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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与收贷挂钩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1:27:19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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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与收贷挂钩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重申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与收贷挂钩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广州、深圳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26号文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兑业务时,务必与收回持有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业、单位的人民币或外汇贷款挂钩。现对上述规定再次明确如下:
对有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业或单位,不论贷款是否到期,各行必须按收购外汇额度兑现的人民币收回相应的贷款,即有人民币贷款的,必须收人民币贷款;有外汇贷款的,须用兑付所得人民币购买外汇归还贷款。
各外汇指定银行务必在兑现工作结束后,将全行系统办理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与收贷挂钩的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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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政〔200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八月一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客商(指来自衡水市境外的投资商)依法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主要指工业企业),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用地优惠

  第三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用地优惠: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利用土地的其它费用(以下简称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15%,其余85%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可延缓3年缴纳;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10%,另有60%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可延缓3年缴纳;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国内外客商投资股份不少于25%,下同),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8%,另有45%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可延缓3年缴纳。

  第四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用地优惠: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12%;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8%;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6%。

  第五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5%。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的,5年内给予与土地使用金同等数额的奖励;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3年内给予与土地使用金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三章 收费优惠

  第七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市及市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八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市及市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四章 财政奖励

  第九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分别享受以下财政奖励: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 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5%的奖励;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奖励。

  第十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财政优惠: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5%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5%的奖励。

  第十一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各具特色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衡水市人民政府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两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对此规定的贯彻方式,我局曾在《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标〔1996〕14号)中予以明确。为确
保贯彻方式的可行性,在该通知下发后,我局广泛征求了地方工商局的意见。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我局认为采用集中印刷、制作的方式在目前时机尚未成熟。
经研究决定,由我局设计并提供《两证》样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印制。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停止向我局汇款,并根据我局随后下发的《两证》样本,组织印制工作,切实落实《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9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