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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20:17:16  浏览:9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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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带在犬的颈部。”
第二款修改为:“犬只必须每年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持注射凭证到辖区派出所备案。”
二、第十条修改为:“养殖场繁殖的幼犬,必须在3个月内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犬牌。开办宠物医院的,还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违者由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犬用品以及全部非法收入。”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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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5号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25号)同时废止。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规定,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第三条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在收购环节征收。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第四条 执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
  (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税率为20%。
  (二)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羊绒和驼绒等的税率为10%。
  (三)果品。包括各种水果和干果,税率为8%。
  (四)原木。税率为8%。
  (五)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品,税率为8%。
  (六)食用菌。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产品。税率为8%。
  (七)贵重食品。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干贝,税率为12%。
  (八)花卉。包括观赏花卉、植物盆景等,税率为8%。


  第五条 保留“园艺产品”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园艺产品,包括药材、经济林苗木、芦笋、蚕茧和其他园艺、林木产品,税率为8%。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农业特产税正税20%的附加。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原规定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19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今年2月17日你院就《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来电话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第七、八、九条及有关条款提出对刑事申诉应当审查,由谁审查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应当首先由审判人员进行审查。至于是否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应根据申诉的不同情况,分别掌握。如刑事申诉涉及对事实和罪名的认定需要调卷审查,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以保证处理申诉工作的质量。
二、关于《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立卷,能否理解为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应否视为案件?我们认为,《暂行规定》所讲的立卷,是指立申诉卷,不是指再审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是一个大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经过对申诉的审查,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后才可作为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经过审查后决定调卷审查的,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送卷请示的,均应作为案件处理。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