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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治疗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29:49  浏览:8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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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治疗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医药治疗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指导各地应用中医药做好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我司组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中医药应急专家委员会根据近期手足口病例的临床表现和证候特点,对《中医药治疗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10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药治疗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在手足口病中医药临床诊疗工作中参考使用。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中医药治疗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12年版)


手足口病属于中医“瘟疫”范畴。疫毒经口鼻而入,湿热侵袭脾肺,外发四肢,上熏口咽,发为疱疹,并见发热、咽痛、流涎、纳差、便秘等症状,重症者邪毒炽盛,湿热生风,表现为高热、易惊、肌肉瞤动、瘛瘲,甚则内陷厥阴,致神昏、厥、脱。
本病多见于婴幼儿,且婴幼儿系稚阴稚阳之体,宜早发现、早治疗、防变证,本病重症传变迅速,应密切观察、积极救治。
1、普通型:脾肺湿热证
临床表现:手、足、口等部位出现丘疹、疱疹,发热或无发热,倦怠,流涎,咽痛,纳差,便秘,舌质淡红或红,苔腻,脉数,指纹红紫。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透邪
基本方药:甘露消毒丹加减
药物组成:黄芩、藿香、连翘、金银花、滑石、牛蒡子、佩兰、白茅根、生薏米、通草、青蒿、生甘草
用法用量:根据患儿的年龄、体重等酌定药物用量。日1剂,水煎100—150毫升,分3—4次口服。
中药灌肠方:藿香、败酱草、黄芩、青蒿、栀子、生薏米
外治法:咽部疱疹可选用青黛散、双料喉风散、冰硼散等。
中成药:金莲清热泡腾片、抗病毒口服液、金振口服液、蓝芩口服液、小儿豉翘清热颗粒、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等。
2、重型:湿热动风证
临床表现:高热,易惊,肌肉瞤动,瘛瘲,或见肢体痿软,无力,呕吐,嗜睡,甚则昏矇,舌暗红或红绛,苔黄腻或黄燥,脉弦细数,指纹紫滞。
治法:解毒化湿,熄风定惊
基本方药:清瘟败毒饮合羚角钩藤汤加减
药物组成:生石膏、大黄、生栀子、黄连、钩藤、天麻、菊花、生薏米、羚羊角粉、全蝎、白僵蚕、生牡蛎
用法用量:根据患儿的年龄、体重等酌定药物用量。日1剂,水煎100—150毫升,分3—4次口服。
中药灌肠方:酒大黄、生石膏、生薏米、钩藤、天麻、桂枝
中成药: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醒脑静注射液、安宫牛黄丸、紫雪丹或新雪丹等。
3、危重型:厥、脱证
临床表现:壮热,神昏,手足厥冷,面色苍白,口唇紫绀,喘促,口中可见粉红色泡沫液(痰),舌质紫暗,脉细数或沉迟,或脉微欲绝,指纹紫暗。
治法:解毒开窍,益气固脱,回阳救逆
基本方药:安宫牛黄丸合参附汤或生脉散加减
药物组成:羚羊角、天竺黄、石菖蒲、郁金、红参、麦冬、制附子
用法用量:根据患儿的年龄、体重等酌定药物用量。浓煎,频服或鼻饲。
中成药: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醒脑静注射液等。
4、恢复期:气阴不足、余邪未尽
临床表现:乏力,纳差,或伴肢体痿软,舌淡红,苔薄腻,脉细。
治法:益气养阴,化湿通络
基本方药:生脉散加减
药物组成:人参、五味子、麦冬、玉竹、青蒿、木瓜、威灵仙、当归、丝瓜络、炙甘草
用法用量:根据患儿的年龄、体重等酌定药物用量。日1剂,水煎分3—4次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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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是建筑行业再熟悉不过的话题。作为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该分工形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大量建筑企业为了收取相应的管理费,而同意非公司员工来以公司名义承接项目,该非公司员工也自然被委任为“项目经理”。
下面我主要想给各位建筑行业的朋友讲讲预防内部承包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1、作为建筑公司应该对项目经理进行谨慎的选择,不要为了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内部承包要是进行的顺利,给公司和承包人都会带来可观的利润,但是进行出现偏妥,可能导致大量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民工的闹事甚至被起诉,同时与业主的纠纷也绵绵不断。所以建筑公司在确定内部承包人即项目经理时,要慎之又慎,考察该人员的实际履行能力,业务素质,人品道德等因素,建议在选择项目经理时,收取其相应的风险保证金,一致发生纠纷,建筑公司代为垫付款项后,也能适当的弥补损失。

2、签订严格的内部承包合同, 在合理分配公司和项目经理权利义务的同时,防范内部承包风险。

a、我们建议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工程款请款制定,原则上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拨款只需满足工程正常使用即可,承包人请款时应明确所申请工程款的用途,包括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商工程款等,同时要提交相应的请款票据,如合同、发票、民工名单等。

b、约定项目经理对外的任何转包行为都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已经项目经理私自分包导致法律风险的责任承担形式。同时约定,项目经理没有经得公司同意私自转包的违约责任,已经建筑公司的单方解除权。

c、因项目经理原因导致公司账户不查封,约定项目经理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尽量详尽。

d、对于公司对项目部拟定的各种制度也应在承包协议中明确,以备追究责任时有据可查!

3、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风险控制

a、项目部的各种计划包括进度、成本、质量、安全公司应了如指掌。对相关材料进行不定期核查。

b、杜绝业主直接将工程进度款直接打入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c、建立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项目部印章最好指派建筑公司一名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盖章记录。同时在项目部印章刻上“无签约权”等字样建议圆形章最好环刻。避免项目部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

d、建议与主要材料供应商的对账制度。

以上仅仅上本人给建筑行业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结合建筑行业内部承包管理期间乱象作出的总结,希望能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和《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7]5号),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О七年八月二日





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7]5号),并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保[2005]13号)和《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保[20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目录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以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指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支付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并会同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事宜。

第三条列入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目录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必须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科学合理。

(一)《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的甲类药品、部分乙类药品、中药饮片及南京市医疗机构治疗性制剂;

2、临床必需的儿科用药、医疗机构治疗性制剂(仅限学生儿童使用)。

(二)《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中的甲类诊疗项目、部分乙类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

2、临床必需的儿科甲类、乙类诊疗项目、部分特殊医用材料(仅限学生儿童使用)。

第四条 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分级分类管理和支付。参保居民门诊大病和心脏、冠脉、脑、脊髓血管介入诊疗和器官移植等特殊病种的诊疗实行定点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 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的个人自付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相同。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及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无自付比例的,按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支付;有自付比例的,先由参保居民按比例自付后,再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实行定点管理的门诊大病和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条 居民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目录库、价格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制剂等的管理均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保[2005]13号)和《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保[2005]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用药和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因病施治、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使用市医保中心库中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药品。

(三)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政策,逐步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的结算价格管理。

(四)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患者使用范围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以及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药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患者或其家属必须知情同意。

(五)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使用介入材料、体内置放材料和昂贵一次性医用材料时,必须在其病案上粘贴条型码。

第七条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居民医保政策和定点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