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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民国防教育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7:04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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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民国防教育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3号




《呼和浩特市全民国防教育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白音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全民国防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暂行规定》,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启发公民依法履行保卫祖国及其它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制、国防常识、军事训练、国防体育和形势教育等。
第四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细则,保证国防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 国防教育要贯彻长期、有效、稳步发展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凡年满六周年以上的公民都应当依照本细则接受不同层次的国防教育。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市、旗(县、区)及大中型企业均要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由本级党委、政府、地方军事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市、旗(县、区)两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军分区和同级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由市、旗(县、区)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派人参加,具体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乡、镇、办事处和小型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总体规划,决定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每半年分析一次国防教育情况,并协调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教育制度;
(四)领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第九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了解掌握国防教育的情况,承办本地区国防教育的具体工作;
(三)编写、订购教材,制定教育计划,组织教员培训;
(四)具体负责本地区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各级政府为国防教育安排专项经费。按全市人口人均一角钱的标准,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于每年初分别拨给本级国防教育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经常性的国防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解决。
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补充国防教育经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种。
(一)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负责人;
现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
高等院校、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职业学校的学生。
(二)接受普及教育的对象为:
初级中学学生,小学生及其它公民。
第十二条 接受重点教育的公民应掌握: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制和国防经济。普及教育的公民应掌握一般的国防知识,即国防义务和权利、国防历史和现状、人民防空和军事知识等国防常识。
第十三条 社会系统的国防教育,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统一部署,由各级宣传、人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国家机关、工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宣传、人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防教育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部门负责,各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及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计划,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国防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高等院校、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职业学校,通过开设国防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初中和小学结合教育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部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结合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等工作,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征兵、拥军优属等工作和重大节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和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每年建军节、春节前后以及征兵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每年八月定为全市的“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月”。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它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国防教育的宣传,积极发挥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区)、大中型企业、乡、镇、办事处,要把国防教育场地纳入社会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防教育阵地。要充分利和各类学校、青年民兵之家、拥军优属服务中心、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公园、烈士陵园或其它文化活动场所开展国防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国防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国防教育的教员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及大专院校的理论教师:
(二)军队干部、人武干部、转业干部和民兵预备役骨干力量;
(三)各级党校教员、军事部门各级教导队教员。
第二十三条 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
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分别情况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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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 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 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2月6日,民政部

山东、黑龙江省民政厅、天津市民政局:
经我部批准,并经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确认,现对天津、烟台两市SOS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做如下调整,请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儿童村村长、村长助理、妈妈、妈妈助理月工资标准一律增加40—50元。工作人员工资由于一九八八年调整工资时未作过调整,此次调整平均每人增加60元。
二、参照我国工资结构,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两部分组成。即:
村长基本工资14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90元
村长助理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助理基本工资6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10元
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平均9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40元(平均数)
三、按照国际SOS儿童村总部规定, 儿童村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十三个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
四、妈妈和妈妈助理除工资收入外,在儿童村内免交住房费用,并按孤儿的伙食费标准供给伙食费用。
五、原为国家正式职工调到儿童村工作的,可参加国内工资调整,但不按国内调整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虚调的工资等级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调离儿童村时确定国内工资等级的依据。
六、对村长、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不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实行午餐补贴。凡上班的,每人每天补贴一元。节假日休息或因故不上班的,不予补贴。
七、儿童村孤儿生活费标准,天津市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6元,烟台市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1元。其中,伙食费提高5元,服装费提高3元,学习费提高3元, 水电费和杂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八、新建的齐齐哈尔市SOS儿童村落成后, 所有工作人员妈妈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亦按此调整方案实行。


浅论私法自治原则

韩召峰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在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
私法自治市民社会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所谓市民社会自治,就是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或者按照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地行事,不受外在因素的干预,尤其是不受公权力的干预。因而,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示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依此原则,“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力;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民事主体行为之规范,相当于法律受权民事主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私法自治原则不仅应在民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挖根生的原则。就礤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逻辑前提。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不嫩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枋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视力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这些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一般的意义上,民法保证耻私法自治原则,保证了上述民法理念的实现,就是保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为民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咱内容合理或正确性的要素上,所以法谚云“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以作为探测仪都督诉合同自由为例,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醉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可见,自由及其限制问题属于民法上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自由不能没有限制,否则处,由醉 身就不可能实现或不可能很好地实现,但是又必须严格限制对自由的限制,因为自由只能在为了保证自由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由此我们可以摔倒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要理由也不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同时也对应着讨论民法上借贷无门? 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在讨论民法上价值问题的过程中,持守的价值取向倾向于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价值取向正当性的责任。如果不存在足够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价值取正当性的责任。如果不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或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就应当确认并保障其自由。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