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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7:12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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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过黑河引水管渠向城市供水的引水、蓄水设施及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黑河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区范围内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环保、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黑河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河引水系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保护资金。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河引水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引水、蓄水设施和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引水、蓄水设施保护



第七条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设施包括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黑河引水系统的蓄水设施包括水库大坝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条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蓄水设施保护区范围:

(一)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两侧外延5米的区域;

(二)引水管渠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

(三)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及水库大坝下游500米的区域。

引水管渠的控制区域为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两侧外延10米的区域。

第九条黑河引水管渠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通讯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植树、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坑、取土、挖砂、淘金、修建墓地;

(五)擅自从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黑河引水管渠控制区域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危及输水安全的行为。

确需筑路、敷设管线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引水管渠安全和输水安全的要求施工,并接受引水管渠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引水管渠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二条水库大坝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建墓地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水库大坝保护区域内修建码头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输水、泄洪等设施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水库大坝安全。

禁止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第十四条水库大坝坝顶需兼作公路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检查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河流从取水口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100米的陆域,水库从水库大坝至回水末端的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1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河流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水库从流入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000米的水域,以及河岸两侧外延200米的陆域,及其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区两侧的全部汇水坡面;

(三)准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上界以外的全流域范围。

第十七条黑河引水系统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植被、护岸林及其他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储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倾倒、排放含有汞、镉、铬、砷、铅、镍、苯并芘、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和污水;

(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剧毒废液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清洗装储油类及其他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

(六)新建、扩建排污口;

(七)新建、扩建化工、电镀、造纸、冶炼、印染、制革、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同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游泳、戏水或者开辟水上娱乐场所;

(三)开采加工金矿、铁矿及其他矿产和石料;

(四)放养畜禽;

(五)修建墓地。

第十九条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同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设立排污口;

(二)露营、野餐、旅游等游乐活动;

(三)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物品;

(四)毒鱼、炸鱼、电鱼、钓鱼,从事养殖业;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六)向水体抛撒杂物;

(七)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条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停。

第二十一条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运载有毒化学物品的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跨行政区域的黑河引水系统水源的保护管理,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黑河引水系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对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水源保护和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黑河引水系统水污染的防治与监督检查,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安全保卫,加强水源地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巡查,做好进入水源保护区的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黑河引水系统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种植养殖业、森林、旅游、卫生防疫等事项的保护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在水库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逾期不治理或者不关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关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据本条例对当事人处200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或者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黑河引水系统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黑河引水系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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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管理办法(试 行)

为认真贯彻全省干部保健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关心和爱护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保证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及时查出各种危害健康的疾病,如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传染性疾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通过体检做到对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确保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1、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工作按每两年、每三年、每四年一次的方式进行。
2、体检项目分三个年龄段,即35岁以下每四年体检一次,共7个项目;36—45岁每三年体检一次,共9个项目;46岁以上每两年体检一次,共11个项目;离休人员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共11个项目。
3、体检费用:按35岁以下、36-45岁、46岁以上三个年龄段,体检费用州财政承担的比例依次为70%、80%、90%;个人承担的比例依次为30%、20%、10%。离休人员体检费用全部由州财政承担。
三、体检范围
州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退休职工);州直所有副厅级以下离休干部(包括企业离休人员)。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含已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不包括在内。
四、定点医院
凡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在州内居住的离退休职工体检定点医院为州人民医院;凡在西宁居住的离退休职工体检定点医院指定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离退休在省外居住的人员在居住地自行选择体检医院。
五、体检时间
体检具体时间由州卫生局另行通知。
六、工作职责及程序
1、组织管理: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包括在州外、省外居住)的体检事宜由州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单位组织实施;州直离休人员(包括企业单位)的体检由州老干部局负责实施;驻宁干休所负责落实由其管理(发放工资)的退休干部与其本单位在职与退休职工的体检事宜。
2、体检费用收缴:体检费用根据所划分的体检年龄段按州财政和个人分别承担的比例标准计算。州卫生局指定专人协调体检工作并管理体检费用。属于个人应交的费用,在职和退休职工(包括在州外、省外居住的)由州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单位统一收缴后转至州卫生局;由驻宁干休所管理的退休人员和其本单位在职与退休职工,其个人所承担比例的体检费用由干休所负责收缴并统一交州卫生局;居住在省外的退休职工在居住地医院进行体检后,将体检结果(复印件亦可)及费用发票寄个人相应的管理部门(单位、州老干部局或驻宁干休所),由其相应管理部门到州卫生局统一领取州财政承担比例的体检费用,并负责汇寄给体检者本人。
3、不同年龄段参加体检人员在交足个人承担比例的体检费用后,体检定点医院根据州卫生局提供的名单按各年龄段体检项目进行相关检查。体检结束后,由州卫生局按照体检医院反馈的体检名单,经审核后协调州财政局将财政应承担比例的体检费用和已收缴的个人承担费用一并拨付体检定点医院。
4、体检定点医院要按规定的体检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并及时将体检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黄南州卫生局,州卫生局将建立干部职工健康档案。
5、不愿作检查的人员,财政按比例补助的部分不兑现给个人;已交个人承担比例费用但其后因主观原因不愿做检查的人员,所交费用一律不退还给本人。
七、补充说明
1、由驻宁干休所管理的退休职工和其本单位在职与退休职工按不同年龄段检查项目执行指定体检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体检收费价格标准。
2、在职和在省内其他地区居住的离退休职工按不同年龄段检查项目执行黄南州人民医院的体检收费价格标准。
3、在省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均执行黄南州人民医院的体检收费价格标准,州财政承担比例以外的超支部分均由本人自理。
八、附则
本办法由黄南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九、附件
(1)州计委2004年6月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基准价格》
(2)46岁以上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3)36-45岁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4)35岁以下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1)体检项目基准价格表

编号
体检项目名称
价格
备 注
1
常规检查
30.00
(身高、体重、皮肤、血压、五官)
2
肝功
45.00

3
乙肝五联
35.00

4
胸部拍片
30.00
12×15寸
5
胸部透视
13.00

6
心电图
17.00

7
腹部B超※
60.00
(肝、胆、脾、胰、双肾)
8
妇科B超
20.00
(女性)
9
血糖
7.00

10
血三脂
35.00

11
血常规
20.00
(含十八项血细胞分析)
12
电子胃镜
125.00

13
尿素氮
10.00

14
尿十联+沉渣计数
20.00

15
血型
5.00


健康档案
4.00

合计

476.00

※其中包括“超声检查彩色打印”费25.00元/人(次)

(2)46岁以上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编号
体检项目名称
价格
备 注
1
常规检查
30.00
(身高、体重、皮肤、血压、五官)
2
肝功
45.00

3
乙肝五联
35.00

4
胸部拍片
30.00
12×15寸
5
心电图
17.00

6
腹部B超
60.00
女性另加妇科B超,20元/人(次)
7
血糖
7.00

8
血三脂
35.00

9
血常规
20.00
(含十八项血细胞分析)
10
尿素氮
10.00

11
血型
5.00


健康档案
4.00

合计

298.00

(3)36-45岁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编号
体检项目名称
价格
备 注
1
常规检查
30.00
(身高、体重、皮肤、血压、五官)
2
肝功
45.00

3
乙肝五联
35.00

4
胸部透视
13.00

5
心电图
17.00

6
腹部B超
60.00
女性另加妇科B超,20元/人(次)
7
血糖
7.00

8
血三脂
35.00

9
血型
5.00


健康档案
4.00

合计

251.00

(4)35岁以下人员体检项目价格表

编号
体检项目名称
价格
备 注
1
常规检查
30.00
(身高、体重、皮肤、血压、五官)
2
肝功
45.00

3
胸部透视
13.00

4
腹部B超
60.00
女性另加妇科B超,20元/人(次)
5
心电图
17.00

6
血糖
7.00

7
血型
5.00


健康档案
4.00

合计

181.00




关于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口特殊药品核发注册证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308号



有关药品进口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为配合“办法”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11月30日前已经我局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关特殊药品品种(见附件)核发《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本文附件中所列特殊药品品种的进口单位填报《药品注册申请表》(第36项可不填写)一式两份,连同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和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原料药可不提供药品说明书及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各一份于2003年12月10日之前直接报送我局受理办。经审核后,我局将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2004年11月1日之后进口的上述品种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注明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号。2004年10月31日之前进口的上述品种仍可使用原来的包装标签,在药品的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三、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本次核发《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暂定不超过两年。


  附件:已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特殊药品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已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特殊药品品种

    一、麻醉药品

进口药品名称
规格
进口单位

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
5mg,10mg,20mg,40mg/片
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酒石酸二氢可待因控释片(双克因)
60mg/片
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枸橼酸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
2.5mg,5mg/贴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
0.05mg/1ml, 0.25mg/5ml
协和药业有限公司

酒石酸双氢可待因
原料药
威海路坦制药有限公司


    二、精神药品

进口药品名称
规格
进口单位

劳拉西泮片(罗拉)
0.5mg, 1mg, 2mg/片
海南大西洋制药厂有限公司

氯氟卓乙酯片
2mg/片
北京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氯硝西泮片(利服全)
2mg/片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马来酸咪达唑仑
(原料药)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马来酸咪达唑仑片

(多美康片)
7.5mg,15mg/片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

咪达唑仑注射液

(速眠安针)
5mg,15mg/支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

盐酸氟西泮胶囊

(妥眠当)
15mg/粒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

咪达唑仑注射液
1mg,5mg/支
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氨酚羟考酮片

(泰勒宁片)
5mg盐酸羟考酮/500mg扑热息痛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

氨酚羟考酮胶囊

(泰勒宁胶囊)
5mg盐酸羟考酮/325扑热息痛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

盐酸氢可酮复方片

(耐而可片)
5mg盐酸氢可酮/500mg扑热息痛
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

双氢可待因复方片

(路盖克)
10mg双氢可待因/500mg扑热息痛
威海路坦制药有限公司


    三、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

进口药品名称
规格
进口单位

博士小儿止咳露
75ml,120ml/瓶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止咳露
75ml,120ml/瓶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澳特斯小儿止咳露)
60ml,150ml/瓶
深圳博成医药有限公司

奥亭止咳露
60ml,150ml /瓶
深圳博成医药有限公司

联邦小儿止咳露
120ml/瓶
广东珠海市医药公司

佩夫人止咳露
60ml, 120ml/瓶
广东省医药进出口公司

万辉咳必灵化痰止咳露
60ml/瓶
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

万辉咳必灵化痰止咳露
120ml/瓶
深圳展宏医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