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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银行代扣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53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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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银行代扣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银行代扣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及时、足额收缴与支付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45号文件下发,并于1994年11月1日开始改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银行代扣方式为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造成极大的困难,已影响十几个省、市的基金征缴。为此,经我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现已达成一致意见:一是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仍按国发〔1991〕33号文件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规定执行。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已将上述精神电话通知河北、浙江等7省市人民银行,如在执行银发〔1994〕245号文件中再出现问题,可与同级人民银
行联系予以解决。
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迅速与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基金代扣缴业务,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工作,以确保社会保险事业正常有序运行。



19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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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发改价检[2003]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公司:

今年3月以来,国家电监会组织在全国开展了电价检查,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省市电价进行了抽查。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地方政府及部门、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干扰电力市场秩序,影响电力改革和发展。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3]202号)精神。整顿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从促进发展、顾全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执行国家电力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新旧电价体制平稳过渡,促进电力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全面清理和纠正电价违法行为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政策执行,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扩大优惠电价范围和提高优惠电价幅度,也不得以生产准备电等名目实行优惠电价。对违反规定越权批准的优惠电价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立即停止执行确有困难的,本着缩小范围、减少电量、调整幅度、平稳过渡的原则,尽快提出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同意,允许在今年内逐步取消。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及对应的上网电量执行,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上网电价,不得擅自更改上网电价,也不得以自定基数电量及计划、合同等形式,把本应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变为超发电量或其他电量,变相降低上网电价。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对因未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造成与发电企业挂帐的应收电费,2003年发生的应在年内结清,2003年以前发生的,要与发电企业充分协商,限期结清。

(三)电网公司不得自立名目向发电企业乱收费,已经收取的上网服务费、调度费、技术服务费、委托管理费等要立即停止,发电企业可以拒付这些费用。对于原国家计委[2003]202号文伴下发后收取的费用,必须在2003年年底前退还给发电企业。今后,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各电网企业不得向发电企业收取各种费用,也不得以签订购售电合同或并网协议等形式,向发电企业收取费用。

(四)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实施的竞价上网,或采取市场采购、模拟市场变相实施竞价上网的要停止执行,完全停止有困难的,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提出申请。今后,国家将结合电力市场的建立,逐步推进竞价上网工作。

(五)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试点项目,已经实施的大用户直购电项目,要停止执行。国家即将出台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办法,规范大用户直购电行为。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对检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和越权定价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政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更要加大处理力度,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出来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要坚决处罚,该退还的坚决退还,该收缴的坚决收缴。

四、实行“三公开”原则

为维护市场公平,便于各方监督,要针对电价和电量、计划和调度、欠费和结算等不够公开透明的问题,实行三个公开。一是要公开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电厂的电价及对应的上网电量;二是要公开经贸委(经委)、计委和电力公司制定的各发电企业的年发电计划及电力公司的实际调度结果;三是要公开电力公司每年与各电厂的电费结算情况及用户的电费回收情况。

五、认真做好整改情况报告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附表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据实填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计委、经贸部门汇总一个整改情况报告及附表,省级电力公司单独汇总整改情况报告及附表,并于2003年9月30日前分别书面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国家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将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各地整改后的情况进行直接检查,督促各地和各电力企业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对有令不行、屡禁不止的越权定价及其它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并通报批评。

附件:一、越权出台优惠销售电价政策及整改情况表

二、电网企业擅自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及整改情况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

渝府令第20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构建“一圈两翼”区域发展新格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贯彻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赋予给万州等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的83项行政权项,扩大赋予给全市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赋予给万州等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的“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以及大型厂矿、驻渝部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总体规划审批权、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部分重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市级以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审批权、市级以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非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审批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确认权、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备案权、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审批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权、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指标审批权”等17项行政权项仅扩大赋予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31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市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营运登记权、货运船舶营运检验权”等2项行政权项仅扩大赋予给除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以外的34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将国家和市级资金补助项目审批权等33项行政权项赋予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其中:

将国家和市级资金补助项目审批权等13项行政权项依法界定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等8项行政权项依法授予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人民(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将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制证权等12项行政权项依法委托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上述行政权项赋予给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后,市级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且应当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业务对接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区县扩权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的行政能力,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市监察、编制等部门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本决定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