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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46:44  浏览:8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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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19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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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08]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局、厅、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担保资金逐步增加、业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领域正在拓展、运行质量逐年提高、企业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特别是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更为突出,资金供应矛盾加剧,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倒闭,已影响到企业生产的基本稳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出发,从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就业稳定出发,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自身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分散分担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力度

面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支持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坚持便利原则,便捷企业申请,有条件的可开辟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尽量缩短贷款担保办理时间。要加强与银行协商,争取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审保和放贷效率。

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担保收费标准。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确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要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特别是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担保机构要实行低收费,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加强与协作银行沟通,争取予以适当展期,或由短期贷款转为中期贷款,以实现续贷续保,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改进贷款担保服务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资金需求,积极主动寻找客户。对客户群要作市场细分,对重点和优质客户,要在担保审批、收费标准、信用额度、担保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对暂时达不到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要开展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培育潜在担保客户。

三、切实发挥担保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上的积极作用

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主要集中于出口加工型和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关键时期,要引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发挥促进作用。注重支持市场开拓功能强、有自主品牌、有专利技术的创新型企业以及产品质量好、节能环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需求,优先为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快速贷款担保服务。对中小企业调整、重组和改造项目,要加大担保支持。对就业容量大、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提供一些确保生产岗位稳定的担保业务。对工艺技术落后、安全生产隐患大、产品质量差、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能提供担保。

要引导担保机构拓展贷款担保用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情况,除积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求外,积极为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当前,要配合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安置就业和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引导担保机构规范业务,防范风险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形势,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拓展贷款担保业务同时,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也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高度重视防范担保风险。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充足的现金流,切实防范担保风险。要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营的监控,及时跟踪贷款担保走向及变化,形成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适时建立对担保风险定期分析制度,发布担保市场和担保运营情况的信息。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对从事小额贷款担保、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当前困难的担保机构形成的代偿损失,要通过财政补助、风险分担等多种措施降低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能力不受影响。通过市场信息收集和评估,定期分析行业风险、产业链风险和受保企业风险,切实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行、税务、银监等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目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用好中央财政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奖励和营业税减免等政策。对信用好、管理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引导协作银行与其建立平等紧密的合作关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坚定克服当前困难的信心,加大调研力度,对由于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影响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特别是停产亏损企业情况和下岗职工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并及时分析,加强信息反馈,上下配合,齐心协力,为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9日,最高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1986)88号“关于适用《刑法》第10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定性处理意见的请示”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二、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