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地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4年4月在全国开展第1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活动宗旨
自1992年4月开始,全国税务系统已经连续12年开展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实践证明,税收宣传月在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保证税收改革顺利进行,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4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继续开展好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推动全社会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守税法,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理念;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遵守税法的自觉性,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依法治税,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宣传月活动主题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这个主题立意深刻,鲜明生动,与时俱进,顺应民意,涵盖了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有较强的时代感和感召力、亲和力;是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集中体现;是把税务系统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上,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为“五个统筹”大局服务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纳税人参与经济建设,依法诚信纳税,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愿望。这个主题已经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今年继续沿用这个主题并赋予新的内涵,有利于促进这一思想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三、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围绕主题加强重点宣传。一是加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宣传。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税收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推动税收事业取得新成效。要在税务系统进一步兴起学习、宣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大力宣传税务系统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二是加强税收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宣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才能开创税收工作的新局面。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拓展、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相互关系、意义和要求,深入开展税收为“五个统筹”的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宣传。三是加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质的宣传。要大力开展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宣传,开展税收与人民生活密切相连、息息相关的宣传,开展税收与建设小康社会关系的宣传。四是加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的宣传。要切实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税收宣传活动,把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落实到指导税收工作的实践中。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是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围绕税收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大力开展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税法知识宣传,要有针对性地把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到企业、社区、农村和广大纳税人;要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开展涉农税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西部大开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联系实际,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一方面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典型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适时选择一些案值高、影响力大、定性准确的典型涉税违法大案要案,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适当进行税制改革10年税收工作成就的宣传。今年是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10周年,各地要对10年来税收收入、税收管理及信息化、优化纳税服务、税务队伍建设等各方面成就进行适当的宣传,进一步展示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努力做好税收工作的情况和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形式
按照统一组织筹划与分散灵活开展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统一的宣传月活动项目,形成宣传规模和声势;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税收宣传形式,形成特色,增强宣传效果。今年税收宣传月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宣传:
(一)通过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进行集中宣传。2004年4月3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在辖区内举办“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您面对面”活动。这是由总局牵头、全国联动,以形成一定的规模、声势和影响的宣传项目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取得配合和协助;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在人员比较集中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集镇等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口号、张贴税收政策公告,进行税收法规政策咨询、资料发放、解难释疑,以各种有效方式把税法知识宣传给广大公民和纳税人,做到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二)广泛开展送税法进企业、社区、市场、农村、家庭活动(以下称“送税法活动”)。开展送税法活动是保证税法宣传效果的有效形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区分不同宣传对象,采取咨询辅导、宣讲、张贴公告、散发宣传资料、上门送政策等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把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涉农税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与人民群众生活、与企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税收政策送到千家万户。
(三)利用税务系统因特网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目前,税务系统已经拥有70多家网站,网络资源丰富,具有快捷、便利、广泛的特点。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因特网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扩大税务系统因特网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一是总局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活动,各地要组织广大纳税人积极参加竞赛,进一步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二是开设“税收·发展·小康”网上论坛。三是开辟税收宣传月专题报道栏目,主要报道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四是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税务局长网上谈税法活动”。
(四)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一是要切实发挥电视传播速度快、形象直观、可视性强、受众面广的优势,集中播出税收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新闻片以及综合文艺节目等,特别要注意利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群众参与性强的名牌栏目,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二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等媒体,开设专版、专栏等宣传税收政策法规。三是要继续利用户外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选择一些繁华公共场所,制作大型公益广告,扩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四是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画、税收宣传活页文选等宣传品开展税法宣传和送政策活动。五是要积极参与总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举办的税务歌曲征集活动。六是要发挥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活动。
(五)发挥好办税服务厅的宣传功能。办税服务厅是税收宣传的重要场所。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征期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多的特点,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电子触摸屏、发放税法宣传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
五、几点要求
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多、内容实、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确保税收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协调,密切协作。在税收宣传活动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开展好税收宣传活动,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税收宣传合力。一是要共同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宣传月活动的安排情况,取得重视和支持;二是要紧密配合,统一组织一些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统一刊登宣传公告,统一开设专栏、专版,统一制作税收宣传标语、口号、公益广告,形成声势,扩大影响;三是根据各地情况,联合印发税收宣传的相关资料,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优化组合,实现最优配置和最佳的税收宣传效果。
(二)形式与内容要有机结合。多年来,税务系统既有大规模上街宣传税法的形式,也有通过办税服务厅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还有深入企业开展税法辅导、送法上门的宣传,还有利用媒体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宣传等,都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不论采取何种宣传形式,要注重宣传的实际内容,把形式和内容融为一体。特别是要根据宣传的重点,选择有效的宣传形式,力求税收宣传内容形象化、具体化,切忌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三)坚持节俭务实的原则。税收宣传月的各项活动既要注重效果,更要节俭务实;既要通过必要的宣传形式和声势,扩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又要防止铺张浪费,劳民伤财。严禁借宣传月或税制改革10周年纪念之机搞庆典、宴请、送纪念品等活动,严禁借机出版高档画册、纪念册等,向纳税人摊派,损害税务部门形象。
(四)强化工作措施。一是加强交流。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将通过总局税务简报编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了解和掌握各地税收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税收宣传信息交流,主动、及时向总局上报信息。要加强与税务系统外部,特别是新闻媒体的沟通,在各级媒体上刊发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的情况。二是搞好督查。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活动的开展。三是及时总结。总局将对宣传月工作进行总结,请各地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税收宣传月总结、税收宣传月优秀创新项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限额2个)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附件:
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2.依法治税促发展,执法为民奔小康
3.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4.税收:共和国的血脉
5.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6.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7.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8.依法诚信纳税,是你最好的信用证明
9.有了你的纳税,才有共和国的繁荣
10.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
11.落实涉农税收优惠,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12.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13.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4.严厉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15.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聊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4〕104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聊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向社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人可以依法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根据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订出让方案,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市、县(市)监察机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职务行为实施监察。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招标人、挂牌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受让人是指已经或者正在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中标人或竞得人。
国家对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划条件。
受让人不得侵犯受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的地下矿藏、文物等国有资源、资产和财产。
第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的,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成交的,应当在政府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土地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除国家明确规定有特别限制的用地或根据当地产业政策划分应采取邀请招标以外,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规划用地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二十日,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其他主要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工本费;
(五)招标时间、地点;
(六)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七)履约保证金交付方式、时间;
(八)招标宗地交付时间和方式;
(九)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十)开标地点、时间及公布方式;
(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安排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并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
确定招标标底、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在招标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二十日,向三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经营、开发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停止开标,封存有关投标文件,并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以联合体进行投标的,投标文书中必须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串通第三人虚假投标;
(四)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五)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楚、无法辩认的。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
评标报告应于开标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应实行集体决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评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有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对投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答复,但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议情况。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中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八条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十日内将招标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当地主要报刊等媒介公布。
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不得向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四十条拍卖活动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主拍也可以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一条拍卖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竞买须知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至少于拍卖开始前二十日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地址;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利用现状;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拍卖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通知其参加拍卖。
法律、法规对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资格限制的,竞买申请人应提供资格许可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应当核对一致。
第四十四条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第四十五条拍卖土地可以设定底价或者保留价。设定底价或者保留价的,出让人应当根据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或者保留价。
确定底价或者保留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拍卖底价或者保留价在拍卖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拍卖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宗地竞买人也可以自行踏勘拍卖宗地,并对竞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委托竞买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对已发生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正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十五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该修改、更正公告作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五十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如变更时间、地点应提前变更公告或书面通知竞买人。
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拍卖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十一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或者保留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五十二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十四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竞得不成的,拍卖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十五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六条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出让金;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拍卖人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拍卖标的重新拍卖的,原竞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拍卖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价。
第五十七条拍卖结果应于拍卖结束后十日内在指定场所或者当地主要报刊、媒体予以公告。
拍卖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挂牌
第五十八条挂牌应当编制挂牌方案。挂牌方案应当包括挂牌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条件、竞买申请文书、挂牌成交确认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竞买起止时间、竞买须知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挂牌人至少于挂牌前二十日在土地交易场所或者当地主要报刊等媒体发布挂牌公告。
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人的名称、地址;
(二)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利用现状;
(三)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要求;
(五)挂牌地点、时间及挂牌期限;
(六)竞买保证金数量及交付时间、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挂牌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
(九)挂牌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挂牌人应当按照挂牌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通知其参加竞买。
法律、法规对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资格限制的,竞买申请人应提供资格许可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应当核对一致。
第六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无效:
(一)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竞买申请字迹不清、无法辩人的。
第六十二条挂牌土地可以设定底价;挂牌人应当根据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
确定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委托竞买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挂牌应当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挂牌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六十五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六)挂牌人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十六条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六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挂牌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六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七十条竞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竞得不成的,挂牌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十一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挂牌文件的规定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出让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七十二条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标的的出让金,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挂牌人重新挂牌、出让。
再行挂牌成交价款低于原挂牌成交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价。
第七十三条挂牌结果应当在挂牌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挂牌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出让人及招标、拍卖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的,出让结果无效。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或者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三)投标人、竞买人以他人的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得的。
第七十七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或者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前款行为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返还出让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七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权或者以委托交易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