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56:22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字号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第三条 合伙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订立,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合伙的字号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
(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财务与会计制度;
(七)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
(八)经营期限;
(九)入伙与退伙;
(十)合伙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劳务、工业产权及其他技术出资。
非货币的出资,必须折成货币记录在合伙协议中。
第六条 设立合伙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合伙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合伙申请书;
(二)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
合伙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合伙经营应当依法纳税。
合伙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八条 在合伙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并由合伙经营使用。
第九条 合伙财产在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任何人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与其对合伙所负的债务相抵消。
第十条 合伙人为合伙经营而垫支的费用,以合伙财产偿还。
第十一条 每一合伙人按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授权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由合伙承担民事责任。
在执行合伙业务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由合伙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人擅自使用合伙的名义,进行与合伙业务无关的行为,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其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同等的决定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事务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多数合伙人同意决定。但是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二)吸收新的合伙人;
(三)申请贷款;
(四)典当、抵押或者处分合伙财产;
(五)合伙人转让权益;
(六)合伙终止。
第十四条 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合伙的事务,查阅合伙帐簿和文书。
第十五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第十六条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 入伙、退伙与合伙终止
第十七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伙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各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合伙规定有经营期限的,合伙人严重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第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退伙:
(一)死亡;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合伙除名。
第二十条 某一合伙人严重违约,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除名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应当立即进行结算,给退伙人分配其损益。结算应当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状况为准。

退伙时尚未了结的合伙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损益。
第二十二条 退伙人的利益,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退还;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以现金退还。但经合伙人与退伙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其他方式退还。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三)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
(四)因违法经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
合伙财产清算时应先清偿债务;剩余的合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或者利润分配比例返还和分配给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 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应当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清偿。
合伙人中有不能清偿的,其债务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但债权人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合伙终止后,原合伙人仍然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伙清算终结后,应当立即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合伙纠纷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的决定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分别交有关委、办研究办理:交办公厅办理的1件;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的3件(其中独办1件,主办1件,协办1件);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12件(其中独办7件,主办3件,协办2件);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5件(其中独办2件,主办1件,协办2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14件(其中独办9件,主办3件,协办2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8件(其中独办4件,协办4件);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4件(其中独办3件,协办1件)。各有关委、办应于今年10月底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交有关委、办办理的议案(35件)

附件:
  
  交有关委、办办理的议案(35件)
  
  一、交办公厅办理的1件
  钟雷兴等10名代表: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增设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的议案(第2号)。
  二、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的3件,其中:
  (一)独办1件
  钟雷兴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出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议案(第1号)。
  (二)主办1件
  卓月珍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议案(第13号)。
  (三)协办1件
  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7号)。
  三、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12件,其中:
  (一)独办7件
  1、林景华等10名代表:关于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议案(第3号);
  2、杨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7号);
  3、林亮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议案(第24号);
  4、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8号);
  5、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议案(第33号);
  6、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4号);
  7、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7号)。
  (二)主办3件
  1、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2、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7号)。
  (三)协办2件
  1、卓月珍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议案(第13号);
  2、陈全北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8号)。
  二、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5件,其中:
  (一)独办2件
  1、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泰宁世界地质公园遗迹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4号);
  2、苏寅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议案(第30号)。
  (二)主办1件
  陈全北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8号)。
  (三)协办2件
  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三、 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14件,其中:
  (一)独办9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4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
  3、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4、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工作条例》的议案(第9号);
  5、郭联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6号);
  6、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议案(第21号);
  7、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25号);
  8、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议案(第26号);
  9、王晶等10名代表:关于再次要求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8号)。
  (二)主办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定》的议案(第6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2号)。
  (三)协办2件
  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四、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8件,其中:
  (一)独办4件
  1、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的议案(第11号);
  2、郑红星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议案(第20号);
  3、陈震宙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海底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3号);
  4、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9号)。
  (二)协办4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定》的议案(第6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五、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4件,其中:
  (一)独办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九龙江流域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
  2、苏寅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出台《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1号);
  3、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5号)。
  (二)协办1件
  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2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自愿申请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鉴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