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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七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52:06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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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七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七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定》、《九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试行)、《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制度》等七项工作制度,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的制度建设,努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制订本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市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的职责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市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如新的政策措施出台、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决策、向外举债、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涉及财政、税务、设立机构等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长与副市长以及副市长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相互商量,密切配合。
(四)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讲政治,讲大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
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的职责
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市长和副市长负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正确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定期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须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出国(境)、出差、因私事离开岗位,应事先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
(四)经常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勤政廉政,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应主动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或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卸矛盾。
四、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县(市、区)长会议、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中央、省属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各县(市、区)长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
3、部署市人民政府年度及半年度工作;
4、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5、讨论通过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一般不带"随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措施;
2、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规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重大改革方案,对外开放重大举措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等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4、研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5、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管理干部的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6、研究其它需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汇集,经秘书长审核,市长审定。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公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指示、决定、规定等文电;
2、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3、讨论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互通情况,部署近期工作;
5、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半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汇集,经秘书长审核,市长审定。
(四)县(市、区)长会议
各县(市、区)长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部署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交流各地工作情况,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市、区)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
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组成,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办公室有关科(室、局)负责人参加,原则上半个月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协调、落实;
3、通报情况,研究需要综合协调的问题;
4、讨论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的需联席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5、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五、公文审批制度
(一)属于重大问题、涉及全面性重要公文,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二)属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应报告市长;
(三)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对主送不明确的公文不予办理。
(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五)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先经秘书长审核,一般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财政、税费、机构、编制、人事、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重要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党组名义行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财政、税费、机构、编制、人事、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问题,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人圈阅应视为同意;
(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九)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
(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收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和审查,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六、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严格执行向省人民政府、市委的请示报告制度。
(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浔出差,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浔出差,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离浔出差,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外出工作前,要告知办公室,便于联络和协调。
(三)各地、各部门对各自的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1、突发性事件、群体事件、重大事故;
2、上级领导同志、重要客商来浔;
3、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4、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情况;
5、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浔外出。
七、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签收,在五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决定。
(二)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
(三)市政府依法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签发。
八、信访工作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收文后,按领导同志分工呈批。经市长批示办理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办,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科室对口办理。
(二)群众来访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接待,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及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事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
九、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启用市人民政府印章须经市长或副市长签字同意,启用市人民政府党组印章,须经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签字同意;启用市长手章,须经本人签字同意;启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或同意。
(二)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按照用印的规定和手续由专人用印。
十、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的规定
(一)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活动以及礼仪性、商业性的剪彩、奠基、庆典、首发首映式活动。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一般只安排分管领导到会,其他领导不陪会。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举行的会议、活动,确需要市政府领导参加,应当事前提出具体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二)重大节日以及走访、春节团拜等重要活动,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凡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市涉外等有关部门应在事前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十一、信息、材料工作规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上报信息素材统一由市政府研究室汇总;上报国办、省办一般信息及快报、呈阅件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人签发,重要信息(重大事件、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九江政务》一般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人签发,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凡在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全市经济工作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及其它全市重要会议上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和讲话材料,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牵头,研究室撰写。副市长的讲话材料由各对口专业科室撰写。
十二、督查工作规定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主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种新闻媒体对市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按照要求,拟定督查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具体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市政府决定要办的实事,市长批示件由督查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办理;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议决事项,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批示件由各业务科室按分工对口办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反馈给督查机构。
(三)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对整个政府办公系统的督查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务副主任协助具体抓,督查机构具体执行。《政务督查》由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签发,《督查通报》由秘书长签发;各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市政协汇报通报情况的材料由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市人大、市政协。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理顺公文办理程序,使公文办理真正实现高效、快速、有序,从而全面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现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办公文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上级来文办理
上级来文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的来文。
(一)签收、登记。上级来文由秘书一科收文。
当日来文当日拆封,并做好登记。点收公文时,如发现缺页或字迹不清的,要加以注明,并及时与来文单位联系补发或换发。
(二)分办、传阅。市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分办并提出拟办或传阅意见。传阅件由秘书一科按传阅意见办理后归档;办理件由秘书一科按分办意见呈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分办和传阅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办人应根据来文的内容、性质和要求,在"公文处理单"(或"文件传阅单")上写清传阅或阅批领导人,力求准确无误。原则上要求签收的公文当天分办。
2、传阅公文按先阅办后阅知、先主办后协办的顺序进行。凡属业务性或专项性的公文,领导阅后送业务归口科室阅知。需归口科室及时反馈情况的急件,应在领导传阅的同时复印给归口科室。
3、除分办人标注"先送"者外,一般应按顺序传阅。如遇不在,可超顺序传阅。
4、传阅人阅毕后,须在"公文处理单"(或"文件传阅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5、市长、副市长的传阅文件,由秘书一科交领导秘书呈送,阅后由领导秘书退还秘书一科。其他领导传阅文件,由秘书一科负责送收。
6、传阅文件原则上不能抽阅、滞留。如确需,应在"文件传阅目录单"上予以说明。对被抽阅、滞留的文件,秘书一科应适时催收。
7、为了加快文件传阅速度,尽量缩短文件在领导处停留时间,领导秘书与文书应加强联系与沟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公文传送、催办工作。传阅件,一般要求在一周内传阅完毕。
(三)拟办、承办。
办理件由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政府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再由业务归口科室承办落实。需转部门(单位)办理的,由归口科室将领导批办意见转告承办部门(单位)。重要事项必须以政府办名义予以抄告。转办件由归口科室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并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按收发程序转出,归口科室及有关部门应做好文件登记,并按照要求认真办理。文件办结后,归口科室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报告,并将完整的来文原件退还秘书一科,办理件一般要求在二周内办结。
(四)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理,并视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急件",不得耽搁。
(五)催办、查办。来文承办过程中,秘书一科负有催办、查办职责,直至办结。
(六)立卷、归档。来文办结后,由秘书一科将有领导批示的能反映文件办理全过程的来文原件整理立卷、归档。
(七)市人大、市政协来文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按规定办理。
(八)不相隶属的同级机关来文比照上级来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下级来文办理
下级来文的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和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单位的来文。
下级来文按一般工作公文(包括要求批转、转发的报告件、请示件)和经费公文两类分别办理。
(一)对应受理的一般工作公文,按下列程序办理:
1、签收、登记。由秘书一科收文,要求当日来文当日拆封,并做好登记。急件应随到随收文、登记并办理,不得耽搁。
2、分办、传递。文件登记、签收后,由秘书一科负责提出分办意见,送交各业务归口科室办理。当天的文件当天分办。
3、拟办、承办。归口科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分管的办公室领导、副秘书长或秘书长阅示。原则上不得越级送市政府领导批示,如遇特殊情况已直送市政府领导批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公文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签阅后,主办科室应及时呈送市政府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归口科室认真办理落实。如需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由归口科室按收发程序转出交办,并应有明确要求和反馈时限。
4、催办、查办。在文件办理过程中,归口科室负责催办和查办,直至办结。文件办结后,由归口科室向批办领导报告结果。
5、需市人民政府批复、批转的请示件,由业务归口科室按规定复函或转发;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由归口科室按规定办理。请示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不含提请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超过办结时限,应将情况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6、立卷、归档。文件办结后,各科室应将文件
办理情况的全套材料及时送秘书一科立卷、归档。
7、对未经签收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一般不签署意见,归口科室不予受理。因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及时补办签收手续。
(二)对不予受理的一般文件,由秘书一科负责统一退回报送单位。退文由经办人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由归口科室负责人批准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退文。退文时归口科室要填写"退文单"并陈述理由。不予受理的一般文件是:
1、公文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符的;
2、多头主送、党政合报或越级上报的(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的请示件除外);
3、属于市政府部门、市直(驻市)单位职权范围可办理的;
4、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而未经协调的;
5、反映问题模糊、请示的内容含混不清、行文不规范、文面看不清、报文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费公文的办理
1、经费公文由秘书一科收文,并做好签收登记。
2、年度财政预算内专项经费以及各种规费减免类的公文,秘书一科登记后交归口科室办理。归口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呈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再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3、申请批拨年度财政预备费的公文,经分办后,秘书一科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签后,再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4、经费公文经批准后,秘书一科应及时拟草抄告单,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签发。并附常务副市长、市长批示原件。
三、拟发公文的原则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拟发的公文,除应遵循一般的公文行文规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必须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的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单位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报告(请示)等,除特别重要事项外,一般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
(三)市人民政府专项性工作通知等,原则上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四)凡属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其直接发文;涉及几个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文内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文内需冠"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字样的,须是原则上已经明确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确定的。
(五)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处)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
(六)市委、市政府联合发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或部门(单位)与市委办公室商文。审核、印制、分发等以市委办为主。
(七)可用口头、电话、抄告单等形式答复和协商解决的事项,不予发文。
四、拟发公文的质量要求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公文的内容须与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符合,与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已发公文相衔接。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另行加以说明。
(二)公文反映的情况必须确实,提出的意见、措施、政策应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有明确的执行部门(单位)和执行期限。
(三)公文的谋篇布局和文字组织,要求做到观点明确,结构严谨;直述不曲,要言不繁;语句通顺,没有歧义;书写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等应正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计量一律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事物等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保持前后一致。文件中的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五)正确划定主、抄送机关(单位)和秘密等级、紧急程度。
(六)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发文办理
(一)拟稿。市政府、市府办制发公文,按业务归口由科室负责拟稿。遇有分工交叉的由主办科室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共同拟稿。草拟公文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所拟文稿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界限、紧急程度、秘密等级,体现领导布置的意图。
2、文稿内容涉及有关部门或地区的,事前应认真征求意见和进行必要的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未能统一的事项,应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主管领导审定。
3、文稿在送审之前,应在"发文稿纸"规定栏目内签上拟稿人姓名和日期,主办科室负责人应签署明确的意见。
(二)审批。各科室拟定的文稿,由本科室负责人初审,依次呈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部门代拟的公文,由拟文单位领导人签批,归口科室初审后,呈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签发。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定的公文审批制度办理。
(四)复核。经签发的文稿,由承办科室送秘书一科复核。复核的主要职责:
1、复核文稿的行文关系、发文范围、文种使用,并标注主题词。
2、修正文稿的文字、标点符号、体例格式和人名、地名、引文等。文稿用笔用墨是否符合存档要求。
3、检查文稿从拟稿到签发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附件、会签件、依据材料、说明材料等是否齐全。
4、文稿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结构是否合理。
(五)编文号、登记、校对、缮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
公文按规定签发、复核后,由秘书一科进行发文登记,编文号,然后打印。打印的公文由拟稿人负责校对。缮印好的公文由秘书一科用印、分发,同时将能够反映整个成文过程的原稿留存、立卷、归档。
公文编号、用印、登记、缮印、立卷、归档、销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文校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公文实行"两校制",重要公文坚持"三校制"。
2、校对人员应对公文进行全面校对,包括文种、格式、文号、字句、标点、发文范围等。
3、校对人员欲对公文内容作更改的,应商秘书一科并报签发人同意。
4、校对完毕后,校对人员应在"发文稿纸"规定栏目内签上姓名和日期。
公文分发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普发性字号文件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科室;其他字号的文件和抄告单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科室。
2、文件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和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九江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各群众团体,市各新闻单位。
3、秘书一科接到印制已毕公文,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送出,急件即收即发。
(六)发文各程序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发文时限为一周,各程序的时限为:承办科室拟稿或会商拟稿2天;分管领导审批1天;领导签发1天;复核、校对、打印2天。
(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所发公文的体例格式按《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规则、规定办理。


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形式的重大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授权,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国家和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为更好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
(四)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较强操作性,能在较长时间内普遍反复适用。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稿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用词规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草拟部门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向市政府提请颁发。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按时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市政府法制办可视情邀请法学工作者、业务专家以及管理相对人(法人或公民)等进行论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可行性研究。起草部门必须认真配合,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向市政府呈报。
第三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议时,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
第十五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盖市长印章,并通过重要的新闻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宣传和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度末通过政府法制机构向政府例行汇报执行情况。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两年清理一次,由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将清理结果汇编成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本办法的原则规定,有关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市府发〔1990〕25号文)同时废止。




九江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使督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由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府其他领导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都有督查落实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要亲自组织督查。
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是市政府开展督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规定和决策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保障市政府的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根据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协助市政府领导制定督查督办预案,确定督查工作重点,报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督办;根据领导授权安排和组织督查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收集汇总各方面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综合反馈;开展有一定深度的督查调研活动,深入分析督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根据督查情况进行考评活动,提出奖罚建议;及时上报《政务督查专报》和发出《政务督查通报》。
第四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协助市政府领导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广泛、有效地行政监督。督查机构可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如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对政府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的事项,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可直接责成有关单位按要求执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督查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进行协调时,可就督查事项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综合协调。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在正确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领导意图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二)切实遵守职权界限,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开展督查,严格按照政府的决定和领导的要求进行工作。未经领导授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社情民意和基层动态,既报喜又报忧,使政府领导准确掌握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或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
(二)本级政府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及本级政府决定要办的事项。
(三)本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重要交办事项和确立的查办事项。
(四)对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级政府答复的有关建议、提案。
(六)本级市人大、市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广大市民对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问题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或意见。
第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审批。政府领导按职责分工,可直接指示督查立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立项督查的建议。凡拟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制定督查预案,根据内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的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各种会议议定事项及会议纪要、下发的各种文件中需要督查的事项,视同领导已审批,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直接督查。
(二)交办。立项建议经领导审定批准后,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及时立项,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或发出督查函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三)转办。应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当及时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填写《领导批示转办通知单》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催办。督查督办事项交办或转办后要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催办。
(五)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凡有明确期限的督查督办事项,应按期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办结报告要求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事实清楚。凡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尽快予以反馈或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及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对有特殊要求的办件,要特事特办。
(六)反馈。市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做好督查工作的情况反馈工作。凡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组织督查活动,及时以《政务督查专报》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机构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在25天内反馈;对专题会、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要在20天内反馈;每月要将政府当月各项工作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领导。上级党委、政府转来的督查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正式行文,经市长或秘书长审批后上报。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连同办结报告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定期向文书档案部门归档。
第八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方法
(一)通知督办。向承办单位发送《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要求。
(二)询问检查。采用电话和上门等形式,适时询问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了解掌握工作进度。
(三)督报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超过上报时限的要及时催报,并视情下发《催办通知》。
(四)跟踪核查。对承办单位办理的重大事项,必要时跟踪核查。
(五)实地督查。在重大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必要时派人实地督查。
(六)明查暗访。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派人明查暗访,了解办理、办结的真实情况和效果。
(七)督查调研。对一个时期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发现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九条 承办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承办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一把手为督查落实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督促落实。
(二)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落实,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综合报告。(三)承办单位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定事项,要在收到文件后15天内反馈落实情况;对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确定事项,要在10天内反馈落实情况;对市政府领导的批办件,要在5天内反馈办理情况;对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要在5天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执行情况;对其他督办事项,要按督办单或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限办结。对超过时限未办结而又未能说明原因的,由市政府督查机构发《催办通知》予以督办;对督办后应落实而仍未落实的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将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人大作出说明,并责成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检讨和整改承诺,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驻市各单位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分为:《政务督查》报送和采用情况;专项督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重大决策落实的反馈情况;重点督查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等6项内容。各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当年明确的有关考核要求,先行做好自评总结,并于翌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考评办法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将给予政纪处分或向党委部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条款有差别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法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由该机关的复议机构指定复议人员,在五日内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
第五条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出受理意见,报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送达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知书加盖复议机构印章,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第六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并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复议机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复议。
第八条 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首席复议员和一名复议员承担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理时,应当配备记录人员,负责复议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
第九条 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应当认真审阅案卷的全部材料,做好阅卷笔录。
第十条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 复议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证明,亮明身份。复议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补正。
书面调查,是由复议人员对需要调查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向被调查单位发函调查。被调查单位应当按提纲的要求提供真实情况,并如期回复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认为实地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如期完成调查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材料、证据送交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复议机关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明材料,复议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被申请人提交有关补充材料证据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需要延期提交的,必须说明情况。逾期不提交又不说明情况的,复议机关可以视为没有证据。
第十四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影印件、副本;提交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照片。
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可以依法实施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复议机关对有关单位或公民出示的证据,应当审查辨别,确定其效力。
对于故意做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复议机关对于复杂的复议案件,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审理:
(一)对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有争议的,可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二)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可采取质证方式审理;
(三)对主要事实、证据有争议的,可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审理。
第十七条 复议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由复议人员主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复议人员宣布听证的内容;
(二)申请人发言;
(三)被申请人答辩;
(四)第三人发言;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采取质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由复议人员主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复议人员宣布质证的内容;
(二)申请人发言;
(三)被申请人答辩;
(四)第三人发言;
(五)双方对证;
(六)复议人员查证。
第十九条 复议机关采取公开审理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应当由复议人员主持,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首席复议员宣布公开审理开始;
(二)被申请人陈述(第三人发言);
(三)申请人陈述;
(四)复议小组调查;
(五)辩论。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它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它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复议机关决定中止审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说明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审理的原因一经消除,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二条 复议人员认为在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允许其撤回,并由复议人员记录在卷。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由复议人员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准予撤回的,按前款规定办理;不准予撤回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人员可以先行调解。调解成立的,记录在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复议人员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写出复议案件审理报告,提交复议机构讨论。
第二十六条 复议案件审理报告经复议机构讨论,形成复议意见,并由首席复议员组织草拟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机构讨论案件,由复议机构的负责人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复议机构讨论复议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构讨论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复议人员宣读案件审理报告,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发言提出复议意见;
(四)复议机构成员表决。
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责成复议人员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在审查复议机构草拟的复议决定书时,发现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复议机构重新审理。
第三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行政首长签发,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人员按期送达。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议终结,复议人员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复议机关,是指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证据,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理复议案件,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九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规范政府上网行为,保障上网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实施"政府上网工程",要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上网步伐,尽快推出因特网信息发布、政策查询、在线服务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建立的政府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凡国家机关需要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发布主页,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机构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成立后,应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成立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应规定其职责,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
第七条 任何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委托机关必须对被委托单位和个人所设网站或主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八条 反映九江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有关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上网信息的收集范围应与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收集和发布信息(多家联合发布、授权发布的除外)。
第十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应具有完全的采信度。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灭失、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查询或索取。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信息的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制度,转移或删除过时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页英文版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
第四章 网站建立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可采用多种方式:
1、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按"分头制作,统一发布"原则,由各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本地区、本单位的主页,然后上传或报送磁盘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上开辟存贮空间,统一在因特网上发布。
2、国家机关主页存贮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既可以不单独申请域名,也可以独立申请域名。
3、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单独设立服务器,申请域名,独立发布。
4、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允许国家机关在当地电讯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虚拟服务器、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立网站。
第十六条 无论国家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建立网站,对其发布的信息拥有版权,拥有编辑权,同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域名申请由各单位各自申报,有关单位配合。域名的命名规则:各县(市、区)为www.县名(汉语拼音).gov.cn,市直各部门不作规定。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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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春城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停工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止建设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避免工程停工并对停工工程承担责任。对无力恢复建设的停工工程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含土地投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和与银行签订的该项建设资金的监管协议以及其他出资证明,备案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

出具资金证明或付款保函的银行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防止抽逃和挪用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工程属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项实行专用帐户、专款专用。有关银行应当加强对预售款项的监管,保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防止挪作他用。

第八条 商品房预购人应当按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缴交预购房款的收据。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批准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提出复工计划。中止建设达6个月未能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自行处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向社会公告的停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以下方式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设施;

(二)将已完工程外装修施工完毕,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停建工程范围内的环境;

(三)具备条件的,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四)修改设计方案,按现状竣工;

(五)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或单位续建;

(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停工工程超过公告规定的处置期限未按要求处置的,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对超过停工期限并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法改造的停建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停工工程的复工和处置。

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工工程处置手续时,涉及更名和补办有关手续的税费参照国家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有停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停工工程未复工或未处置完毕前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土地市场参与土地竞买或以其他形式取得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计划、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停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停工工程未复工或未处置完毕前,不得办理新的建设项目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公布之前形成的停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提出处置方案报批准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6个月内对停工工程进行处置。逾期未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处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停工工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或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振 兴 软 件 产 业 行 动 纲 要
(2002年至2005年)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软件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逐步增强。但总体上看,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偏小、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国际竞争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 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尽快提高我国软件产业的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振兴软件产业指导思想:贯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努力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积极扩大出口。依靠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体系,实现我国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发展目标:到2005年,软件市场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国产软件和服务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软件出口额达到50亿美元;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形成若干家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软件骨干企业 ;软件专业技术人才达到80万,人才结构得到优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系统。
  二、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
  实现2005年软件产业发展目标,要针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制约瓶颈,采取有效措施,把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把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与积极扩大出口结合起来,把培养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与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结合起来,推进软件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鼓励应用,内需拉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发展软件产业必须坚持以应用为主导。我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优势将更加明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是拉动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着力点。
  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头、引导和组织作用。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使用正版软件和国产软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化系统工程实施政府采购。通过电子政务、现代远程教育、农业信息化、制造业信息化、数字电视、"数字奥运"等一批国家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
  通过制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鼓励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 ,促进传统行业、骨干企业在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中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在机械、化工、冶金、有色、石油、电力、造船、轻工、纺织、汽车、制药等行业中,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建立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示范生产线。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与应用行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重点开发大型行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中间件、工业自动化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品。
  促进服务业大力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金融、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行业要通过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和发展文化、娱乐软件市场,用健康向上的娱乐软件占领文化阵地,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坚持开放,扩大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扩大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符合国际惯例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增强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完善政策,促进出口。利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其他软件园区的现有条件,建立若干个软件出口基地。实施适合软件交易特点的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支持软件企业承担委托加工项目 ,逐步提高出口软件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逐步把我国软件出口拓展到应用服务、系统工程承包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推行软件工程过程管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加快软件出口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换机制,研究分析国际软件市场和技术发展动态, 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吸引海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国软件产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软件研究开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与国际著名信息企业合资、合作,壮大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培养高层次的系统分析、设计和管理人才,提高我国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出口能力。
  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在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对外投资的同时,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和服务机构。
  (三)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
  发展壮大软件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 也是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要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为软件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深化体制改革,整合软件产业资源,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规律的企业成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软件行业竞争秩序,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行业应用为重点,引导软件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以及上市发行股票等多种方式,发展专业性产品和增值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特色、产业优势、规模效应和品牌形象的龙头企业。支持和发展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网络服务、信息系统咨询和维护、外包等信息服务业,逐步完善软件产业体系,培育专业化的软件服务企业。鼓励各行业内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
  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强产学研用结合 ,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与技术,提高软件骨干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力争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推行软件开发过程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标准化和质量体系建设,推广应用软件构件和复用技术,提高企业工程化管理能力,实现软件工业化生产。
  (四)面向市场,培养人才,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要把人才队伍建设,营造用好人才、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作为发展软件产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和扩大高级管理人才队伍,造就一批技术骨干和项目管理人才。面向企业和市场需求,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软件经营管理人才、国际市场开拓人才、精通行业应用的高级软件人才,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大规模培养软件初级编程人员,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扩大就业。加强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措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主要政策措施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解决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作用 ,通力合作,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以软件产业化为目标,以重大软件技术创新为重点,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建立一批国家软件工程中心,继续加强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国家科技经费向软件产业倾斜,重点支持面向产业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研究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构件库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基础软件、工具软件等方面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强软件标准的研究与制订,逐步完善软件标准化体系,重视软件评测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二)优先采用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制订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中,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或积极采购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加大对软件出口的扶持力度。
  针对软件贸易特点,进一步完善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便捷服务。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账户,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及服务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方式,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把软件工程国际合作纳入我国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谈判,发挥双边经贸联委会的作用,推动形成软件产业双边合作框架协议。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参展活动。
  (四)落实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以软件产业为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非上市软件企业的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对软件产业的投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软件产业融资渠道,促进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为保证资金来源,"十五"期间,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向软件产业的投入不少于40亿元。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863"专项经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可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通过调整结构,向软件产业倾斜,集中不少于30亿元的资金专项用于软件产业;同时,为了确保软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2003年至2005年,中央政府再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五)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认定,切实保证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六)整顿软件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坚决打击软件走私和盗版活动。各级政府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反垄断、反倾销、反盗版工作,制止不正当竞争。加强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尽快建立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建立软件产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对软件产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引导软件产业发展。
  (七)加速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课程和教材建设。积极开展与国外教学机构、国际著名软件企业和国内软件企业的联合办学,多模式、多渠道培养软件人才。做好智力引进工作,重点引进软件高级管理人才、系统分析和设计人才。通过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等方式,方便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参与国际交往。大量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鼓励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
  (八)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落实,相互配合,增强合力, 推动我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