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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12:05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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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2月17日  证监发字[1998]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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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第84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申请破产。
第三条 企业破产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 主要政策
第七条 破产企业的所有经营性财产,除已设定抵押者外,均为破产财产。变现收入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八条 破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终结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移交破产企业所在区县统一管理。
破产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按照各自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除已设定抵押者外,破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交由市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用于推动全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
第十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项中介费用(包括审计、评估费用等),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按规定预提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抚恤费等项费用,暂由企业主管部门垫付;企业主管部门垫付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垫付。对原由企业负担支付的退休人员医药费,在本市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暂由财政部门
采取“一年一垫、先垫后支”的办法垫付。其标准以本市上年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为基数,扣除退休职工人均大病统筹和个人负担部分后的人均实际支出计提当年的医药费,由退休人员所在街道按规定支付退休人员有关费用和报销医药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离休人员交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按规定预提的各项费用和医药费,暂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垫付;上级主管部门垫付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垫付。
垫付离退休人员预提和支付的各项费用,待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实现转让后,用转让所得归垫。
区、县属国有企业破产,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提取标准依据该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而确定,但人均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在发给职工个人自谋职业安置费时,可考虑职工工龄长短确定发放标准。
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院宣告破产当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章 主要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在选择拟破产企业时,应征求其主要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制定企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拟破产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破产原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破产中存在问题等。其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包括:职工队伍现状
、有关政策依据、预计分流安置情况、安置费用来源等。企业破产预案应征求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在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破产原因;介绍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作出关于是否同意企业破产的职代会决议。
第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委托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原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问题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结果应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土地使用权评估须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公开转让。企业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以拍卖方式依法转让,转让价格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由市场确定。
第十九条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破产项目责任制。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前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代表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破产准备及清算工作,并对项目全过程负责。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指定一位主管领导任负责人,主管部门的财务、劳动、资产管理、工会等部门
派专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破产事务中的作用。清算组可以聘请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清理企业债务、追索企业债权;组织破产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组织破产财产变现工作;制定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方案、破产清算报告;提供法律及
政策咨询等。

第四章 破产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破产,按照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区县属企业是指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企业兼并工作,维护兼并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划转、购买等形式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企业兼并应以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有利于调整全市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并有利于被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企业兼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兼并应坚持双方自愿、互惠互利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兼并双方或一方属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兼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兼并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七条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兼并双方在制定兼并方案之前,要征求企业债权人,尤其是主要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企业兼并要经过双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九条 切实做好兼并双方的审计评估工作,防止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兼并方和被兼并方都要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状况审计。被兼并方要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同
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条 认真制定企业兼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兼并双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占地、建筑面积、所属行业、隶属关系、主要产品及其规模、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职工基本状况、经营状况等)、兼并理由及方式、兼并可行性分析、产品结构调整方案、职
工安置方案、银行债务落实情况及进度安排等。
第十一条 企业兼并双方要正式签署符合法律要求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兼并理由及方式;
(三)债权、债务的承担及清偿办法;
(四)资产移交方式或资产变动事项;
(五)职工安置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签约日期;
(八)兼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兼并企业双方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职工与被兼并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兼并方要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单位。兼并双方企业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分别到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变更与注销手
续,被兼并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在兼并前负责清偿。
第十三条 兼并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务,与被兼并方的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协议并重新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兼并双方企业在接到审批单位的批复后,及时到税务、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兼并审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同)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六条 同一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七条 不同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不同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兼并方的主管部门和被兼并方的主管部门协商后联合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八条 非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的兼并,按照隶属关系由非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九条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将兼并方案征求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与中央在京国有企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49号)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经委审核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企业兼并工作计划的兼并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由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兼并双方申请审批(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兼并双方申请书;
(二)兼并方案;
(三)兼并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兼并行为的批复或出资人的意见;
(四)兼并双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五)兼并协议书;
(六)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兼并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审批(审核)单位应当自兼并双方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审批单位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的,可通知企业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兼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终止兼并行为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兼并协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上报制度。凡已实施的企业兼并项目,由兼并行为的审批部门负责监管一年,半年向市经委报送一次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计划的企业兼并项目的监管和跟踪考核,按市经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项目加强监管和跟踪考核的意见》(〔1999〕京经企字第1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国家有关企业兼并的政策颁布实施之前,企业兼并的各项工作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00年9月20日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总结了二十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经验,阐明了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提出了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动员全党、全社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些都对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类犯罪活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大意义,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为搞好国有企业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认真总结经验,坚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准确理解服务内容,正确把握服务方向。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树立与依法治国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执法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开拓创新。要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首创精神。


二、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深挖“蛀虫”,积极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诈骗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哄抢、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等犯罪活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严肃查办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对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导致枉法裁判的,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侵害国有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枉法追诉、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国有企业人员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


四、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办案和执法监督,认真分析研究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强化基础工作,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范和减少犯罪。以案释法,加强在国有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热情提供法律咨询,增强国有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帮助国有企业人员用法律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深入到案件多发行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多种形式的预防工作,不断探索在国有企业加强犯罪预防的新途径、新方法。对国有企业的发案特点、规律和趋势等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充分发挥参谋作用,推动预防犯罪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认真受理、接待、依法处理国有企业人员的来信来访。积极参加对治安混乱的企业周边地区的重点整治活动,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五、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查办涉及国有企业的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确保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要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获得的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各种报酬。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以及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掌握政策,严格区分改革进程中发生的失误与违法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慎重处理。对查明确属受错告、诬告的国有企业人员,要及时澄清是非,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诬告、陷害者,要依法追究。


六、严明办案纪律,坚持文明执法。严格遵守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和其他办案纪律,认真落实“检务公开”的规定,严禁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要秉公办案,文明执法。在办案工作中,要注意维护国有企业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查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通报,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对国有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法,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对决定撤案和不起诉的案件,要做好后续工作。在查办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案件时,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的稳定。


七、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策法律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倾听企业呼声,深入了解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国有企业的规律性认识,认真研究解决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以及企业内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等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宽服务途径,扩大服务效果。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的全局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搞好组织协调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周密组织和部署,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检察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推广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鲜经验,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新形势下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积极行动起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恪尽职守,扎实工作,落实责任,真抓实干,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