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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1:11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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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32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化妆品检验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自2003年1月 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
目 录
1 化妆品检验项目
1.1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1.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1.3 毒理学试验项目
1.3.1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4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项目
1.5 关于检验项目的说明

2 化妆品检验时限
2.1 化妆品检验时限的说明
2.2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2.3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2.4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1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3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样品数量

4 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制要求

5 化妆品检验报告体例
5.1 封面
5.2 说明
5.3 交送检单位的检验报告体例
5.4 存档与送卫生部审评机构的检验报告体例
5.5 微生物学检验报告体例
5.6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6.1 健美、美乳、祛斑、除臭类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6.2 防晒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6.3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7 毒理学检验报告体例
5.7.1 毒理学试验结论报告体例
5.7.2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5.7.3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5.7.4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5.7.5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体例
5.7.6 皮肤光毒性试验报告体例
5.7.7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体例
5.7.8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报告体例
5.7.9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报告体例
5.8 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检验报告体例
5.8.1 人体斑贴试验报告体例
5.8.2 育发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5.8.3 健美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5.8.4 美乳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5.8.5 脱毛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5.8.6 SPF值测定检验报告体例



1. 化妆品检验项目
1.1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①② 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类② 染发类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菌落总数 O O O O O O
粪大肠菌群 O O O O O O
金黄色葡萄球菌 O O O O O O
绿脓杆菌 O O O O O O
霉菌和酵母菌 O O O O O O
注: ① 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② 含酒精浓度≧75%者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1.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类 染发类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卫生化学指标 汞 O O O O O O O O O O
铅 O O O O O O O O O O
砷 O O O O O O O O O O
甲醇①
禁、限用物质含量 斑蟊、氮芥 O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O
巯基乙酸 O O
性激素 O O O
甲醛 O
苯酚、氢醌 O
紫外线吸收剂② O
其他 pH值③ O O O
a-羟基酸③
注: ①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化妆品需测甲醇。
② 除防晒类产品需检测紫外线吸收剂外,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0.5%的其他产品,也应加测紫外线吸收剂。
③ 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总量≧3% 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PH值。

1.3 毒理学试验项目
1.3.1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见表3。

表3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⑤
试验项目 发用类 护肤类 彩妆类 指(趾)甲类 芳香类
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 一般护肤产品 易触及眼睛产品 一般彩妆品 眼部彩妆品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修护类②涂彩类②清洁漂白类 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洗发类润丝(护发素)类①喷发胶类暂时喷涂发彩(非染型) 护肤膏霜类护肤乳液类护肤油类护肤化妆水爽身类②沐浴类③ 眼周护肤类面膜类③洗面类③ 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描眉类④眼影类眼睑类睫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护唇膏类亮唇油类着色唇膏类唇线笔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注: ① 免洗护发类不做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② 不需进行试验。
③ 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 不需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⑤ 对于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0.5%的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1.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见表4。
表4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③
试验项目 育发类 健美类美乳类 染发类 烫发类 防晒类 除臭类 祛斑类 脱毛类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 ○ ○ ○ ○ ○ ○
皮肤光毒性试验 ○ ○ ○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② ○ ○ ○①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 ○①
注: ① 涂染性暂时性染发剂不进行该项试验。
② 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③ 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0.5%的其他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1.4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项目见表5。
表5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 育发类 健美类 美乳类 防晒类 除臭类 祛斑类 脱毛类
人体斑贴试验 ○ ○ ○
人体试用试验 ○ ○ ○ ○
SPF值测定 ○①
注:① 标签标注SPF值时需测定。

1.5 关于检验项目的说明
1)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只承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如下检验项目:
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
卫生化学:汞、砷、铅、甲醇。
毒理: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2)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承担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所承担检验项目之外的检测项目。

2 化妆品检验时限
2.1 化妆品检验时限的说明
1) 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的时限。
2)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日期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3)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期内含长假)下,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并事先通知送检单位。
4) 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时限向送检单位公布。
2.2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见表6。

表6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类别 时限(天)
发用类 一般发用产品 35
易触及眼睛产品 35
护肤类 一般护肤产品 60
易触及眼睛产品 60
彩妆类 一般产品 60
唇部产品 60
眼部产品 60
指(趾)甲类 25
芳香类 25

2.3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见表7。

表7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类别 时限(天)
育发 180
健美 150
美乳 150
染发 80
烫发 60
防晒① 80
除臭 80
祛斑 80
脱毛 80
注: ① SPF值测定时限未计在内。

2.4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见表8。

表8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检验项目 时限(天)
微生物学检验 25
卫生化学检验 25
pH值测定 7
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含量测定 25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25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50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35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60
皮肤光毒性试验 40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60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60
SPF值测定 60
人体斑贴试验 25
脱毛类人体试用试验 25
育发类人体试用试验 150
健美类人体试用试验 120
美乳类人体试用试验 120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1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见表9。
表9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①
检验项目类别 微生物 卫生化学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皮肤多次刺激性试验 留样
发用类 2 (>16g) 4(>40g) 1(>10g) 1(>5g) 3(>30 g)
护肤类 2 (>16g) 4(>40g) 1(>5g) 2 (>35g) 3(>30 g)
彩妆类 一般产品 2 (>16g) 4(>40g) 2 (>35g) 3(>50g)
眼部产品 2 (>16g) 4(>40g) 1(>5g) 2 (>35g) 3(>50 g)
唇部产品 2 (>16g) 4(>40g) 2(>35g) 3(>50 g)
指(趾)甲类 2 (>16g) 4(>40g) 1(>10g) 3(>30 g)
芳香类 2(>16g) 4(>40 g) 1(>10g) 3(>30 g)
注: ① 本表中括号外数字为样品包装数(个),括号内数字为样品总重量,样品包装数及样品总重量均需满足要求。

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见表10。
表10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②
化妆品类别 样品包装数 样品总重量
育发 70人2个月的用量+19个包装
健美 60人1个月的用量+17个包装
美乳 60人1个月的用量+17个包装
染发 14个包装 >266g
烫发 13个包装 >266g
防晒① 18个包装 >266g
除臭 15个包装 >266g
祛斑 18个包装 >266g
脱毛 15个包装 >266g
注:① SPF值测定未计在内。
② 表中所示样品数量包括留样数量;表中要求的样品包装数和样品总重量均需满足。

3.3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细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细目见表11。

表11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细目 ①
检验项目 样品包装数(个) 样 品总重量
育发 染发 烫发 脱毛 美乳 健美 除臭 祛斑 防晒
微生物 2 2 2 2 2 >16g
卫生化学(含禁限用物质含量测定) 4 4 4 4 4 4 4 4 4 >50g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1 1 1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1
皮肤多次刺激性试验 2 2 2 2 2 2 >50g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2 2 2 2 2 2 2 2 2 >50g
皮肤光毒试验 1 1 1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1 1 1 1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 1 1 1
人体试用试验 ② 4 ③ ③
人体斑贴试验 2 2 2
SPF值测定 4
留样 5 5 5 5 5 5 5 5 5 >100g
注: ① 本表标明的样品包装数及样品总重量均需满足要求;样品总重量指表中任一种特殊用途化妆品完成相应检验项目所需样品总重量。
② 70人2个月的用量。
③ 60人1个月的用量。




4 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制要求
4.l 检验机构应至少出具四份检验报告,一份存检验机构,二份交送检单位,一份由检验机构送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
4.2 检验报告分微生物学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检验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四个部分,每部分均应有检验结论。
4.3 报告编制具体要求
1)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的编号为该产品所有检验报告中的唯一编号。
2) 每个产品完整的检验报告或单独出具的某检验项目的单项检验报告都应包括封面、说明、检验结论和检验报告四个部分。
3) 样品名称应填写送检样品的全称,包括产品的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等。
4) 检验依据应写明标准、规程、规范(含出版年号)等的名称与编号。
5) 检验报告空白处应注明"以下空白"。
6) 封面日期填写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的最终审核日期。
7) 交送检单位的检验报告在每个检验项目的分结论下应有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8) 检验机构存档及送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的检验报告在每个检验项目的分结论下应有检验人、校核人、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和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和日期,其格式请参见体例。
4.4 本检验报告格式是基本要求,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本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
4.5 检验机构根据所检样品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关的报告格式。
4.6 当本报告格式应用于新类型的产品时,检验报告所包括的项目和内容可能有所改变。
5 化妆品检验报告体例
5.1 封面



( ) 量认( )字( )号

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
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
(认定日期: 年 月)







检 验 机 构 全 称
检 验 报 告







样品受理编号
样 品 名 称
送 检 单 位

年 月 日

5.2说明

说 明

一、 本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二、 本检验报告涂改增删无效,未加盖单位印章无效,复印件无效。
三、 对本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 本检验报告及我单位名称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五、 本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二份交送检单位,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送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
六、 本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二年。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5.3 交送检单位的检验报告体例


( ) 量认( )字( )号
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送检单位 检验项目
生产单位 检验依据
样品数量 接样日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完成日期
━━━━━━━━━━━━━━━━━━━━━━━━━━━━━━━━━━━━━━━

























━━━━━━━━━━━━━━━━━━━━━━━━━━━━━━━━━━━━━━━
检验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4 存档与送卫生部审评机构的检验报告体例

(存档)

( ) 量认( )字( )号
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送检单位 检验项目
生产单位 检验依据
样品数量 接样日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完成日期
━━━━━━━━━━━━━━━━━━━━━━━━━━━━━━━━━━━━━━━





















━━━━━━━━━━━━━━━━━━━━━━━━━━━━━━━━━━━━━━━
检验单位
盖章

检验人 年 月 日

校核人 年 月 日

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5 微生物学检验报告体例


( ) 量认( )字( )号
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送检单位 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
生产单位 检验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样品数量 接样日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完成日期
━━━━━━━━━━━━━━━━━━━━━━━━━━━━━━━━━━━━━━━━

检验结果:

微生物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结果 限值
菌落总数(CFU/g) ≤ 500 或 10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 100
粪大肠菌群/g 未检出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未检出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g 未检出 不得检出

结论:以上五项指标均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对微生物指标的要求。












━━━━━━━━━━━━━━━━━━━━━━━━━━━━━━━━━━━━━━━
检验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6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6.1健美、美乳、祛斑、除臭类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 ) 量认( )字( )号
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送检单位 检验项目 健美、美乳、祛斑、除臭类产品卫生化学检验
生产单位 检验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样品数量 接样日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完成日期
━━━━━━━━━━━━━━━━━━━━━━━━━━━━━━━━━━━━━━━
检验结果:
卫生化学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单位 检验结果 方法检出浓度 限值
(均值)
铅 mg/kg ≤40 mg/kg
汞 mg/kg ≤1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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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再就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再就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3月30日威政发[1998]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再就业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失业和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及其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持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城镇劳动者失证》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下岗3个月以上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证》的职工。
  第四条 市及县级市、区(含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再就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再就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 再就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企业收取的就业调节费。具体收取标准为: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的,每个每月收取30元;使用本市以外劳动力的,每个每月收取50元。外资源企业和镇(村)办企业及驻镇(村)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不缴纳就业调节费。
  (二)从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按2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从上年度收取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和增容配套费中提取的部分奖金。
  (四)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部分奖金。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奖金。
  第六条 再就业基金按以下规定缴纳或划转:
  (一)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规定的奖金,由企业按季度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缴齐。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资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比例全额划转再就业基金专户。
  (三)本办法第五(三)、(四)项规定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拨付。
  第七条 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失业、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补助、再就业安置补助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 企业组织下岗职工转业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并重新上岗的,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300元发给企业一次性培训补助费,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企业招用失业2年发上(含2年)或下岗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重新就业,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一次性再就业安置补助费;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全同至退休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招用其他失业或下岗职工,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一次性再就业安置补助费。合同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追回已了给的再就业安置补助费。
  失业2年以上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自谋职业的,就业服务机构发给本人一次性补助费3000元;其他失业或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发给本人一次性补助费300元。
  第十条:再就业基金纳人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改变用途。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再就业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渎职、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浅析中关村立法的创新与特色



肖斐


    倍受社会注目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已于2001年1月1起正式实施。这是继1999年6月5日,国务做出《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之后,北京市为落实这一《批复》出台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关村科技园区目前称为“一区五园”,即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是全国科技力量和智力资源最为密集,最为雄厚的地区。地处北京这一高新科技园区这些年来凭借资源优势不断发展,紧追先行于市场经济大潮前沿的深圳,浦东。成为中国具有全球创新经济竞争力的区域。
要提升中关村园区的竞争力,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不行的,与此同时《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园区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注入了一支生命剂。《条例》是一部由北京市人大批准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它不是以规定园区的管理机构和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而是以规范包括政府在内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不仅是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本《条例》。凡是园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其它主体的相关活动都平等的,无一例外的适用本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知识市场经济为主题,以高新技术为关键,从中关村实际出发,走向国际。它包括行政、民商、经济、科技、社区、文化、涉外、人事、执法等方方面面内容。《条例》显示出立法机关、决策人物、专家三方面较好的结合。《条例》的核心实质是把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的成果最终通过法律体系固定下来。这部法规出台的宗旨是为了营造有利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同时加快园区与国际的接轨。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是个什么样的法:①《条例》是一个区域法而不是产业法。其更侧重于把园区作为一个特区,通过立法在园区内营造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平台,而不是像以往的惯例,通过立法为企业争取到更好的优惠的政策。②《条例》是一个超前法不是现实法。所谓超前法是在立法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为园区未来的发展留下较大的空间。而现实法旨在企业现实中遇到的问题。③《条例》是个创新法而不是集锦法。创新法是对先行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空间领域进行立法,为园区的发展提供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而集锦法只是将适用园区的现行有效的法规,政策汇集起来。④《条例》是一个框架法而不是个操作法。它着眼点是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构件一个宪章性的制度框架,为园区提供一个法治平台。
今年实施的《条例》,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首先确定了园区作为一个特定领域,受到特别法律调整的地位。在此之前,国家对园区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以及工商管理领域,对于中关村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条例》则对园区的整体法制规划,提出了建设科技园区的全方位法制环境:: 第一是政府服务环境。. 《条例》中表现强烈的政府为经济服务的特色.,这一点对于中关村的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得到加强。公开执法,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是《条例》中政府执法的重要要求;第三,使市场交易环境更加宽松,明确确立了交易的自主性和当事人意志的决定性;第四,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投资的形式,投资条件以及投资的保护都给予明确的规定。比较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条例》在约束投资的条件上放宽,而在保护投资上则加强力度;最后是人才流动环境。人才问题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核心问题,人才的自由流动,涉及到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一直是阻碍园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条例》在这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规定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则,保障人才的流动性。
《条例》为高科技企业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法治环境。它其中的一些条款在国家宏观的法律框架下也进行了大胆的突破和创新,具有鲜明的特色。下面将对于这些特色和创新结合条文进行分析:
⑴ 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这是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其意思是说,任何在法律规范调整下的公民或组织,所实施的行为只要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为禁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这条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是第一次出现,这也是此次园区立法突破最大的一点,第三款后面的但书(属于排除形式的但书)对于三种最基本的损害社会,公民的行为,做出了排除。说明,“法无名文不为过”是在一定限度下的“不为过”。
⑵ 企业设立时可以不设立经营范围《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中关村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机关对其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这表明中关村有关方面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将摆脱审批制,向核准制迈进。这是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向着市场化目标和国际惯例迈出的一大步。
⑶ 明文规定保护创业者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它侵害行为。这为靠知识创造财富而使自己富裕起来的投资者和创造者解除了后顾之忧。这一条是符合条例的立法宗旨的。
⑷ 规定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从来没有过的一种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他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适应不同投资者的要求。德国商法典规定了有限合伙,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71条和1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有限合伙中包括两种合伙人,即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英美法则把以合伙存在的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一起统称为有限合伙。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这与德国商法典的有限合伙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合伙法中没有规定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起草时曾有专门的有关“有限合伙”的一章,但是在最后审查通过时被删除了,其中的一个理由是我国目前没有这种企业形态的实践,似乎也没有这种企业形态的需求。既无实践经验,也无立法需求,所以就这样被删掉了。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一限制也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资的组合,为了促进风险投资,还应该允许“机构”充当合伙人,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风险投资机构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可以防止过度赌博,投资者可以预测到自己受到的最大损失,作到量力而行。
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即对合伙实行双重征税。对合伙不应征企业所得税,只在利润回报个人的时候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风险投资。要解决有限合伙在我国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就得突破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条例》中对有限合伙做了肯定,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并且规定:“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交纳。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的这项规定,可以防止重复征税,为投资者和经营者创造了更好的经营环境。
⑸ 明文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学校教师学生兼职创业合法 《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可以离岗或者兼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凡离岗创业的,经所在单位与本人以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保留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并可以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生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需要保留学籍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者科研机构与学生与合同约定。”
⑹ 为引进人才突破了制度障碍 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引进园区发展所需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按规定办理《工作寄往证》或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这一条是对人才市场的开放的规定。其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往证》或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可以算是一个进步,它是条例的核心制度,起到瓶颈作用。
⑺ 明文规定了反垄断 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的商业秩序。“垄断”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他人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就广义而言垄断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条例》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反垄断,为中关村地区经营者,投资者建立一套自由、公正、有效、统一的市场竞争机制。使资源配置达到合理,最大限度的发挥经济潜力。充分利用中关村的科技与资源,创造最佳的市场经济体制。
⑻ 明确具体地对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进行了规定 本《条例》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逐条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方面进行规定。对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员工承担保密义务、订立专门竞业限制合同等一些做出了具体的,专门规定。
⑼ 建立了信用担保准备金制度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 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⑽ 规范土地一级开发 明确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开发”的原则,解决中关村房地产价格过高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关村一带房地产价格过高,这与它作为一级的科技园区是不相适应的。有关专家学者早就提出,要运用立法的形式改变中关村房地产价格过高的泡沫状况,使之适应价值规律。本条例规定的这一规则为这一状况提供了很好的解决办法。
⑾ 增设了园区企业的投诉渠道 除了现有的信访,复议和诉讼等渠道,《条例》规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向园区管理机构投诉。
⑿ 我国法律中首次设专章规范政府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第五章以整章篇幅规定了规范政府机构。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是第一次专章对政府行为做出法律规范。并且第一次明确的,系统的规定了政府听证制度,虽然限定的范围过窄,但就同步来讲已是实属不易了。
⒀ 对政府“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 政府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笔者总结出的15项创新或特色。除此之外,《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立法原理、理论框架、结构模式上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这就不一一列举了。
中关村是伴随着中国行政法制的进程发展而起来的,中国政府从早期的直接干预经济,逐渐转行到宏观调控;从政府命令到依法行政;从依法行政到行政法治。政府不再满足于严格执行法律而开始考虑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从早期的服从下放命令,到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到政府为企业服务,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这个时期的出台,正是适应了这一大趋势。
总之,中关村立法是有许多创新和特色值得我们借鉴的。从某一角度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没有完善的法治。任何经济的发展都会受到不利的影响。我们希望,立法者会造出更多像《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这样的良法出来,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增砖添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