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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39:04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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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

中国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将军阁下:

部长阁下:

本人荣幸的接到由南京的本国大使所转达阁下一九四九年十月二日的公函。于该函中阁下传达了贵国政府深望与印度本着平等互利以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原则上,建立外交关系的意旨。印度政府对于阁下的公函以及对于中国情势嗣后的发展,加以审慎的考虑后,决定和应当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本人因此感到愉快传达印度政府对贵国政府的承认,同时表示印度政府与贵国政府进入外交关系的希望。本人深信中印两国间自古以来的友谊,将因此而更为加强,同时将巩固亚洲及世界的和平。本人向阁下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印度外交部长

                           加瓦哈尔拉·尼赫鲁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新德里


新德里
印度外交部
加瓦哈尔拉·尼赫鲁部长: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来电关于印度政府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外交关系之愿望的通知。我现在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贵国政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政府之间的外交关系,并望贵国政府派遣代表前来北京,就此项问题进行谈判。请阁下接受我的最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

                            周 恩 来

                          一九五0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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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办发[1985]45号、粤办发[1985]29号、粤办函[1986]9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县、区成立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对本地区的音像制品管理及其他社会文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归口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放映点安全秩序和对播放、制作、贩卖反动淫秽音像制品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音像制品市场的监
督管理。
二、录像放映点只限在市区街道,郊县所属(区、镇以上)的广播电视、文化、工会和共青团等部门所辖的固定文化娱乐场所开设。禁止一切私人经营录像放映,取缔非法的地下放映点和以“联营”方式转让播放许可证的放映点。
录像放映点不属营业性质,不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但需领取广播电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发放的安全合格证。放映点每月应向当地广播电视局汇报播放片目和管理情况。一年审核登记一次。
市、县、区广播电视局每月可向录像放映点收收取入额2%的管理费,其他部门不得向放映点收取管理费。
三、录像放映点只准播放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和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发出的可放片目。
录像放映点播放的录像带(包括自购),必须报当地广播电视局备案,经加盖“审片专用章”后,才能播放。
四、录像放映票价一般不超过电影票价,具体票价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
五、音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商品复录生产业务,凡没有注明出版或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都不得经销。否则,依法没收;对内容反动、淫秽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凡经销或经办出租节目录像带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广播电视局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七、凡没收的音像制品一律交由广播电视部门处理。凡带节目的音像制品均应消磁,不得将不消磁的音像制品自行处理。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执勤人员和持有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录音录像制品《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广州地区的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进行检查。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局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吊销可放证,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1986年4月10日

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医发〔2004〕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
为推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共同委托中华医学会会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现予发布施行。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地方及时向中华医学会反映,军队向全军药学专业委员会反映。
附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doc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下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10/200410912640959.doc
或:
http://www.law-lib.com/law/doc/870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