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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35:23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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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00年3月1日的决定:
免去周永康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
任命田凤山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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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质检办特〔2007〕314号


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根据《质检信息化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是动态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效性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分析与决策,对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也要有科学的规划。到2010年,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实现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实现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建立起完善的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等4个主题数据库,基本实现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采集、转发、集成、共享和协同工作,努力构建系统的开发、应用和维护统一协调的“数据采集完整、信息传递及时、业务涵盖齐全、资源利用充分、社会服务高效”的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新格局。
二、现状与任务
近年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了特种设备信息化的力度。总局建立了特种设备国家基础数据库,实现了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建立了特种设备子网站,加大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了特种设备省级基础数据库,基本实现了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动态监管,全面应用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系统软件,提高了监察工作的有效性,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特种设备的信息化水平与当前信息化技术发展状况和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信息标准化工作、行业公共软件开发、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挖掘分析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应用人才培养和持续维护机制尚未建立;经费渠道和持续投入不足等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上述因素已经严重制约了特种设备信息化发展的速度。
为解决上述问题,今后一段时期,总局将以“金质工程”建设为主导,着力完善国家基础数据库,整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应用系统,实现国家数据库与省级数据库互联互动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和子网站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加强“中国特检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在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中的技术支持、相关规范标准审议、社会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指导作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托“金质工程”建设,着力完善省级数据库,强化安全监察管理系统与检验管理系统的联动,清洗和完善原有信息数据,真正实现安全监察工作的全覆盖和特种设备的动态监管,科学展现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效果。为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 强化信息化基础建设。不断改善系统网络基础设施条件,保障信息系统高效稳定运行。建设和完善门户网站,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法规标准的信息化审查制度,为制定信息化技术规范提供保障。创新工作模式,更好地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二)努力实现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在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动态监管基础上,总局将开发锅炉、汽车罐车和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管应用系统,并于2007年8月在3至5个省开展应用试点。2008年底,争取实现特种设备制造环节监管应用系统全覆盖,并逐步推进安装、改造和维修环节动态监管工作。
(三)加快推进特种设备检验综合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检验检测信息是特种设备监管信息更新的主要来源,检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与应用是实现动态监管的关键。2007年8月,总局将完成特种设备检验综合管理系统的测试,并推广使用。2007年10月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综合检验机构完成检验综合管理系统的选择和安装调试。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运用检验综合管理系统,规范管理,提高检验率和工作质量,夯实检验检测机构可持续发展基础。
(四)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的主要手段。2008年底前,总局和省级局要实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审批的时效性和透明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广泛、更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4个方面。为保证数据的一致性、适时性和准确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以国家基础数据库为核心,省级局数据库为重点,地方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为数据采集之源。2007年底前,省级局要对现有数据库进行扩充完善,完成数据清洗和更新,并实现与国家基础数据库的自动交换。2008年底前,全面实现安全监察与检验数据的联动与共享,实现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数据的有效关联。
(六)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信息化标准规范是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法制保障,要加快数据元、信息分类、信息编码、信息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安全等规范标准建设,推进系统间信息交换接口的标准化,实现数据共享与集成。总局将逐步制定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今年将完成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框架的研究,制定《特种设备信息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主题数据标准》、《特种设备数据元标准》、《特种设备代码标准》、《特种设备单证信息标准》等信息化技术规范。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信息资源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和基础,要整合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采集渠道,丰富信息来源;优化信息采集手段,提高信息采集的网络化水平。总局和省级局要整合现有的应用系统,促进系统之间的互通与互联,实现数据间的关联与共享,提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总局将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挖掘与分析,逐步建立综合统计与决策分析系统、事故分析与应急救援支持系统、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绩效评价系统。
(八)提升信息安全水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与培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信息系统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重特大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提高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三、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制定有效落实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抓出实效。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各项制度,分解和落实信息化建设工作责任。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信息化工作落实,设立专人负责系统的应用与维护,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
(二)加强信息化工作规划,避免重复建设。目前总局正在制定“金质工程”总体需求和标准规范,因此,各地的“金质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地理信息系统” 和“气瓶RFID身份管理”等项目要加强规划和协调,按照“金质工程”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与布局,通过资源有效集成,确保总局和地方建设成果的互补和共用。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各地应当把信息化建设纳入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信息化工作的持续发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划,确立信息化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要制订并落实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将特种设备信息化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集中投入,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持续投入,保障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的持续、有效运行。
(四)加强信息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研究制定信息化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将信息化建设成效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管理、监督、激励机制,促进信息化工作责任的落实。2007年下半年,总局将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动态监管体系中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考核,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准备。
(五)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的建设与应用水平。要将人才培养与推进信息化结合起来,积极引进和培养信息化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要制订信息化培训计划,加大普及性培训、技术性培训和应用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化的认识和应用水平,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的信息化队伍。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基建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用事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肢解工程发包等不正当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工程承包中,有关单位强行垄断本专业的建设项目,
要求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采购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否则不予验收工程,不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这种做法,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下同)单位有能力并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需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
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二、单项工程或住宅小区以外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电讯、消防等工程项目,应依法按工程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公平竞争,优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垄断承包本专业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主要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并明确责任,择优选购,加强检查验收,切实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劣质材料、设备,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若建设单位强
行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有关方面,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验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参加。工程按规定经验收通过后,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电讯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通管线、线路。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举报制度,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对于垄断市场、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
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中的规定,对违法单位的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执法工作。



199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