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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39:11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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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联系。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系统所属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宾馆饭店的安全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系指烟草系统独资或控股对外经营的宾馆饭店(含烟草系统自我经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等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包括客房数50间以上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宾馆饭店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消防、治安、特种设备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宾馆饭店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宾馆饭店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义务消防、内部治安防范等群众性安全保卫组织,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治安防范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纳入烟草系统安全管理范围,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其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宾馆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逐级、逐岗安全职责,并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工作各负其责,落到实处。
  第九条宾馆饭店必须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有关规定,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运用科学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基础资料,规范安全档案建设。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要建立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录用;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验;对相关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适时组织参加有关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宾馆饭店要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严格的专项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有效地组织人员安全撤离事发现场。
  第十三条宾馆饭店承包或出租给外部经营的娱乐场所,必须明确宾馆饭店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各自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宾馆饭店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宾馆饭店必须依法经营,禁止以各种形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宾馆饭店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安装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措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力设施、供气设施、防雷设施、起重设备等,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并取得使用合格证。特种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严禁带病运行。第十七条宾馆饭店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安装使用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喷淋系统、内部治安防范系统等安全监控设施。室内、外消防栓、室外接水泵接合器和灭火器的配备,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配电、供热、供气、制冷、厨房等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宾馆饭店应配备相应的逃生器具。
  第十九条宾馆饭店应确定部门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专用安全监控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进行检查、检测、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或使用,并有详细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保证疏散标志、通道、断电疏散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要安装油、气泄漏检测装置,并对装置定期检测。

  第五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宾馆饭店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标准,并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宾馆饭店对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彻底整改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营业。

  第六章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造成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案件)等级标准,按照烟草系统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特大、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必须依照《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承包或租赁期间,因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津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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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务信息工作积分制考评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淮北市政务信息工作积分制考评暂行办法
淮政办〔2005〕26号

  为了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我市政府系统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濉溪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项目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年度优秀信息。

  三、计分标准

  (一)《淮北信息(报省专刊)》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二)《淮北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
  (三)《信息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四)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五)被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
  (八)国务院和国办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40分;
  (九)各单位信息报送每月超过30条的,在总分基础上加3分;
  (十)各单位信息报送每月少于15条的,在总分基础上减3分;
  (十一)约稿信息迟报、不报的,每条减5分;
  (十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和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条(次)减10分。
  信息被上述多种刊物同时采用或有几位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记分,以高分为准。

  四、考评条件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评选以年度总积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有专人从事信息工作,有良好的信息工作机制;
  2.信息的整体开发能力强,能为领导提供大量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比较突出;
  3.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重大信息无迟、漏、错、瞒、虚报现象。能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信息的落实情况,约稿信息反馈及时。
  (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在先进集体中产生。对未获先进集体,但在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也可综合考评表彰。具体条件是:
  1.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热爱信息工作,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水平,上报信息采用量大,采用率高;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及时,主动服务意识强。
  (三)优秀信息评选标准。共三条
  1.优秀信息原则上在省政府和国办采用的稿件中产生;
  2.优秀信息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本地区、本部门一个时期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并具有较大的积极影响,对领导科学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优秀信息必须观点鲜明、文字精练、文风朴实,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较丰富的文采。

  五、实施办法

  (一)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年度按计分标准累计得分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及时反馈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
  (二)年终进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的评选。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先进集体根据年度累计得分情况评选确定。优秀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评选。
  (三)荣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并在总分基础上分别增加40分和20分,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获优秀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对于不重视信息工作,所报送的信息量少质差,或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目标办联合实施,其结果由市目标办按比例计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
  (六)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来,我部先后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据此组织卫生部专家组对23个省、市、自治区的70多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技术评审,并对其中10个省份的1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整改后的复审。截止到2004年12月底,共批准37家医疗机构开展或试运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批准5家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其中有一家因未按规范操作已被暂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应用在我国已初步进入规范有序的阶段。然而,仍有一些未经批准的单位长期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被批准的单位,有的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有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业务。这类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规范应用,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健康和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实施这一技术的合法权利。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是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本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单位,检查已被批准开展上述技术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我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对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引导患者前往已经获得批准的医疗机构就诊,切实维护两个办法的权威性,把落实两个办法这一事关我国人口政策、公民健康、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民族繁衍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附:卫生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







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

附件:

卫生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批准开展和试运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1、 批准重庆市妇产科医院生殖与遗传研究所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 批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供精人工授精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3、 批准浙江省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 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5、 批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 批准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7、 批准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不孕与遗传专科医院开展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8、 批准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9、 批准上海中国福利会和平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0、批准广东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11、批准广东省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2、批准广东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原深圳市中心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3、批准甘肃省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4、批准山东省立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5、批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6、批准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7、批准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8、批准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9、批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20、批准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1、批准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2、批准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3、批准安徽省立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4、批准沈阳市妇婴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5、批准大连市妇产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6、批准沈阳二○四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7、批准沈阳市生殖医学技术研究中心专科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但不得开展供卵技术。

28、批准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9 批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30、批准北京妇产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1、批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2、批准北京协和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33、批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4、批准新疆佳音男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35、批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6、批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仁济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37、批准山西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二、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1、 批准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不孕与遗传专科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2、 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3、 批准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4、 批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5、 重庆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精子库(2001年11月获得卫生部批准运行,后由于该机构在精子采集、存储和对外提供等方面存在严重技术和管理问题,于2003年6月责令停止对外供精并进行整改,目前仍在整改中)。



(注:截止日期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