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20:49 浏览: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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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大型户外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6〕第1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赋予的职责,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管理。
二、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认定,应当以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准;对于未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出意见,报当地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认定。
1996年6月5日
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科〔2008〕8号
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会议是指以科学技术内容为主题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科学技术展览是指以科研成果、科技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展示和技术交流为主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展示交流会(包括科技成果对接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科技会议和科技展览(以下简称“科技会展”)。
第四条 举办科技会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在本市举办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国际科技会议,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含150人),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
第六条 在本市举办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需由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报市科学技术局或相关有权部门审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会展,具有资格的主办方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
(一)由科学技术部及部直属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并在本市举办的,或市委、市政府要求举办的、本市科研单位或科技企业承办的,对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有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各类科技会展;
(二)由市政府科技顾问牵头并在本市举办的、能代表我国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高层次前沿科技学术会议、高技术研讨会等;
(三)由驻厦高校、科研院所举办,能促进本市相关产业发展,且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作为协办或共同承办单位的科技会展;
(四)在厦企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论坛或研讨会。
第八条 申请科技会展经费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正式报告。
(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和展览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科学技术部或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举办科技会展的批件复印件。
(四)科技会展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会展结束后,申请单位可凭相关材料及会展总结报告办理资助金额的拨付手续。
第十条 每次科技会展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会展经费缺口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接受会展经费资助的申请。
第十二条 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的科技会展,经批准后,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作为会展的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之一,并对扩大会议影响及充分发挥会议作用提出指导。
第十三条 对于举办科技会展的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与展览资助申请表.doc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3/P020080326562842963969.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2006年8月6日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同意恢复互派大使,并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乍得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乍得共和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乍得共和国政府的这一立场表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