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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48:46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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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 3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
(一)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办或者扶持的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的企业;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为安置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主办的企业;
(三)乡、镇、街道等为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主办的企业;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下,由城镇待业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兴办的企业;
(五)各级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厂、店;
(六)其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当地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责,确定一个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主办和扶持开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
(二)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明确合法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五条 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给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证书,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跨行业经营,也可根据市场、季节等变化调整经营范围。有关部门应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照顾。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除少数国家计划供应的品种外,主要由市场调节解决。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需的经营场地,各级规划、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解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要有一定的数额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该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偿还。
各金融机构在每年信贷计划中,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贷款,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就业。
第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会同省劳动局制定。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需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时,应视企业生产需要和承受能力,并提供安置的必要条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安置的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经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可的,可以计人安置比例。
第十一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限于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自有资金),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作价入股,按股分红。设备、厂房和场地,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采取合理作价转让、租赁以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形式补偿。


第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实行厂长(经理)选举制、聘用制和任期制。企业在开办初期,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主办单位选派,报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不得擅自罢免或调动;确需罢免或调动的,必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和安置效益。企业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实行集体承包和全员承包,由企业与主办单位签订合同,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鉴证后生效。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安置就业的需要,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允许职工合理流动。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的工资与奖金的分配形式,自主决定职工的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和用途,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工个人集资,企业用于流动资金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支付利息;作为股金投入的,年终可以分红。
第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建立职工技术等级积岗位考核制度。其各类专业人员的职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主办单位或所属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按规定定期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按《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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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的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以下简称两个死亡率)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妇幼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但由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住院分娩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两个死亡率仍处于较高水平。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是改善农村孕产妇保健状况、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两个死亡率的有效措施,对于提高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进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规范助产技术服务,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东、中、西部地区各省(区、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5%、85%和80%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实现我国政府承诺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到2020年,东、中、西部各省(区、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8%、95%和90%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主要内容

(四)明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项目和标准。卫生部会同财政部制订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服务项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本地区的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保证住院分娩服务质量与安全。

(五)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提高县乡两级孕产期保健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国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严格助产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引导孕产妇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

(七)强化产科质量管理。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活动,不断改进产科服务质量。各地要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和救治流程,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严格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降低医疗风险;加大产科质量督查力度,实行周期性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督促助产机构规范医疗行为,努力保障产科质量,维护广大孕产妇生命安全。

(八)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在各地核定成本、明确限价标准的基础上,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予以财政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统筹管理使用。

三、保障措施

(九)卫生部负责研究制定技术规范、考核标准,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各地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也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十一)加强人员培训,改善住院分娩基础设备,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本着经常性、基础性、实用性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县乡两级助产人员的服务能力。

(十二)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规程,做好农村孕产妇基础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领导

(十三)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推动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宣传和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一、正常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接生。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二、阴道手术助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阴道助产:会阴切开与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牵引术、臀助产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三、剖宫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术前护理、术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交叉配血、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心电图检查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听胎心、测血压、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剖宫产手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止血芳酸(或止血敏)、抗生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眼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25日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3]16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