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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17:44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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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 2005〕27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雨情的收集上报工作,实现雨情服务的实时性、准确性、连续性,特制定本 办法 。

一、雨量监测网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一)市、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本辖区内人工雨量 监测 点的管理部门,市、县(市)气象部门为本辖区内自动遥测雨量 监测 点的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的乡(镇)政府负责所属乡镇雨量 监测 点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观测 。

(二)每个雨量 监测 点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观测员,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气象部门的要求观测、上传雨量数据,做好雨量 监测 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雨量 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和雨量数据及时准确上传 。

(三)市、县(市)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当地各雨量 监测 点上报的雨量数据,经过分析处理,传输给有关单位,并负责对各雨量 监测 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雨量 监测 点的观测、上传和处理

(一) 市气象局设立 乡镇雨量监测网 中心处理站,各县(市)气象局设立 乡镇雨量监测网 分中心处理站,负责接收、处理各雨量 监测 点数据,并分别向当地政府、防汛等部门传送雨情,提供雨情服务。

(二)各雨量 监测 点在每年的 4月1日至10月31日向气象部门上传雨量数据。

(三)各自动遥测雨量 监测 点每小时向当地处理站上传 1次雨量数据,特殊时期按气象部门的要求加密上传雨量数据。

(四)各人工雨量 监测 点观测员每天早 5时量取前一天5时至当天早5时的降雨量,通过电话于早6时前将雨量数据向当地气象部门报送。 发生强降水时( 30分钟内降雨量达10毫米以上),随时将 雨量数据 上报当地气象部门,并每半小时上报 1 次,直至降雨结束。 特殊情况要按气象部门的要求加密观测、上报雨量数据。

(五)各县(市)气象部门收集、汇总、整理各雨量 监测 点数据后,于每天早 6时30分前通过气象部门内部网络上传至市气象台。

三、 雨情资料的共享

牡丹江市辖区内各雨量 监测 点(包括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各级防汛部门所属的水库雨量 监测 点及市水文部门所属的水文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部门管理,气象部门协调,实现资料共享。根据需要,各系统要互相提供雨情数据,从而实现全市雨情资料的共享。

四、雨量 监测 点的日常维护

(一) 各雨量 监测 点观测人员负责 雨量点的日常维护,每周对雨量设备进行清洁,注意清除承水器内的昆虫、尘土、树叶等杂物。

(二) 各雨量 监测 点观测人员要尽职尽责,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发现有丢失、损坏或仪器故障时要立即上报当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迅速上报各县(市) 管理部门 协调解决,尽快恢复运行。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实施细则,落实人员及运行经费,确保乡镇雨量监测网稳定运行,并于 2005年8月10日前将实施细则上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乡镇雨量监测网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随时通报,年末进行评比、考核和奖惩,对因运行不良或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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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发 展



无情箭


引言:


  沧海桑田,多少年来,多少朝代,利、欲、贪与人类相影随行。它们左右着人类的思想,主宰了人生的命脉;使人无法与它们脱离关联,难以抵挡它们的诱惑。所有的组织、团体、政权,朝代都是因为它们而建立、发展,最终又因它们而死去。历史的事实,就这样永无止休的流传下去。

  从有记载以来,就没有一个人或组织从根源上根治它们之间的关联,全部是从客观上解决表面问题,不用多久,同样的问题,同样的事就再次重演。

  为利去贪、为欲去贪,又为利欲阻止贪,它们时而亲密,时而产生仇恨、搏斗。无数的人试图去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头来,几乎是无功而返,甚至使它们变本加厉,使事态更加恶化。

  我们几代人多年以来,专攻组织、团体、政权,朝代建立 发展 死亡,及其关联,大概归根分类如下:



一:建立开创者(奉献型)



  他们发现了机遇,遇到了人们都想解决的问题和需求,便团结一部分人群,用鲜血、生命、智慧创立起组织、团体、政权、朝代。

  他们大部分时间、精力都用在创建、付出上;享受上等的物质生活较少。他们把精力、时间集中在自己的理想中,并一路拼搏,追逐下去。

  同时他们都忽略了至命的事实——人是动物:会不停的改变事物。他们的所作所为,只有适用于后来发展的,才有用;其它一切都会自动消灭。这是中国朝代永无止休地更换,根源所在。
他们在期望中衰老,在期待中交接,在盼望中死去。



二、接任者(管治型)




  他们从上任手中接过权力,来管理、治理组织、团体、政权。思维模式开始改变,艰辛的付出难以跟上上任。很多精神上的追求开始慢慢变质;同时内部开始变化,争斗、内耗加速发展。



三、发展型



  他们在吸取前任的优点,明白其缺点,根据实践作出调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