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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关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6:09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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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关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人事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关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人事部



按照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9号),为保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起动的准备工作,决定在一定范围内
,对少数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在申报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目前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本人系获得省(部)级珠宝玉石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过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珠宝玉石专业论文两篇,或有重要珠宝玉石专业著作、译著(国家正式出版物);
(四)连续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工作满五年,或累计满十年。
二、认定组织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二)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认定评审表》一式三份;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条件第(三)款中要求的获奖证书及业绩材料,业绩材料总数不超过4件。
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专著(原件及复印件,有专著、译著者需提供封面、封底和版权页的复印件),总件数不超过4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在规定数额的,提出推荐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数额内,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实被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并签署意见。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认定。
(六)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者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四、认定要求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仅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首次全国统一考试之前进行一次。
(二)资格认定实行数额控制,申报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请有关的地区、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停止该单位的推荐权或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凡是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工作中出现过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者不得申报、推荐。
附件: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认定评审表(略)



19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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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六条。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字样和第二款中的“质量监督和”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数人致人损害的,一人赔偿后,受害人能否再向其他致害人请求赔偿?

胡富庭


案情

  朱某听他人传言原告赖某杨言要伤害他,便于2006年10月6日晚11时许,醉酒后纠集张某等四人来到信丰县铁石口圩“威骏”网吧 ,将正在上网的赖某叫出门外,赖某出来后,朱某及本案张某等四被告对赖某进行殴打,朱某持刀将赖某砍成轻伤甲级。同月8日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朱某由信丰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期间,朱某对于受害人赖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全部赔偿完毕,另外,朱某还自愿赔偿赖某经济损失27000元,赖某获得赔偿后,要求从轻处罚朱某,为此,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拘役四个月。本案四被告张某也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拘留,2006年10月11日因情节轻微被释放。现赖某向本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四被告再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

分歧

  原告认为,张某等四被告系共同致害人,是朱某的帮凶,四被告的行为,也直接造成了原告的伤害,但没有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张某等四被告有责任予以赔偿。尽管原告的这些损失朱某已经进行了赔偿,但从另一角度来讲,朱某也是为了在刑事判决中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因此,张某等四被告尚须对原告再予赔偿。
  四被告则认为,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朱某已向其进行了赔偿。对于同一事件、同一伤害,原告再次要求四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等四被告不应再对原告进行赔偿。理由如下:

  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及项目,侵权人之一的朱某已全部并超额赔偿给了原告,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要求四被告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以看出各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重复赔偿的责任。原告认为其医疗费等损失仅是朱某一人赔偿,本案四被告没有赔偿而提出本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为对于受害人(原告)的损害,其中任何一个或部分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足额赔偿后,其他侵权行为人即无责任再向受害人赔偿。但是如果受害人的损失,部分侵权人没有足额赔偿的,对于尚未赔偿部分,受害人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但本案中受害人的损失朱某已全部足额赔偿完毕,受害人就不能再行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