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49:33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人才[1996]3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

  现将《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职称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宁波市人事局《印发<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甬人职[1995]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乡镇企业工作,在国家统一设立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获得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业务档案的内容及装订顺序。

  第一类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面的有关材料,包括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等;

  第二类 考核材料;

  第三类 学历、培训证书;

  第四类 成果、奖励及论文材料;

  第五类 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惩处材料;

  第六类 专业技术职务任免材料;

  第七类 其它需要归入的材料。    第四条 专业技术业务档案归档材料要认真鉴别,准确分类,编排有序,目录清楚,按顺序装订成册,达到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

  专业技术业务档案一般应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干部负责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注明复印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复印材料不得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业务档案转递、查询、借阅等制度,为专业技术人员及用人单位提供优良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推荐评审和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等。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提交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专业技术业务档案不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一不般不予评审。

  第七条 各及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专业技术业务档案可参照宁波市物价局市价费[1990]237号文有关规定,收取档案管理费。

  第八条 专业技术业务档案统一使用由宁波市人事局印制的档案封皮、目录和档案袋。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4年5月4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自1988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以来,我国旅游饭店业有了飞跃的发展,在硬件标准化、软件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方面均已成为增进国际间交流、加速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不可忽视的推动力。而一九九三年十月由国
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则标志着我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工作已纳入标准化管理的法制轨道。根据国办发[1994]57号文件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本地区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审批,评审资料报国家旅游局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办公室备案,星级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盖章,国家旅游局颁发星级标牌。
二、对三星级饭店不足五家的省、自治区旅游局,在评定本地区三星级饭店时,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检查员可参与协助,由省级旅游局审批,并报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办公室备案。
三、为保持星级饭店水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本地区星级复核工作,表彰先进,儆惩滑坡,核查结果汇总后报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办公室。
四、为方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评定星级与发放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需要一次领回一定数量的一、二、三星级饭店证书和标牌。
五、国家旅游局保留直接对所有星级饭店予以警告、降级、取消星级的权力。
六、此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4年5月4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 56 号


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要求有关控股股东尊重、维护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四)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5、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