集、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生产。对于受损较重、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再恢复,合理关停并转。
  6.积极组织实施对口支援。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对口支援方案,有效组织同行业、同类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企业,对受灾严重的企业进行对口帮扶。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引导东部地区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参与恢复和重建。
  7.加快工业园区恢复。对具有资源优势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加快修复工业园区的基础和服务设施,尽快恢复园区功能,为企业恢复生产和产业集聚创造条件。
  (二)农业、林业。
  1.抓好抢收抢种。积极组织和调剂农机及农用柴油、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继续组织好夏收归仓,推进夏播夏种,抓紧开展改种、补种,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应种尽种。
  2.抢修农业生产和服务设施。抓紧对农田基础设施、良种繁育设施、温室大棚、农机具等进行抢修,及早恢复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市场信息等服务。
  3.加快恢复养殖业生产。组织好仔畜雏禽的调运工作,优先保证灾区所需疫苗、饲料等物资供应,充分利用青绿饲料资源;抓紧修复受损的畜禽圈舍、鱼池鱼塘,加快补栏、补苗,尽快恢复畜禽及淡水养殖业生产。
  4.尽快恢复林业生产能力。组织抢修受损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恢复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尽快恢复受损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人工饲养大熊猫等野生动物圈舍。
  5.加强对灾区农林生产的指导和服务。组织技术人员指导、帮助开展田间和林间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自救能力;强化病虫害监测、预警和检疫工作,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专业化防治,做好有害生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6.强化动物疫病防控。继续做好死亡畜禽、鱼类和野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消毒防疫,强化人畜共患疾病的免疫工作,加大鼠害防控力度,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疾病流行。
  (三)商贸流通。
  1.尽快恢复灾区商业网点。在受灾群众集中居住地安排流动售货车、帐篷商店和板房便民商店等商业网点,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恢复原有固定商业零售网点;安排好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商业网点的恢复和商品供应。
  2.积极为灾区群众提供急需的基本生活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灾区建设一批大众食堂和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建设公共洗浴场所和洗衣网点。
  3.切实保障灾区重要商品供应。组织调运、配送食品和日用消费品等急需商品;建立农产品绿色通道,搞活农产品流通;为灾区群众提供安全、便利、实惠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
  4.维护灾区正常市场秩序。密切监测灾区重要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市场供求变化及价格走势,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
  (四)基础设施。
  1.尽快抢通灾区公路、铁路。集中力量抢通符合重建规划要求的国道、省道和通往重要工矿企业、重点林区的专用道路,加强已抢通公路、铁路的监测和维修,道路抢通工作要向乡村延伸。
  2.尽快恢复电网正常运行。优先保证骨干网架和受损严重地区电网的恢复。
  3.尽快恢复灾区通信。围绕“保县、保乡、保救灾”的工作重点,及时抢修受损通信局(所)、通信设备、传输线路等设施,尽快使灾区公众通信能力基本恢复正常。
  4.尽快恢复受灾群众集中地区的供水、排水。及时抢修恢复受灾较轻的城乡供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设置供水系统,加强水质监测,保障供水和水质安全。
  5.尽快恢复其他基础设施。加快修复病险水库、广播电视、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
  (五)金融服务。
  1.银行业。抓紧修复受损机构网点,尽快恢复金融服务;核实震前存贷款的风险状况,做好风险评估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抓紧制定和落实灾区金融机构网点、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加强银行业金融服务应急管理,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2.证券业。加快对营业网点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和排险加固;尽快恢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场地、设备等交易和服务设施;维持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交易途径通畅;妥善处理震灾死难、失踪人员家属对死难者和失踪人员证券基金期货资产的权利主张。
  3.保险业。抓紧修复保险业务系统,尽快恢复保险业务正常经营;认真做好灾后理赔服务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尽快到位理赔资金;抓紧做好保险营业网点的重建规划。
  (六)旅游业。
  1.分类制定旅游业恢复计划。抓紧恢复旅游接待能力,确定陆续恢复旅游接待的地区、线路、时间和措施,并适时公布。根据旅游基础设施、接待设施的损毁程度和接待能力,在具备条件时依次分批启动旅游接待。适时开展旅游宣传促销,逐步恢复旅游市场信心。
  2.强化旅游安全。恢复旅游接待必须通过安全检查评估,加强旅游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应急响应和紧急救援准备。
  3.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管和服务质量投诉受理,恢复旅游接待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接待能力、环境承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范围之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的严峻形势,树立全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继续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的同时,把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恢复生产领导体制,统一指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完善恢复生产的具体方案。
  (二)注重协调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恢复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三)制定扶持政策。鉴于灾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地震中财产损失巨大,恢复生产任务繁重,需要在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贷款贴息、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就业援助、产业政策以及对困难国有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请财政、税务、金融、社保、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十六次会议精神,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审计、监察部门要适时开展恢复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及时处理违法违纪问题。进一步强化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监察。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恢复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1984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为了加强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房屋修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我部委托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现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为加强修缮施工单位的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修缮施工单位从承接任务到竣工交验全过程的施工管理。
1.承接任务与施工计划
1.1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修缮施工单位主要承担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施工任务,也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承接任务。
1.2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在经营管理单位和修缮施工单位之间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制,使它们之间有相互选择的自主权。
1.3双方之间必须签订承发包工程合同,以建立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明确各自的经济责任。
1.4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改变,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主管部门有权仲裁;仲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处置。
1.5工程合同一般应包括:承包方式、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及物资供应、结算方式、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条款、保修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其它经济技术责任。
1.6修缮施工单位在承接任务后,按照最佳经济流程的要求,自行编制并实施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编制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时,对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的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工程,应优先安排施工。
2.施工组织与准备
2.1在开工前,双方均须作好前期准备,其内容与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
2.2修缮工程应区别不同规模、技术要求的繁简程度,分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或小型工程施工说明。
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或小型工程施工说明,均应做到:

2.3.1按照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的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选定施工方案。
2.3.2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组织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缩短工期。
2.3.3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地充分利用旧料。
2.3.4 做到冬季、雨季施工有措施安排,现场充分利用旧有建筑物,减少临时设施。
2.3.5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4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2.4.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地点、面积、投资、修缮工程内容、工期、主要工种工程材料设备及用户搬迁时间等。
2.4.2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2.4.3 施工任务的组织分工和安排,总、分包的分工范围,经营管理、修缮施工和设计单位的三方协作关系。
2.4.4劳动力组织及需要量计划。
2.4.5主要材料、预制品、施工机具需要量及旧料代用计划。
2.4.6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计划。
2.4.7施工用水、用电、燃料解决办法。
2.4.8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其内容包括:
a.标明应清理的现场障碍物。
b.给定定位坐标。
c.地下管网情况。
d.水电源的接设。
e.消防设备位置。
f.现场材料的存放位置和道路的设置。
2.4.9 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2.4.10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5 一般工程施工方案的内容:
2.5.1 工程概况。
2.5.2 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节约、冬季雨季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措施。
2.5.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2.5.4主要材料、劳动力、施工机具需要量和进场计划。
2.5.5施工平面图。
2.5.6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6小型工程施工说明的内容:工程概况、结构安全检查、房屋破损鉴定情况、修缮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材料配置。
2.7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或小型工程施工说明等一经确定,生产、计划、技术、物资供应、劳动工资和附属加工等部门必须围绕上述设计、方案或说明作出相应安排。
3.施工调度与现场管理
3.1施工调度是以工程综合进度计划为基础的综合性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3.1.1 检查、监督计划和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促进生产活动。
3.1.2 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矛盾,搞好协作配合。
3.1.3 组织好运输、劳动保护、天气预报、防寒降温等工作。
3.2现场管理是以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或小型工程施工说明为依据的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3.2.1 修建或利用各项临时设施,组织安排施工衔接及料具进出场,节约施工用地。
3.2.2 按计划拆除旧建筑,排除障碍物,清运碴土等。
3.2.3 注意生产与住用安全,在拆除旧建筑时,处理好毗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关系,做好施工防护标志。
3.3 现场管理要指派专人,负责文明施工,自始至终负责到底。
4.技术交底和材料、构件检试
4.1 在工程开工前,修缮施工单位应熟悉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并参与经营管理单位组织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将在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解决的措施等,做好会议记录或纪要。
4.2 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
a.设计、方案、图纸和说明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b.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是否合理,图纸和说明是否清楚,土建和设备是否配 套,尺寸和标高有无差
错。
c.新旧建筑与相邻建筑、地上建筑与地下构筑物之间有无矛盾。
d.技术装备条件是否可行,能否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4.3设计、方案、图纸和说明经会审确定后,不得任意修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差错,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签证制度,并均应具有文字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4.4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验工作:
4.4.1 凡有出厂证明或检验报告单的,原则上不需检验,但对性能容易变化,或由于运输影响、储藏过期可能变质的,仍须经过检验,在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
4.4.2凡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砌筑砂浆必须按规定作试块检验。
4.4.3对成品、半成品要严加检验,不合格的,预制加工单位不准出厂,修缮施工单位不准使用。
4.4.4 要充分利用旧料,但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4.5 各种试验、检验、测量仪器和量具等,必须做好定期和使用前的检修、校验工作。
4.6 房屋的各种附属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检查、测试,做出记录,妥善保管。
5.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
5.1 修缮施工单位均应分别设立质量及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分别配备质量及安全检查人员。
5.2 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必须坚持标准,参与编制,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执行操作规程;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不遵守施工规定和操作规程的,有权制止。
5.3 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对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特别是基础和结构的关键部位,一定要经过检查合格,做好原始记录,办理签证手续,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5.4发生质量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重大事故要查清发生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开展质量教育;对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责任。
5.5对已交验的工程要实行质量回访,按合同规定负责保修;在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而造成的返工,不另收费用。
5.6安全检查机构或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经常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真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7修缮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新工人未经安全操作的培训,不得上岗。
6.基层管理
6.1基层管理的任务:
6.1.1 根据承包任务的需要,建立纵横交错、奖惩分明的岗位经济责任制,从修缮特点出发,合理组织施工。
6.1.2 充分利用旧料,不任意扩大修缮范围,降低工程成本。
6.1.3 加强质量和安全的具体管理,制定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
6.1.4 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文明施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6.1.5 组织职工的技术业务学习,关心职工生活。
6.1.6 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6.2 基层管理要实现下列要求:
6.2.1 认真履行合同。
6.2.2 质量达到标准。
6.2.3 劳动效率达到或超过劳动定额。
6.2.4 材料消耗低于施工预算定额。
6.2.5 杜绝重大伤亡,降低事故频率。
6.2.6 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各项原始资料齐全。
7.竣工交验
7.1工程完工后,都要根据《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进行竣工交验,不合格的不准交工。
7.2修缮施工单位在工程正式交验前,均应预检,对整个工程项目、设备试运转情况及有关技术资料全面进行检查,凡存在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定期解决,然后才邀请发包、设计单位正式验收。
7.3竣工交验的依据一般应包括:
7.3.1工程合同。
7.3.2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及有关图纸或技术说明。
7.3.3会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材料试验报告单,隐蔽工程验签记录,房屋设备安装试调和试压记录等技术资料。
7.4竣工交验标准:
7.4.1全部完成合同及设计(方案)要求的工程内容,质量符合标准及设计(方案)要求。
7.4.2具备住用条件,达到门窗开闭灵活严密,灯亮、水通、煤气通、烟道通、暖气热、装修设备完好,场地整洁,排水、道路通畅,余料弃土清理完毕。
7.4.3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7.4.4作出质量评语,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7.4.5原有修缮设计正式图纸的工程,要提交竣工图。
8.技术责任制
8.1修缮施工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大型修缮施工单位可设置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队长(或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中小型修缮施工单位也应逐步实现技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8.2凡实现分级管理的大型修缮施工单位,其技术负责人接受上级技术负责人的领导,全面负责本级范围内的技术工作,有权对其负责的技术问题作出决定
8.3各级技术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8.3.1总工程师
8.3.1.1组织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各项管理制度。
8.3.1.2领导编制和实施各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审定有关修缮施工的重大技术措施。
8.3.1.3主持重点项目的会审、定案及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8.3.1.4主持公司级的重大技术会议,解决修缮施工、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处理重大事故。
8.3.1.5领导技术培训,对技术人员的安排、晋升、奖惩等方面参与意见。
8.3.2主任工程师。
8.3.2.1组织技术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施工规范、规程及其它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3.2.2组织图纸会审,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8.3.2.3主持技术会议,处理较大的质量和安全的技术问题和事故,组织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8.3.2.4主持主要工程的质量检查、重点隐蔽工程预检和竣工交验。
8.3.2.5组织技术培训,对技术人员的安排、晋级、奖惩等方面参与意见。
8.3.3技术队长(或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
8.3.3.1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组织编制一般工程施工方案,施工预算。
8.3.3.2负责按图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3.3.3负责单位工程的测量定位、抄平放线等工作。
8.3.3.4进行质量与安全检查,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处理质量安全事故,并向上级报告。
8.3.3.5负责汇集并提供各项原始资料及统计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