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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0:08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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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9〕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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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市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城建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四条 城市、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按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建设。
  第五条 各地对捍卫城市、重要城镇和万亩以上的堤围应设立专管机构,负责堤围工程的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内的下水道出口涵闸,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工厂、企业单位自设的排水、排污涵闸及堤上的旱闸由产权单位落实专人管理,并服从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监督。堤围上的排水涵闸,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落实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启闭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六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城市排水、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上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八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第九条 凡需在河道、滩地、堤围、护堤地上兴建各类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㈠凡在榕江、练江汕头河段,濠江,韩江下游的新津河、梅溪河、外砂河、莲阳河、北溪上的河道、滩地上兴建各类工程设施的,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㈡凡在汕头大围的河道堤防上兴建各类工程设施的,须经工程所在地区(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㈢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本行政区域的,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㈣工程设施涉及到其它部门的,应附所涉及部门的初审意见。
  申报工程设施项目时,应提供建设项目所依据文件,工程相关资料和工程设计图纸。
  第十条 报建的工程设施项目,应在获得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并按期竣工。工程施工期间,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质监站负责监督,并报请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如不符合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不得影响排洪,废弃的应拆除或按堤防设计标准进行封堵回填。
  第十一条 凡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在河道、滩地、护堤地上开采砂石土料、葬坟、植树、种植高杆作物等。堤体上一律禁止放牧。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占用费收取由物价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职责范围,按各行政区域划定,落实管理责任地段。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备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第十四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一)汕头市区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围,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5米至30米;
  (二)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5米至20米;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五条 以河道中的桥闸、拦河坝中心轴线起算,其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为桥闸、拦河坝保护区域。在保护区域内,禁止擅自采砂、炸鱼、设立码头及装卸运输带、停泊船只等。
  第十六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其他跨越河道及堤顶的构筑物,其堤顶至构筑物的净高,必须在4.5米以上。
  第十七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行驶大马力浪损堤防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十八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渔池的经营者和农工商企业及有营业收入收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第十九条 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设计,扩大工程范围。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除而不拆除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代其实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或违反本规定进行种植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淤泥、废土、废弃物、垃圾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清除,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钻井、葬坟、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的,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五)盗窃、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闸门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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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
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
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1990年2月27日

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央级农业事业费(包括农业、水利、农垦、畜牧、水产、林业、气象)和电力事业费的预算管理工作,近几年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现行办法还需要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更好地调动主管部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
,提高经济效益,现对预算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内的事业收入实行分成上交
事业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划分预算内和预算外。凡与事业费支出有直接联系的收入,原则上应作为预算内收入,如生产、试验研究收入,利用本单位设备、技术力量或劳力从事服务或经营性活动的收入,转让科技成果的收入等。凡与事业费支出无直接联系的零星收入,原则上作
为预算外收入,如附属自收自支单位(不包括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等。具体项目请主管部、局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商我部确定。预算内的收入实行五五分成: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50%上交主管部、局(包括主管机构),50%留作单位的发展事业基金和
集体福利、职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年初计划收入全部抵作预算支出,如计划收入超过全年预算支出,超过部分50%上交主管部、局,50%留作单位的“三项基金”,年终实际收入超过计划的部分,也实行五五分成。
事业单位留用的“三项基金”,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主管部、局核定,但发给个人的奖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主管部、局每年批准所属事业单位发放职工奖金的文件,请抄送我部。
主管部、局的事业收入,包括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的收入50%上交财政,50%留给主管部、局作为发展事业基金,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部局机关的行政性开支。
凡收入来源稳定,收入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应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具体实行的单位,由主管部、局核定报他部备案。核定之后,不要随意变动。未经核定的单位,按全额预算管理,并实行限额拨款制度。

二、增加事业单位和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凡是增设事业单位和增加人员,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报劳动人事部批准。
调整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主管部、局应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由行政单位改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未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前,仍按原预算渠道开支。
由企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视同新增事业单位,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其业务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预算,实行差额管理。经批准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的,核减事业费支出预算,并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编报财务收支计划。

三、划清农业、电力事业费与其他各项事业费的界限
农业、电力事业费都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简易建筑费和高等院校、行政单位的经费。这些开支,都不能使用农业、电力事业费。主管部门委托高等院校代培在职农业、电力事业人员,按代培人数和教育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委托科研单位研究的
科研项目,按课题签订合同,按合同给予经费补助。
出国访问、学术交流、专业考察等团组的费用,组织团组的单位统一负担有困难的,应按团组人员来源分担,农业、电力事业人员应分担的费用,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外事费预算内开支,没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农业、电力事业费用中开支。其他单位人员应分担的费用,不能列支农业、
电力事业费。接待外国经济专家的费用,按国务院外国专家局、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精神,农业、电力事业单位邀请的,其费用在农业、电力事业费中开支,其他单位邀请的,其费用不能开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会议费,严格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农业、电力事业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在农业、电力事业费中开支,其他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不得列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不属于农业、电力事业费范围的开支,事业费不得拨款,更不能报销,已开支的应给予剔除,并相应扣减预算拨款。

四、划清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除京、津、沪三大市外,均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地方的农业事业费,都在包干范围之内(不包括特大防汛等抗灾资金),中央各部不要直接向地方拨付事业费。为支援地方发展某些特定事业,必须给以资金支持时,要通过我部办理
预算划转手续。

五、继续实行预算包干制度
农业、电力事业单位从试行预算包干以来,对调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起了积极作用,今后继续试行并应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完善。
1.从一九八四年起,财政对主管部、局包干,主管部、局对事业单位包干。主管部、局的包干预算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事业单位的预算,另一部分是主管部、局掌握的专项资金。前者的年终结余按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我部发布的《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及
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后者的年终结余,均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用,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
2.主管部、局对所属包干单位,年初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以及经财政部门同意的有关开支定额,参照上年执行情况认真核定包干预算。年终要认真考核分析结余资金,分清包干结余和预算结余。确属完成了事业计划的结余,可作包干结余,归
本单位支配使用;没有完成事业计划和无法考核的结余,应作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专项使用,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
3.主管部、局和所属包干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原则上应同下年度预算资金一道安排使用,编入年度预算,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六、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管部、局要加强监督,注意检查收支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违犯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要恢复月、季会计报告制度,各基层单位除在年初编报年度预算,年终编报年度决算外,每月、每季终了后要向主管部、局报告执行情况。主管部、局对所属单
位的季度会计报表,要进行审查汇总,分析执行情况,于季度终了后的二十天内报送我部。季度会计报表格式随文送发。
附件:季度会计报表格式(略)



198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