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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4:47:02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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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建设好“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国丽水”门户网站建设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包括丽水市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市级主网站)、九县(市、区)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县级主网站)、市直各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市级子网站)及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子网站(以下简称县级子网站),是丽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门户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定位是“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 也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丽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六条 市级主网站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承办。县级主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承办。市级子网站由市直各单位承办。县级子网站由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承办。市府办负责门户网站的领导、指导、协调,对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县级子网站的指导、协调。
  第七条 丽水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在市府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主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以及对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的技术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县级主网站由各县(市、区) 政府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管理,市级子网站由市直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县级子网站由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网站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门户网站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政府建设、工作动态、政务公开、政务互动、经济建设、社会监督、网上服务、网上办公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网页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在门户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和发布以下信息:(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内容淫秽、反动、迷信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2)秘密级以上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文件以及涉及单位内部机密等信息;(3)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信息;(4)真实性、可靠性有疑问的信息和其它不宜在因特网(Internet)上发布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在本级主网站发布、更新单位机构、人员信息;及时在本级主网站上发布、更新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提供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本级主网站提供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包括门户网站规定提供的专用信息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本级主网站提供各类政务动态、文件、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及时维护、更新市级主网站、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信息内容。

  第四章 电子邮箱、域名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相应主网站的公务邮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维护本单位公务邮箱,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级主网站的域名为lishui.gov.cn;
  (二)县级主网站的域名为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名称;
  (三)市级子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中心分配为yyy.lishui.gov.cn,其中yyy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四)县级子网站的域名由所属县(市、区)信息中心分配为yyy.xxx.gov.cn,其中yyy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名称。
  (五)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县级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域名,但在域名中必须体现浙江丽水的信息。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各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应当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的特色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 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本单位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网站进行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市信息中心应经常监测各单位网站,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应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即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站管理员应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站管理员变更或发生上传密码等信息遗失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相应的信息中心负责,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管理安全意识,做好网站安全工作,加强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的管理,建立并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中心对各县级主网站、市级子网站和县级子网站实行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及各部门信息采集报送、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网站绩效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当中。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对市级子网站和县级主网站的信息发布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在市级主网站公布统计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门户网站各站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丽水市政府网站、九县(市、区)政府网站、市直各单位子网站及县(市、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丽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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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1]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

  第三章 设备制造监理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依法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岗位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必须在所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承担监理业务,不得分包和转让监理业务。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

  第六条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的标准:

  一、甲级资格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3人。

  3.具有四年以上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设备或两个以上中型设备项目的制造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化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任务。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承揽设备制造监理项目时,应有相应的本专业监理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乙级资格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1人。

  3.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设备或两个以上小型设备的制造监理工作。

  4.能运用选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设备制造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设备制造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监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承揽设备制造监理项目时,应有相应的本专业监理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

  甲级资格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理;乙级资格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理。

  第七条 大、中、小型设备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金属结构:按《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二、起重设备、施工设备按单机价格:造价20万元以上为大型,5万元至20万元(含)为中型,5万元(含)以下为小型。

  三、清淤及灌排设备、发电及电气设备: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DJ12-78、SDJ217-87)执行。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范围按下列专业划分,监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情况申请其中一个专业或数个专业。

  一、金属结构。

  二、起重设备。

  三、清淤及灌排设备。

  四、水利水电施工设备。

  五、发电及电气设备。

  申请每一个专业应具备的本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甲级资格单位不少于8人,乙级资格单位不少于4人。

  第九条 申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应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申请表》,同时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能反映本单位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在本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六、单位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其他附件。

  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的资格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基本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降级或取消其监理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凡年检时被核定降级或取消其监理单位资格的,由证书发放单位负责收缴原资格证书。降级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年检和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监理单位可以在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要求,向证书发放单位提出换发新证申请。

  第三章 设备制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两年以上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经验或从事过水利工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经过水利部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初审。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初审通过的材料,经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考核合格后,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中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程序:

  符合第十六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初审。

  三、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初审通过的材料,由部综合事业局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合格者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监理员上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监理员岗位程序:

  一、符合第十八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

  二、审批、发证单位:

  1.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查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位证书》。

  2.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审查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证书》。

  3.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综合事业局审查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拟注册的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水利部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水利部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向申请者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每两年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销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时个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两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二、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三、主要工作业绩。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须向水利部交回其《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

  第二十五条 调离原注册监理单位时,需交回《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可在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要求,向证书发放单位提出换发新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范围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和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8〕144号)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制定《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莆田市市级政府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8〕14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港口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莆田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港口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根据相关文件设立的用于港口公共基础、配套项目建设和鼓励开展外贸运输、鼓励进出口货物等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开设“港口发展资金财政专户”,统一归集管理涉及港口发展的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当年专户资金使用有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四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级财政每年从各项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

(二)上级补助的专项港口建设资金;

(三)其它收入。1、专户的利息收入。2、市、县(区、管委会)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的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

第五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二)港口外贸运输业的资助与奖励。

1.对进驻莆田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

2.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总部落户莆田港,享受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

3.对在莆田成立的货代公司,每年代理从莆田港进出外贸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奖励10万元,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3000元;内贸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奖励5万元,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1500元。通过莆田口岸进出运集装箱的货代企业,给予外贸箱每标箱40元、内贸箱每标箱20元的财政补贴(空箱不补贴),并由货代企业将此笔补贴给予集装箱客户和相关代理。

4.对新开通的以莆田港为出发港的港、澳、台航线和日、美、欧等国际航线,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07〕142号)规定的奖励标准;新引进的大宗进出口货种,年业务量超30万吨的奖励5万元,超50万吨的奖励10万元。

(三)从莆田港进出口货物的奖励。在我市纳税登记的进出口企业,每年在莆田港口岸进出运输的外贸集装箱重箱达1000标箱的,每标箱奖励50元;达到3000标箱的,每标箱奖励60元;达到5000标箱的,每标箱奖励80元;达到10000标箱以上的,每标箱奖励100元。

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三)项的资金支出由市政府与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5:5共同承担,从各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四)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港口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资金使用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和相关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的项目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县(区、管委会)财政汇总本级申请的项目集中向市财政申报港口发展资金。属于奖励性质的用款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市财政申请。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附送相应项目资料。包括:申请报告、立项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进度、有关工作方案及奖励的依据等有关审批证明材料;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港口管理局等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对申报的用款进行具体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本级单位或下拨给县(区)财政部门转拨。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对在项目资金申报、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