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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5:43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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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办)、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现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4、GF—91—0405、GF—91—0406、GF—91—0407),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GF—91—0404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4(续)〕组成,适用于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5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水货物联运运单〔GF—91—0405(续)〕组成,适用于
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GF—91—0406水路货物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7水水货物联运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
附件:(略)



199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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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民航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含售票处、货运处等)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经上级企业法人授权并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持上级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及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的批件,向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企业×分公司××营业部(售票处、货运处)。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太原设立的售票处名称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原售票处”。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文件、证件及事项的核定、登记收费等事宜,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的分支机构可结合年检进行规范。



1999年8月18日

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2003年9月12日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电网发展的新形势,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电网安全的重要指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电力生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应急机制,充分利用安全性评价等手段,切实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现行各项规程、制度和各级电网调度规程、规定。强化统一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运行秩序。各有关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要提高各级电网调度人员和厂站运行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坚决杜绝误下令、误操作等人为责任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强化细化电网安全分析,开展互联电网特性研究,适应大区电网互联的新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对电网特殊运行方式的研究并落实应对措施,及时校核相关安全控制标准和安全控制措施的适应性,确保电网在可控的安全范围内运行。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电网运行管理,各级调度机构和厂站运行人员要加强对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实时运行监视,严禁超稳定极限和设备能力运行。严格按照电能质量标准和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控制电网频率和中枢点电压。做好负荷预测工作,合理安排机组发电计划和负荷控制方案,保证电网在高峰负荷期间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

第五条 加强对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技术监督,从设计和建设等各环节着手,不留隐患,把好设备投产验收关;作好定值整定、预试和校验等各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等有关反措的要求,提高设备运行水平;加快二次设备更新改造步伐,提高设备技术水平。确保在电网发生故障时,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正确动作。构筑可靠的保证电网稳定的第一、二道防线。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稳定第三道防线的建设。合理制定本网低频(压)减载方案,定期开展实测分析工作,确保配置容量和实切容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同时深入研究电网可能出现的各种严重故障情况,根据需要落实必要的切机、切负荷方案,继续研究部署各类解列措施,防止电网崩溃。

第七条 完善反事故预案,抓好反事故演习,提高反事故能力。编制电网可能发生的局部和全网性事故的处理方案,制定并落实本网的黑启动方案,建立健全电网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反事故演习,不断提高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实际能力和效率。加强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反事故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并落实各种运行方式条件下保厂用电措施。对重要用户,要督促其完善应急措施,准备应急电源。

第八条 强化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的管理,确保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与一次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确保电网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确保远动、计量等信息的完整、准确。严格执行设备停服役申请批复制度,重视系统数据备份,做好应急方案和系统关键设备的故障处理预案,保证电网事故状态下调度自动化信息准确、通信电路畅通。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全面落实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电力调度系统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防止二次系统遭受攻击造成一次系统故障,保证各类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规范并网双方行为,重视做好与并网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及义务,依法坚持“三公”调度。加强对所属并网电厂的安全管理,加强网机协调,做到安全措施统一制定、统一部署和统一管理,做好网厂分开和市场环境下的安全校核,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