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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4:28  浏览:9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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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人公〔2005〕2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试行政府雇员制度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政府雇员制度在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试行。
  2、政府雇员的对象是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和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及新兴产业的专业人才、管理人才。
  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为雇员对象。
  3、政府雇员占用雇用单位的行政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4、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纪律,愿意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完成政府工作特殊需要的专项才能,身体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普通雇员应为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应为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二、政府雇员雇用程序
  (一)计划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为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雇员需求计划及相关内容,填写《杭州市政府雇员申报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高级雇员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二)人员选拔。选拔政府雇员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
  1、发布招聘公告。由雇用单位根据审定的计划和内容研究制定招聘公告,于报名前半个月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应包括雇用单位、人数、职位及薪酬待遇、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内容。
  2、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由雇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接受报名,按公告公布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报名凭证。
  3、考试或考核。根据政府雇员工作性质和报名情况,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遴选。
  报名人数达到招聘计划数5倍及以上的,一般采取笔试加面试(考核)的办法遴选;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5倍的,一般采取面试(考核)的办法遴选。
  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后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4的比例确定面试(考核)对象。普通雇员的面试(考核)由雇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考核)组进行,也可以由雇用单位组织面试(考核)。高级雇员的面试(考核)由市政府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面试(考核)组进行。面试(考核)组由5—7人组成。面试(考核)的内容以专业为主,具体形式、要求由雇用单位确定。经面试(考核)组综合评议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合格后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可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考察、体检由雇用单位组织,主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体素质是否符合雇用职位的要求。
  4、确定雇用对象。考察、体检后,由雇用单位根据综合情况确定雇用对象。高级雇员人选可由市人事局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中有举报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经查证不符合雇用条件的,不予雇用。
  (三)办理雇用手续。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理。雇用单位与市人才开发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书,在市人才开发中心办理好调档等相应的人事关系手续后,由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杭州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雇用单位、雇员各执一份,雇员档案保存一份,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地税)局备案各一份。市人事局发给雇员《杭州市政府雇员证书》。
  三、雇用期限与管理
  1、政府雇员实行雇用合同管理,雇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具体试用时间由雇用单位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雇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因短期阶段性工作的特殊需要,可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2、考核。在政府雇员受雇期内,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可以月度、年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以按雇期工作目标考核,考核评鉴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3、雇用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政府雇员是否继续雇用。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需要继续雇用的,应及时提出继续雇用的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在接到单位函件的两周内反馈审核结果。高级雇员继续雇用还须报市政府审定。经审核同意继续雇用的,雇用期满后办理续雇手续,但连续雇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4、雇用单位和政府雇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仲裁。
  5、雇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雇员顺利开展工作。
  四、薪酬与福利
  1、政府雇员的薪酬按《杭州市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执行。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应综合考虑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综合能力,雇用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相应薪酬标准等因素,由雇用单位根据《政府雇员年薪指导标准》与雇员本人以合同形式确定。
  2、政府雇员参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缴纳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雇员受雇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并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待遇。
  3、政府雇员薪酬及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雇用单位支出部分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雇用单位的雇员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预算,按年度拨给雇用单位;雇用单位将薪酬的80%按月发放给雇员,另外的20%在对雇员考核合格后发放,不合格者不发放。雇用单位发放薪酬时为雇员代扣代缴企业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政府雇员如有工伤、抚恤事项发生,其工伤、抚恤待遇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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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2号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家、省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第六条 列入年度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本级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临时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预算。



第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中有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存自筹基建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中自筹资金属于减免费用或投入劳务的除外。



自筹资金不足或不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自筹基建存款账户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



第八条 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后报送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预算时应当附有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图纸审核意见书、工程施工图、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等基本资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根据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预算与原批准概算是否相符;



(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供应单位。



重要的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审评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建设投资的依据。



变更重大设计,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用款支付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工程报表,填报工程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拨款。



项目单位应当预留工程价款结算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清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应当按月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分别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季度向政府报送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和重点工程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结算。竣工财务结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说明。



竣工财务结算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财政部门审查的结算编制竣工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调离。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竣工决算的审计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增减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



(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禁止高估冒算。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17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六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类分级
  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等4类。
  3.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第三条 组织体系
  1.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和军分区副司令员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研究部署、领导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向省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2.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报送、预案审定和综合协调等职能。
  3.市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设立33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酒泉市市级应急指挥体系),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在启动专项预案时,有关应急指挥部负责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有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
  第四条 预测预警
  1.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预测、预警信息。
  2.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3.当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事件超过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事件超过Ⅲ级标准时,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发布Ⅱ级或Ⅰ级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第五条 应急值守
  1.应急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在值班室酗酒、会客和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事外出必须有他人顶班。应急办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发生突发事件,随叫随到。
  2.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必须向报警人员询问并记录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和事件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等信息。
  3.值班人员将报告情况简单梳理后,立即向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请求指示。
  第六条 应急响应
  1.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县(市、区)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2.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
  3.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如事态严重,难以控制,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应急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市长)发布紧急命令,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如需扩大响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增援,省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调动相关力量参加抢险救援。
  第七条 信息报送
  1.Ⅳ级及Ⅳ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Ⅲ级及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区)政府。
  3.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电话预报,并尽快以书面形式上报。
  4.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遇到特殊情况,市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应急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6.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并做好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第八条 应急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政府报告。
  2.市政府相关灾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及事态发展趋势,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命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应急指挥部,开展组织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市政府相关灾种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若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燃气泄漏、核辐射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事故时,应组成专家组,在专家指导下开展事故的抢险和救援工作。
  4.各专业救援队伍、特种抢险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服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迅速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地区政府通报有关情况,并请求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市政府外事办、台侨办负责向省直相关部门通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新闻发布
  由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部确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言人,由新闻发言人通过媒体发布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
  第十条 善后处置
  1.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2.民政部门负责对灾民进行救助,卫生部门做好疫病防治,环保部门要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监测,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
  Ⅲ级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急办会同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结束
  由现场指挥部或相关灾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关闭应急预案。重大应急事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结束应急行动,同时,要明确人员、设备撤离和交接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相关灾种管理部门配合,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结表彰
  由市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由相关灾种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及抢险救援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