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2011年度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
为建设高素质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以下简称空警)队伍,确保民航空防安全,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要求,结合空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就2011年度空警录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政治条件:中共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符合《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见附件)。
(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未进行过角膜屈光手术 (标准见附件)。※因体检淘汰率较高,请考生对视力等身体条件预先评估(在近3年度招考的体检过程中,因部分考生未对自身情况预先评估,致使体检淘汰率超过70%)。
(三)体能条件:达到测试标准(见附件)。
(四)其他条件:
1.男性,28周岁以下(1981年10月15日(含)之后出生),身高在1.70-1.85米之间。
2.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其它条件。
3.甲类职位招收具有航空安全员工作经历,持有有效期内《航空安全员执照》(第一次获得该执照须在2009年1月1日(含)前),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乙类职位招收2009年10月1日以后复转的军人,要求在军队中担任过班长及以上职务或立过三等功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丙类职位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所学专业为治安管理或侦查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二、招考计划和职位
此次计划招考74名空警,其中甲类职位40名,乙类职位20名,丙类职位14名均为空警一线实战职位。具体招考信息如下: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2011年度公务员录用招考职位信息
用人司局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派驻单位
工作单位所在地
招考人数
备注
一支队 四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1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甲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担任航空安全员的时间、所在公司及《航空安全员执照》号码。
乙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何时在何部队担任何职、立过何功。
丙类职位考生须在报名时注明学校名称、所学专业。
考生填写报名信息须真实、完整;信息填报不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
一支队 四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100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一支队 十四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2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
1
一支队 十五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300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呼和 浩特
1
一支队 十五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300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呼和 浩特
1
二支队 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4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
二支队 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4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5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2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5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1
二支队 二十二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0500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
1
二支队 二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6001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
1
二支队 二十八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07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青岛
2
二支队 二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8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
1
二支队 三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09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
2
二支队 三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0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
1
二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1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西安
2
十一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2001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
三支队 三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3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2
三支队 三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3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3
三支队 四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4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
1
三支队 四十八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5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桂林
2
三支队 五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6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公司
珠海
1
三支队 五十三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7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
贵阳
1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8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3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18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3
四大队 三十七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800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沈阳
2
四大队 三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190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2
四大队 三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1900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1
四大队 四十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0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
1
四大队 四十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0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
1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1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5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100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1
四大队 四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100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
1
五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20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 木齐
1
六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3001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
1
六大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3002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
1
七大队 五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4001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
1
七大队 五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4002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
1
八大队 五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500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
1
八大队 五十九中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5002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
1
九大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6001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5
九大队
实战岗位
(乙类)
0701026002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2
十大队 六十六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7001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十二大队 七十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8001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
2
十二大队 七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甲类)
0701029001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2
十二大队 七十一中队
实战岗位
(丙类)
0701029002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1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笔试——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统一安排进行。
(二)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
将根据笔试合格人员情况确定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民航局网站发布通知。
(三)公示
在国家公务员局政府网站上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专业训练、政审与备案
根据空警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拟录用人员要进行为期4个月的专业训练,其间将进行政审,专业训练考试及政审均合格者方可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附件1:
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
附件2: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附件3:
2011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招考体能测试标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省外监理企业进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应当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专业工程监理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专业工程监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理企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存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三)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七)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八)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九)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参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二)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三)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及分包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签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四)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标准、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报验审核、支付审批和指令文件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五)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六)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七)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八)完成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一名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拒不改变其违法、违规指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企业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为条件,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将各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省外监理企业进鄂承接监理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并要求执行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决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30日公布的《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