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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2:11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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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 擅自排水放热;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供热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设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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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24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
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1985年1月17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牡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政策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共223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3件,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0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此次清理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此次清理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组织实施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进行协调论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修改草案上报市政府,保证文件修改任务尽快完成。市政府已将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纳入2011年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届时仍未上报修改草案的,将扣减相应的考核分值。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33件)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3.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法制 文件 通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
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260份
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133件)




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60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文 号 说 明
1. 牡丹江市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 1998年
9月21日 牡政发
[1998]64号 与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相一致
2. 牡丹江市实行园林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9年
5月27日 牡政发[1999]31号 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一致
3. 市政府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暂行规定 2000年
6月16日 牡政办发[2000]53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相一致
4.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12月10日 牡政发[2001]38号 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相一致
5. 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12月28日 牡政发[2001]44号 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相一致
6. 牡丹江市区被拆迁城市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最低限价、非住宅房屋估价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暂行) 2002年
5月20日 牡政发
[2002]18号 与《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一致
7.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2002年
6月26日 牡政发
[2002]22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相一致
8. 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 2003年
2月25日 牡政发
[2003]2号 与《关于扶持农村经济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黑政发[1996]83号)相一致
9. 关于修改《牡丹江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
2月28日 牡政发
[2003]4号 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一致
10. 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2003年
9月12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一致
11.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03年
9月12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一致
12. 牡丹江市城镇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年
2月26日 牡政发
[2004]3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13.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4年
3月8日 牡政发
[2004]7号 与《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14. 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通告 2004年
9月8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一致
15. 牡丹江市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2004年
11月20日 牡政发[2004]16号 与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相一致
16. 关于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通告 2004年
11月30日 与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一致
17. 关于做好当前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5年
1月27日 牡政办发[2005]4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相一致
18. 转发市农机总站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
4月30日 牡政办发[2005]10号 与《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相一致
19. 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 2005年
7月27日 牡政办发
[2005]27号 与防汛减灾有关政策相一致
20. 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的通告 2005年
7月29日 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相一致
21.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5年
10月14日 牡政发
[2005]1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一致
22.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2005年
10月18日 牡政办发
[2005]40号 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相一致
23. 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3月17日 牡政办发[2006]7号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相一致
24. 关于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2006年
4月12日 牡政发
[2006]3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25. 关于牡丹江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2006年
4月12日 牡政发
[2006]4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26. 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16日 牡政办发[2006]18号 与《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一致
27. 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19日 牡政办综[2006]22号 与《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一致
28.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7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24号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相一致
29.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9月8日 牡政办发[2006]25号 与原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相一致
30. 牡丹江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9月15日 牡政办发[2006]2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相一致
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
12月25日 牡政办发[2006]35号 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一致
32. 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 2007年
1月12日 牡政发
[2007]3号 与《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相一致
33.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发
[2007]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一致
3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2007]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一致
35. 牡丹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
[2007]13号 与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36. 牡丹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
[2007]14号 与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相一致
37. 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 2007年
4月24日 牡政办发[2007]25号 与帮助城镇居民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有关政策相一致
38.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7年
4月29日 牡政办发[2007]30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相一致
39.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牡丹江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
7月19日 牡政办发[2007]49号 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6号相一致)
40.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
7月19日 牡政办发[2007]50号 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37号)相一致
41.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07年
11月1日 牡政办发[2007]60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一致
42.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2007年
12月10日 牡政发[2007]16号 与《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相一致
43. 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07年
12月27日 牡政办发[2007]67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44. 牡丹江市查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若干规定 2008年
3月21日 牡政办发[2008]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1号)相一致
45. 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2008年
4月18日 牡政发
[2008]1号 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一致
46. 关于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2008年
5月8日 牡政办发
[2008]1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一致
47. 转发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2008年
8月11日 牡政办发
[2008]43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一致
48. 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2008年
11月6日 牡政办发
[2008]49号 与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一致
49. 牡丹江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2008年
11月19日 牡政发
[2008]8号 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相一致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8年
12月2日 牡政办发
[2008]52号 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一致
51. 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2008年
12月11日 牡政发
[2008]11号 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相一致
52. 牡丹江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方案 2009年
1月4日 牡政办发
[2009]2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相一致
53. 牡丹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
4月16日 牡政发
[2009]3号 与《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相一致
54. 牡丹江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2009年
7月9日 牡政办发
[2009]25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国办发[2009]8号)相一致
55. 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
8月20日 牡政发
[2009]12号 与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相一致
56. 牡丹江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9年
9月3日 牡政发
[2009]16号 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一致
57. 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2009年
10月6日 牡政办发
[2009]37号 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相一致
58. 牡丹江市奶牛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2009年
11月10日 牡政办发
[2009]39号 与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奶牛产业政策相一致
59. 转发牡丹江市妇儿委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2009年
12月10日 牡政办综
[2009]3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相一致
60.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 2009年
12月21日 牡政办发
[2009]45号 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等4部委《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相一致




应予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3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说 明
1.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
3月30日 牡政办发
[2005]6号 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修改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5年
4月30日 牡政发
[2005]5号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
3. 关于加快我市蜂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
8月5日 牡政发[2005]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修改
4. 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2005年
8月11日 牡政发[2005]12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修改
5.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05年
8月18日 牡政办发[2005]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改
6.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2005年
9月26日 牡政发[2005]1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修改
7. 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
9月30日 牡政发[2005]16号 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的相关规定修改
8. 牡丹江市市区清运冰雪管理办法 2005年
11月4日 牡政发[2005]19号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9.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2005年
12月8日 牡政发[2005]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修改
10. 黑龙江省牡丹江火炬计划石油钻采装备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2006年
3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
11.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06年
3月30日 牡政办发[2006]11号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
12.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6年
4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15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修改
13. 牡丹江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26日 牡政发
[2006]5号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修改
14. 牡丹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6年
6月27日 牡政办发[2006]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
15.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
7月15日 牡政办发[2006]21号 根据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细则》修改
2006年
12月26日
修改
16. 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
12月22日 牡政办发[2006]36号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修改
17. 关于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发
[2007]5号 根据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修改
18.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2007年
4月16日 牡政办发[2007]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修改
19. 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2007年
4月25日 牡政办发[2007]24号 根据现行危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修改
20. 牡丹江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2007年
7月30日 牡政办发[2007]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
21. 牡丹江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7年
8月31日 牡政发[2007]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修改
22. 关于深入开展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2007年
12月3日 牡政办发[2007]6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3号)修改
23.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2008年
4月14日 根据省物价局有关文件修改
24. 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2008年
5月12日 牡政发
[2008]5号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1号)修改
25. 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8年
6月5日 牡政发
[2008]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修改
26.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2008年
8月4日 牡政办发
[2008]41号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
27. 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8年
12月1日 牡政发
[2008]10号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改
28. 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2008年
12月19日 牡政办发
[2008]5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修改
29. 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追赶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
7月24日 牡政办发
[2009]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改
30. 牡丹江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9年
8月28日 牡政办发
[2009]3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