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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6:21  浏览:9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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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6〕1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市区医院(诊所、医务室)看病,凭《优待证》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的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相关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其他老年人凭《优待证》购买老年人专用公交IC卡,享受半价乘车优惠。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5〕44号)精神,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老年人在乘坐农村公交车时也能享受优惠待遇。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订优惠政策。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七、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八、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各地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享受优惠的年龄。
  十一、《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在当地政府网上公布。
  十二、外地老年人来衢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三、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市老龄委发放的《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延长使用至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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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6年6月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做好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行文关系作如下规定:
一、行文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公文处理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四)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各部门之间应按照职责范围和隶属关系,该单独行文的单独行文,该联合行文的联合行文;部门之间对需协调一致的问题,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未经有关领导机关明确前,不得向下行文。
(五)公文处理必须按程序办事,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向市政府的请示,不应越级行文或多头报送。
二、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文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指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二)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
(三)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
(四)批复或批转各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请示和重要报告;
(五)发布本市地方性规章;
(六)发布命令、决定、指示、布告、通告;
(七)与省内外有关部门和地区联系商洽重要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三、不以市政府名义的行文
(一)向省业务主管部门请求解决的事项,可由市相关部门拟文上报,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由本部门直接行文,必要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行文,并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专业会议上的报告、总结,以及产生的会议纪要,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四)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召开的专业会议,会议通知由承办单位印发,可冠以“经市政府同意”或“市政府决定”的字样;
(五)其他不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的事项。
四、各区、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行文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直接工作部门,可向市政府直接行文请示工作,但必须是本身解决不了或部门之间协商不一致的问题;
(二)非市政府直接工作部门,请示问题应直接报送其主管机关,如解决不了,应由该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政府转报;
(三)各区、各部门编印的内部刊物、资料、简报等,凡重要的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五、各区、各部门之间的行文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如传达指示、部署工作、答复问题等,可向所属单位或有关部门直接行文;
(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向本系统行文,如涉及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同时抄送;
(三)部门之间联系工作、传递信息、商洽问题,可互相通知或互致函件;
(四)部门之间需联合行文的,由主办部门起草,有关部门会签,公文编号、印发和文稿存档,均由主办部门负责。



1986年6月1日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6〕55号



中央有关部门: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有关部门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你们认真做好认购今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准备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有关部门募集表(略)
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系统发行办法
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略)
四、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略)

附件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系统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总额计划为10亿元。从1996年9月3日开始发行,至9月25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1996年9月3日,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2001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部门的定向募集数,按照1995年底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5年养老保险基金增长情况确定下达。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中央有关部门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系统内根据统筹情况落实定向募集数。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9月25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缴款手续。
2.北京市财政局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存根联由北京市财政局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
的依据。
3.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将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 号:0215001-9609
用 途: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 号:10051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北京市财政局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协议样本),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
定帐户。北京市财政局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派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本金兑取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北京市财政局收回。
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每年收到利息和到期兑付本金后,根据本系统债券募集情况,逐级下拨利息和本金。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1.5‰。其中北京市财政局0.5‰,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1‰。在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北京市财政局按期、足额上划定向募集数后(以9月30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北京市
财政局,由其根据募集款缴纳情况拨付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无特殊情况、不按期缴纳募集款的,财政部将视情况扣减部分发行手续费。
利息支付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0.6‰,由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时支付给经办该项业务的北京市财政局;“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时,兑付手续费(含本金兑付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的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1‰,其中北京市财政局0.4‰,中央有关部门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0.6‰,财政部在到期兑付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时一并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按上述比例拨付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应在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债司报送“关于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落实情况报告”,汇报落实情况;并在发行结束后的10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表样)。
“本期债券”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全年国债发行计划的落实;同时,为适应市场建设的发展,在付息方式上采取了按年付息的办法,付息方式比较复杂,这都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必须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
细致做好收款单与帐、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发行计划的按期完成。



199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